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背景
深圳的陈书伟以惊世骇俗的方式表现他的公益诉讼。在陈书伟和广大电信用户的努力下,电信管理部门出台了一系列法规和制度,全国约8亿手机用户因此受益。
从2004年8月23日至2006年3月,在某电信运营商的“公关”下,福田区法院针对他起诉某电信运营商的案件既不立案也不在法定时间裁定不予立案,长期剥夺他的诉讼权。为立上案,他奔走于深圳市中院、福田区人大、福田区政法委、福田区法院、福田区纪委、福田区检察院、市纪委、市政法委、市人大、省纪委等。在深圳市委、市政府的关注下,2006年3月才恢复了他的诉讼权。恢复诉讼权后他把一年多来某电信运营商近百个违规之事一一送上法庭。他提出的通信行业的有关“霸王条款”、消费陷阱、垃圾短信、违法收费问题,都得到行政机关和社会的认同并整改。然而,福田区法院都不予以支持。
事实上,陈书伟的公益行动得到了社会和行业主管部门的认可。2006年年末,以陈书伟为首发起的“万人诉讼维权活动”,披露了电信运营商“霸王条款”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问题,得到国务院的高度重视,温家宝总理为此批示“严肃整顿通信市场”,随即国家对通信市场进行全面整顿,为此,“万人诉讼维权活动”被检察日报评为2006年全国十大公益活动之一。
经过
在《现代汉语词典》里,对“操”字的解释,没有侮辱的意思2008年11月、12月,福田法院受理陈书伟诉某通信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某电信公司深圳分公司等电信服务纠纷,共30多宗。虽然证据确凿,当地通信公司进行了整改,但2009年2月16日、25日陈书伟还是败诉了。他认为案子涉嫌被人操纵,遂在上诉状中写一“操”字,福田法院却认为自己受辱,遂于2009年4月23日将陈书伟拘留。
事出有因
深圳的陈某因电信服务纠纷状告电信企业,一气多达30个官司,一审败诉之后,因在上诉状上写了一个“操”字。(4月30日《深圳商报》)
写在“上诉状”中的“操”字
随后,此案分别在今年2月做出一审判决。陈某收到判决书后,在今年3月20日分别向福田法院邮寄了其中五个案件的“上诉状”各一式两份。在“上诉状”中,陈某没有陈述不服一审判决的任何事实和理由,在上诉的“事实和理由”一栏中仅有一个字“操”。(《 一男子上诉状写个“操”字,遭拘留十五天》,载自《红网论坛·城市论坛·邵阳》)
陈某没有对“操”字作出解释
(收到陈某的上诉状后,法官要求他到法院作出情况说明,并要修改上诉状)但陈某明确拒绝修改,也不作出解释。(《深圳男子上诉状语言粗俗被拘15天》,载自《深圳论坛·法律在线》)
宁愿被拘留也不改“操”字
虽经法院劝告修改语言粗俗的上诉状,但这位陈先生宁愿为此进看守所拘留15天也拒绝修改带“操”的上诉状。(严少雄:《法院不是妓女怎能挨“操”?》,载自《新浪博客·严少雄自由蓝天》)
对“操”字做出的判决
对此,福田法院认为,鉴于陈某在诉讼文书中使用粗俗、下流的语言,侮辱司法工作人员,且无悔改之意,其行为已对民事诉讼构成严重妨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对司法工作人员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院决定对陈某实施拘留十五天的处罚。(《写一个“操”字遭拘留十五天》,载自《深圳之窗·社会百态》,源自《南方都市报》)
申诉
陈书伟穿着很个性,他坚信自己的公益诉讼能成功陈书伟向本报发来了2500多字的申诉书,其申诉的主要理由是:
上诉状是写给市中级法院的,区法院无权以上诉状的内容拘留他,要拘留也必须由市中院作出拘留决定;区法院拘留决定书是4月8日作出的,而4月23日才对他作笔录,属于先判后审。
《现代汉语词典》对“操”字的解释有8个,没有一个意思是侮辱的意思。“操”字只是表示一种愤怒的情感,充其量也只是“这德性”;“操”字即使属于谩骂和人身攻击之词,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0条规定,充其量是针对中级法院而不是针对某个审判员。故“操”字不构成对区法院工作人员的侮辱。如果区法院认为侮辱的人是该案件的原审判员,那么对陈书伟执行拘留决定的经办人就不应该是他们,他们应当回避此案的办理,而本案的经办人员偏偏就是原审判员。
区法院自2004年8月后剥夺了他的诉讼权,直到2006年3月才给予恢复,当事人没有受到任何处分。
背后暴露的问题
陈书伟为什么自讨苦吃跟福田区法院“操”上呢?这是全国电信用户的疑问。
“操”案的起因绝不是上诉状问题
陈书伟与当地法院的较劲儿只是表象,其背后是他与电信运营商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斗法。为指导全国消费者有效维权,陈书伟写下了13万字的小册子,对此,某电信运营商发布了《应对“反黑联盟”工作部署》,广东某电信运营商发出《关于应对反黑申诉联盟投诉指南手册的通知》,要求成立部门,监控陈书伟,通过“控制、引导舆论,对政府施加影响”等途径,封杀“团诉通信运营商的计划”。某电信运营商一份材料显示:该手册分析的问题一旦传播,将引发客户大面积投诉,要求各下属单位“严密把控大众传播渠道,将社会影响面缩减到最小”,确保该手册在报纸、电视、网站上无字、无声、无图。陈书伟打官司难以得到支持,不难发现其背后的原因,但陈书伟还是坚持把它做下去。
人民输不起这5个官司
陈书伟的代理人曾照兴说,2008年年底,陈书伟发现了当地某通信公司若干侵害消费者权益的问题,在投诉无果后陈准备作最后一次公益诉讼。陈书伟向福田法院反映,他个人输得起这些官司,人民输不起,希望法院对事别对人,别把他列为“黑名单”依法裁判。
适用法律条款明显不当
陈先生不服一审判决,在上诉状“事实和理由”栏中填写了一个“操”字。对于该做法,至多是上诉状书写陈述不规范,法官完全可以驳回上诉,但没有权力对其进行拘留。凭一个“操”字,就“被认定侮辱司法人员”,既有牵强附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界定模糊之嫌,又有适用法律明显不当之误。套用一句古话来说就是:“欲加之罪,何患无辞!”由“操字案”联想起前不久在河南灵宝的“王帅案”和内蒙古的“吴保全案”,这些案件从深层次来看,都不同程度地“反映了相关国家机关滥用公权来对付公民。”(杨涛:《上诉状语言粗俗,侮辱了法官吗?》,载自《南方报网》)
“操”字字义很多,为何偏要往“粗俗、下流”方面引申扩展?
“操”字基本字义有拿、控制、从事体力锻炼、语言方言应用、行为和品行等多种解释;详细字义(动)有操手、操持、操作、操业、操券、操纵、操船、操练、操演、操办、操行、操守、操劳、操心、操切、操神等多种词义,为何偏偏径直往“粗俗、下流的语言”方面引申扩展?进而强加一顶“侮辱司法工作人员”(法院认为)“罪名”!然而,最初“解读”这个“操”字的是谁?到底是谁“粗俗、下流”?
“操”字为“粗俗、下流的语言”如何界定?
一个没有标点符号的“操”字,岂能妄定“粗俗、下流的语言”!法律是要讲“举证可靠”、“事实清楚”的;而对这个“操”字的“认为”,完全是福田法院的主观臆断的“认为”,没有任何客观“事实依据”——因为这个“操”字,陈先生没有“作出解释。”
纵然陈先生最后也能够“招认”(目前还没有)自己所写的那个“操”字是一句粗俗的“国骂”,但也不能排除法院有激供、诱供的嫌疑。
立案本身缺乏法律依据
没有主观动机和所造成的影响这两个重要的法律“要件”,依据“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原则,这个案件立案本身就缺乏法律依据。
商榷与质疑
与法官商榷:合法的“宽容和人情”不会令法律为难或尴尬
其实这起“操字案”,也完全可以有另一种解读版本。比如,如果这位主审法官是一位素质非常高、有涵养、不粗俗、很开明豁达执法者,对其写一个“操”字的“上诉状”做了这样一种批示:
几点质疑
1.诉权与越权
按《民事诉讼法》规定,陈先生向一审法院(福田法院)递交了上诉状,福田法院又以“操”字对陈先生立了案,这就意味着确认了陈先生的诉权(上诉状不生效,“操”字如何立案)。但作为一审法院法官,直接作出上诉状中含有“粗俗、下流的语言,侮辱司法工作人员”的裁决处罚,显然有越权之嫌。
2.写一个“操”字被拘留,写一个“杀”字如何办?
多亏陈先生仅仅只是写了一个“操”字(被关进了拘留所)!假如当时写了一个“杀”字,福田法院难道还要以“杀人未遂”的罪名起诉他?
3.“操”字是法律界限,还是道德界限?
就算陈先生写一个“操”字是骂人,但骂人本身并不构成违法,至多是违反了道德标准而已。我们要反对不文明的言论,也可以进行批评教育,但将其上纲上线,甚至动用法律手段,实在是有些矫枉过正了。
4.“操”字违法,百姓能起诉吗?
既然“操”字是违法,那百姓就可以去试一试,如果有执法人员在野蛮执法过程中辱骂百姓一个“操”字(甚至更加恶劣),你去法院立个案给我瞧瞧!
影响
文革期间,因言论获罪已经是万夫所指、臭名昭著,国人为之痛恨切齿,故老伤疤不必再揭了!忆往昔清乾隆年间,江苏籍官员徐述夔,因“清风不识字,何必乱翻书”一句有“诋毁清廷”之嫌疑遭问斩,并在死後被剖棺戮尸!越往事240余年,依稀如昨。现如今写一个“操”字被拘留15天,疑“言论获罪”依旧是阴风不散、鬼魂附体,寒气逼透脊梁!犹如《凤凰网》“一二三五”的博客里所说:
仅凭一字一言就能定罪,是那个恶梦时代留给我们的恶梦。以“操”字获罪,尽管现在难得一见,但是已经足以让我们重温恶梦了,并感到一种恐惧。如果这类事铺天盖地,普天下就会响彻一个“操”字。(《“操”字定罪法让人很恐惧》,载自《凤凰网·一二三五的博客》)
既然说“操”字是“粗俗”的语言,借此机会,还没有使用过“操”字的我,今天不妨在这里用足用够它。但这与“下流”毫无瓜葛,充其量仅仅是一句泄气的牢骚话!
网友评论
人家上诉人怎么就对民事诉讼构成严重妨碍了?一个“操”字,可以代表他含蓄地讽刺你们都是奸雄曹操,也可以代表他隐晦地批评你们是在做俯卧撑式的体操,还可以代表他委婉地提醒你们要注意操守。怎么就使用下流语言,侮辱司法人员了呢?他操司法人员的妈了吗?没有。他操司法人员的菊花了吗?也没有。凭什么就将他拘留15天呢?
操!操!操!现在笔者(这个词太装逼了,我喜欢)操了三下,是不是也要被拘留15*3=45天呢?不过行政拘留最高期限只有15天,司法拘留最高期限也只有15天,而刑事拘留最高期限也不过37天。那你们是不是要再外加我劳教8天呢?反正中国的法律制度,不过是侍女的脸蛋,任主人揉搓的。
在“操字案”新闻的跟帖中,有两条相当有才,姑录于下:
“夜已很深,新闻太少。
仔细一看,这条挺屌。
一个操字,只算恶搞。
加上你妈,效果最好。
下次再写,注意技巧。
请教高人,多多指导。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跨省抓捕,我赶紧跑。”
“操——此上诉状虽仅有短短一个字,却深刻表达了陈姓男子的不满与愤怒,可谓言简意赅,短小精悍,再加之上诉状未有标点符号,恍如陈姓男子有一肚子苦水,一言难尽,其意境深远,有浑然天成之感,实乃上诉状中之极品。更难能可贵的是在法官恐吓其行为违法的情况下,陈姓男子仍坚持己见,更体现了其朴实无华的品质,艰苦奋斗的作风,坚持不懈的精神和超前的思维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