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政府配置职能
政府配置职能就是政府征收税收为提供公共物品筹资,以及用各种政策来限制生产的外部效应。政府的这种政策会改变资源在公共与私人部门之间的配置,并未经济发展提供必要的条件。
政府配置职能对财政体制间的影响和制约
政府配置职能对财政体制间的影响和制约,至少表现在:
——从公共产品、公共服务的层次性来看,政府以“市场失灵”为依据所提供或配置的公共产品,有的是全国性的(如大规模的交通运输主干设施、全国性的电网等),有的是准全国性的(如教育特别是高等教育),有的则是地区性的(如城市市政设施,。特别是在地域辽阔,种族、民族较多的国家里,不同地区人们的生活习俗,以及对某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偏好亦呈现出明显的区别。正是这种公共产品、公共服务上的差异性和层次性,决定了各级政府在这方面所具有的不同职责,并对事权财权的划分和财政体制的构成产生了重要影响。
——从受益的层次性看,有的配置职能(如国防、最高法院等)及其所提供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如其受益范围是全国性的,就应该由中央政府和中央财政来行使;与此同时,有的配置职能(如地区性交通和污染治理等)及其所提供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若其受益范围带有明显的地域特点或受益性限制,则应由地方政府和地方财政来履行为宜。这就是说,受益方面的层次性,决定了政府职能的层次性,以及相应的财权财力在各级政府间进行明确划分的必要性或必然性。这种情况显然会对财政体制结构产生影响。
——从外部效应或外溢性问题的存在及其有效解决来看,政府对资源配置的参与当然是自不待言的。但不同级政府在解决不同的外部效应问题时的职责是各不相同的。比如对某一行政辖区内的居民保健服务的提供,对区域性河流污染的治理,地区性农田水利设施的建设与改良等等.就是地方政府所应负责解决的外部效应问题。而对于另一些跨地区的外部效应问题来说,情况就既不容易界定亦不容易解决。例如对大范围空气污染及其他跨地区的环境公害的治理,一个地区的教育服务所产生的受益会通过人口的流动而“外溢”等问题的解决,就往往需要上一级政府乃至中央政府来加以协调解决,或者需要通过建立某种补助金制度,以使此类的外部效应问题在更大的空间或范围里“内在化”。简而言之。外部效应的层次性和范围性,决定了不同级政府在解决这一“市场失灵”问题上所负有的不同责任,以及在事权财权划分上的不同根据,从而对财政体制结构具有不可忽视的影响。
——从规模经济、技术经济和成本差异来看,一些规模巨大、技术要求较高,且受益范围较广、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影响大的公共工程,一般应由中央政府来负责组织;而对那些具有自然垄断特点,或单位成本随规模的增大而递减的公用性工业项目,诸如电力供应、公用煤气、自来水和地下水道等,则宜由地方政府去进行组织管理。这种配置职能上的合理分工,显然也对中央与地方政府的事权财权划分和财政体制结构产生一定的制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