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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规章

政府规章

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拟订,并经各该级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决定的法律规范形式。其效力等级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有关规定,有权制定规章的“较大的市”,是指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

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地方政府规章可以作出规定的事项是:“(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二)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此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还规定,地方政府规章签署公布后,要及时在本级人民政府公报和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地方政府规章应当于发布之日起30日内报国务院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应当同时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备案。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不适当的地方政府规章;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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