什么是政策性住房贷款
政策性住房贷款是指为了推进住房制度改革而发放的住房贷款。它包括对实行房改单位的职工购买、建造、维修自有住房发放的职工住房抵押贷款、单位住房专项贷款以及城市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等。一般采取委托发放的形式,具体业务由政府委托的专门金融机构办理。该类贷款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职工住房公积金、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的住房基金及其收取的住房租赁保证金、地方政府发放的住房建设债券、国际金融组织提供的住房贷款等。
政策性住房贷款操作程序
政策性住房贷款,是指银行受各级地方政府和实施房改的系统(或单位)委托,由指定银行以政策性住房资金为来源发放的住房贷款。
政策性住房贷款具有委托性、比例管理、利率优惠之特点。其委托性表现为,尽管受托银行对贷款发放会提出建议,但受托放贷银行不承担贷款风险,也不按贷款额计算利润而仅收取手续费。
政策性住房贷款以委托人在受托银行存有政策性住房基金为前提;而且,政策性住房贷款发放额必须小于政策性住房存款数额。委托人和受托银行按照国家住房制度改革有关政策签订委托贷款合同后,委托人应将政策性住房资金存人受托银行;受托银行应当根据各项资金属性,分别为政府、单位和职工个人开设账户进行核算。发放政策性住房贷款一般按以下操作程序进行:
(1)借款人向贷款银行提出借款申请并出具相关材料;
(2)贷款银行对申请材料初审;
(3)初审合格后,贷款银行将借款申请及初审意见交委托人;
(4)委托人对贷款进行审批;
(5)委托人同意放贷的,向受托银行签发委托贷款通知书;
(6)借款人与贷款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并按约定划出款项。
政策性住房贷款分类
政策性住房贷款分为单位住房政策性贷款和个人住房政策性贷款两类。
1.单位住房政策性贷款
我国出现过的单位住房政策性贷款主要有以下几种:
(1)单位购建房贷款。为解决单位购建房资金不足困难,为实施房改的企事业单位购买或建造住房所提供贷款。
(2)房管单位贷款。为房管单位及其所属企业进行正常生产或经营所提供的流动资金贷款,主要用于房管部门所属单位进行房屋维修、危旧房改造。
(3)合作建房贷款。为企事业单位和职工统统集资合作建房所提供的贷款,解决各种形式集资建房和住房合作社建房资金的不足。
(4)商品住房开发贷款。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商品住房所提供的流动资金贷款,用于补充商品住房开发所需周转资金不足,属于流动资金贷款。
(5)其他住房开发贷款。为开发经济适用住房、住房配套建设等所提供的贷款。
2.个人住房政策性贷款
在我国住房制度改革过程中,曾出现过多种个人住房政策性贷款,如安居工程个人住房贷款等。现在通常所称的个人住房政策性贷款,就是指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