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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联合体

什么是政府采购联合体

政府采购联合体指两个以上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以契约形式重新组合而成的一个临时的生产经营实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按照契约约定分享应得利益的组织。

政府采购联合体的组成条件

在政府采购实践中,允许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但其组成必须符合以下“九个条件”。

1. 符合两个以上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的条件。也就是说在供应商组成联合体时,有两个(包括两个)以上的自然人(就是有行为能力,或者有承担相关责任以及履行事务等方面的能力);法人是指法律规定的某部门或单位(个人公司等)组织中的负责人,有全能力对本法人名下的一切行为有负责能力的法定代表人;

2. 《政府采购法》赋予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利,可以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条件。也就是说两个或者多个供应商组成一个联合体,以增强竞争实力,保证采购的具有竞争性,并以一个整体供应商的名义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3. 具有两个以上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联合体形式进行政府采购的,参加联合体的供应商必须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之条件。所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主要是指一个自然法人,在不依赖或依靠其他方方面面的关系或其他人物的作用下,就能独自一人地承担自己本应承担的一切商业活动和其他民事行为的能力;在经济活动中发生纠纷或争议时,法人能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或应诉,并以自己的财产作为自己的债务的担保手段;

4.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条件。这里就要求供应商不仅要有良好的信誉,更要有健全的财务制度,这不光是说在嘴上,更重要的是落实在行上。采购人可以通过查看、审核报表、周边打听同行、帐务或者纪律、财务制度内容等形式,就可以了解和知道你的信誉与财务制度执行状况;另外,供应商能够严格地执行现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做到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帐务清晰,按规定能够全面真实地反映企业(供应商)的生产经营和承接业务情况,政府把采购业务交给这样的企业(供应商)应给予鼓励,同时,采购人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也比较放心;

5.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条件。开展和履行一项采购业务必须得有一套的生产与作业流程,那么,作业必须得有一定数量或者质量的设施(设备)等作为保障,同时,这也更是保质保量完成政府采购项目必备的物质和技术条件的基础;

6. 具备依法纳税和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条件。作为一个整体联合的供应商,依法纳税和缴纳社会保障资金是应尽的义务,是最起码的社会道德要求,如果这一点都做不到,说明供应商已经丧失了最基本的信誉;

7.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条件。这里所称的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包括高级管理人员职业犯罪、走私、诈骗等记录;提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这一时间要求,一是表明是否有重大违法记录,是衡量一个企业(供应商)信誉的重要标准;二是由于政府采购是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目的是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因此,从对社会发展和国家负责的角度,也需要对供应商提出特殊的要求;三是仍然给有违法行为记录的供应商以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机会,只是需要有三年间隔期,并非永远不能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8.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这里边包含的内容比较多,如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履行环保义务,要保护妇女和残疾人利益等;凡是不符合国家规定条件和要求的供应商,一律不得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对于特殊行业的供应商,国家还有特别的要求;如建筑行业的供应商,应当取得建筑资质,至于这些特定条件,应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性而定,有的项目有特种设备的要求,有的项目有财务状况要求或者特殊专业人才要求等。

9. 对凑合式联合体资格的审查和条件要严加“甄别”。有些供应商或企业法人为了达到以联合体参加采购活动的目的,采取不择手段和一些虚假方法来“戏弄”采购人或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以及政府其他有关管理部门,最终获得了采购权(这不仅坑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也在社会和群众中造成很坏的影响);那么,对这部分供应商或企业的资格和条件要加以“甄别”,从严把关,但不能带目的和为歧视而设定特殊资格条件,一切要在规范化的程序合法化的范围内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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