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单的内涵
提单简称B/L,在对外贸易中,运输部门承运货物时签发给发货人的一种凭证。
1、提单必须由承运人或船长或他们的代理签发,并应明确表明签发人身份。
2、提单是证明海上运输合同成立和证明承运人已接管货物或已将货物装船,并保证至目的地交付货物的单证。
3、提单也是一种货物所有权凭证,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提单持有人可据以提取货物,也可凭此向银行押汇,还可在载货船舶到达目的港交货之前进行转让。
4、提单内容由正面事实记载和提单背面条款两部分组成。各船公司所制定的提单,其主要内容大致相同。
提单的内容与填制
1、提单编号(B/L No):一般列在提单右上角,以便于工作联系和查核。发货人向收货人发送装船通知(Shipment Advice)时,也要列明船名和提单编号。
2、托运人(Shipper):填写托运人的名称、地址,必要时也可填写代码。托运人一般为信用证中的受益人(出口商)。
3、收货人(Consignee):填写收货人的名称、地址,必要时可填写电话、传真或代码。如要求记名提单,此栏可填上具体的收货人的名称;如属指示提单,则填为“To order”或“To order of ×××”。
4、通知方(Notify party):这是船公司在货物到达目的港时发送到货通知的收件人,有时即为进口商。在信用证项下的提单,如信用证上对提单通知方有具体规定,则必须严格按照信用证要求填写。如果是记名提单或收货人指示提单,且收货人又有详细地址的,则此栏可以不写。如果是空白指示提单或托运人指示提单,则此栏必须填写通知方的名称与详细地址,否则船方就无法与收货人联系,收货人也不能及时报关提货。通知方一般为预定的收货人或收货人的代理人。
5、船名(Name of Vessel):填写装运货物的船名及航次。若是已装船提单,必须填写船名;如是待运提单,待货物实际装船完毕后记载船名。
6、接货地(Place of Receipt):此栏在多式联运方式下填写,表明承运人接收到货物的地点,其运输条款可以是:门—门、门—场、门—站。
7、装货港(Port of Loading):此栏应填写实际装船港口的具体名称。
8、卸货港(Port of Discharge):此栏应填写实际卸下货物的港口具体名称。如属转船,第一程提单上的卸货港填转船港,收货人填二程船公司;第二程提单上的装货港填上述的转船港,卸货港填最后的目的港,如由第一程船公司签发联运提单(Through B/L),则卸货港即可填写最后目的港,并在提单上列明第一和第二船名。如经某港转运,要显示“via ××”字样。填写此栏要注意同名港口问题,如属选择港提单,要在此栏中注明。
9、交货地(Place of Delivery):此栏在多式联运方式下填写,表明承运人交付货物的地点,其运输条款可以是:门—门、场—门、站—门。
10、货名(Description of Goods):在信用证项下,货名必须与信用证上规定的货名一致。
11、件数和包装种类(Number and kind of Package):此栏按箱子的实际包装情况填写。在集装箱整箱货运输下,此栏通常填写集装箱的数量、型号(如:1×20FT DC);如果是在拼箱货运输下,此栏应填写货物件数(如:10 Cases machinery)。
12、唛头(Shipping Marks):信用证上有规定的,必须按规定填写;否则可按发票上的唛头填写。
13、毛重、尺码(Gross Weight;Measurement):信用证上有规定的,必须按规定填写;否则一般以公斤为单位列出货物的毛重、以立方米列出货物的体积。
14、运费与费用(Freight and Charges):一般为预付(Freight Prepaid)或到付(Freight Collect)。如CIF或CFR出口,一般均填上“运费预付”字样,千万不可漏填,否则收货人会因为运费未清问题而晚提货或提不到货。如系FOB出口,则运费可制作“运费到付”字样,除非收货人委托发货人垫付运费。
15、温度指示(Temperature Control Instructions):此栏填写冷藏箱运输时所要求的温度,应尽量避免标明具体温度。
16、提单的签发地点、日期和份数(Place and date of issue, number of original B(s)/L):提单签发的地点原则上是装货地点,一般是在装货港或货物集中地签发。提单的签发日期应该是提单上所列货物实际装船完毕的日期,也应该与收货单上大副所签发的日期是一致的。如果是在跟单信用证项下结汇时,提单上所签发的日期必须与信用证或合同上所要求的最后装船期一致或先于装船期。如果卖方估计货物无法在信用证规定的期限内装船,应尽早通知买方,要求修改信用证,而不应该利用“倒签提单”、“预借提单”等欺诈行为取得货款。提单份数一般按信用证要求出具,如“Full Set of”,一般理解为正本提单一式三份,每份都有同等效力,收货人凭其中一份提取货物后,其他各份自动失效。副本提单的份数可视托运人的需要而定。
17、承运人或船长,或由其授权的人签字或盖章
提单必须由承运人或船长,或由其授权的人签发,并且明确表明签发人的身份。一般表示方法有“Carrier”,“Caption”或“as Agent for the Carrier: ×××”等。提单必须经过签署手续后才能生效。
全式提单有正面的印刷条款和背面的印刷条款。在提单的正面通常会有确认条款、不知条款、承诺条款、签署条款。提单的背面印刷条款主要有首要条款、定义条款、承运人责任条款、承运人责任限制条款、承运人赔偿责任限制条款、特定货物条款等。
提单的功能
提单的功能提单具有以下三项主要功能:
1、提单是证明承运人已接管货物和货物已装船的货物收据对于将货物交给承运人运输的托运人,提单具有货物收据的功能。不仅对于已装船货物,承运人负有签发提单的义务,而且根据托运人的要求,即使货物尚未装船,只要货物已在承运人掌管之下,承运人也有签发一种被称为“收货待运提单”的义务。所以,提单一经承运人签发,即表明承运人已将货物装上船舶或已确认接管。提单作为货物收据,不仅证明收到货物的种类、数量、标志、外表状况,而且还证明收到货物的时间,即货物装船的时间。本来,签发提单时,只要能证明已收到货物和货物的状况即可,并不一定要求已将货物装船。但是,将货物装船象征卖方将货物交付给买方,于是装船时间也就意味着卖方的交货时间。而按时交货是履行合同的必要条件,因此,用提单来证明货物的装船时间是非常重要的。
2、提单是承运人保证凭以交付货物和可以转让的物权凭证对于合法取得提单的持有人,提单具有物权凭证的功能。提单的合法持有人有权在目的港以提单相交换来提取货物,而承运人只要出于善意,凭提单发货,即使持有人不是真正货主,承运人也无责任。而且,除非在提单中指明,提单可以不经承运人的同意而转让给第三者,提单的转移就意味着物权的转移,连续背书可以连续转让。提单的合法受让人或提单持有人就是提单上所记载货物的合法持有人。提单所代表的物权可以随提单的转移而转移,提单中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也随着提单的转移而转移。即使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遭受损坏或灭失,也因货物的风险已随提单的转移而由卖方转移给买方,只能由买方向承运人提出赔偿要求。
3、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成立的证明文件提单上印就的条款规定了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而且提单也是法律承认的处理有关货物运输的依据,因而常被人们认为提单本身就是运输合同。但是按照严格的法律概念,提单并不具备经济合同应具有的基本条件:它不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约束承托双方的提单条款是承运人单方拟定的;它履行在前,而签发在后,早在签发提单之前,承运人就开始接受托运人托运货物和将货物装船的有关货物运输的各项工作。所以,与其说提单本身就是运输合同,还不如说提单只是只是运输合同的证明更为合理。如果在提单签发之前,承托双方之间已存在运输合同,则不论提单条款如何规定,双方都应按原先签订的合同约定行事;但如果事先没有任何约定,托运人接受提单时又未提出任何异议,这时提单就被视为合同本身。虽然由于海洋运输的特点,决定了托运人并没在提单上签字,但因提单毕竟不同于一般合同,所以不论提单持有人是否在提单上签字,提单条款对他们都具有约束力。
提单的签发
1、提单的当事人、关系人
提单的当事人是承运人、托运人。在实际业务中,提单所涉及的主要关系人有收货人、提单持有人等。其中,承运人通常是与托运人签订运输合同、承担运输任务的航运公司。托运人是与承运人签订运输合同、送交所运货物的人。收货人是有权提货的人,常常是买方。
2、提单的签发人与签署
提单必须经过签署手续后才能生效。有权签发提单的人包括承运人本人、载货船船长或经承运人授权的代理人。代理人签发提单时必须经承运人特别授权,否则代理人无权代签提单。
承运人(ABC)本人签发提单显示:ABC AS CARRIER。
代理人(XYZ)代签提单显示:XYS AS AGENT FOR ABC AS CARRIER。
载货船长(OPQ)签发提单显示:CAPTION OPQ AS MASTER。
提单签署的方法除了有传统的手签方法外,只要没有特殊的规定,如信用证不规定必须手签提单,则可以采用印摹、打孔、盖章、符合或不违反提单签发地所在国家的法律的其他机械的或电子的方法。
3、提单的份数和签发日期
提单有正本提单和副本提单之分。通常所说的提单都是指正本提单。副本提单只用于日常业务,不具有法律效力。正本提单应标注“Original”字样,标注“Copy”字样的是副本提单。
当需要表示全套提单中每一份是其中第几份时(如全套提单一式三份),有少数国家会用“Original”、“Duplicate”、“Triplicate”来分别表示第一联、第二联和第三联。大部分国家使用“First Original”、“Second Original”、“Third Original”字样,或“First Original”、“2nd Original”、“3rd Original表示第一联、第二联和第三联。
提单上记载的提单的签发日期是提单上所列货物装船完毕的日期。集装箱班轮运输中,为了给承运人签发提单方便,实践中大多以船舶开航之日(Sailing date)作为提单签发日期。但是,应该注意的是:开航之日(Sailing date)并不一定是装船完毕日期(On board date)。
提单的更正
1、提单的更改
由于实际货物装载情况与提单记载不符,或者因信用证要求的条件发生变化,或者其他原因,而由托运人提出更正提单内容的要求时,通常情况下,承运人都会同意托运人更正提单内容的合理要求,重新缮制提单。但因更改提单内容而引起的损失和费用,由提出更正要求的托运人承担。
货运代理人应注意,提单的更正要尽可能赶在载货船开航前办理,以减少因此而产生的费用和手续。
2、提单的补发
如果提单签发后遗失,托运人提出补发提单,承运人会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处理。一般要求提供担保或者保证金,而且还要依照一定的法定程序将提单声明作废。
提单的背书
提单是物权凭证,不论是何种提单,在提单转让、凭提单提货或换取提货凭证时,收货人都应在提单的背面签字、盖章。
关于提单的转让规定是:记名提单不得转让;不记名提单无需背书即可转让;提示提单须经背书或空白背书才可转让。
通常所说的背书,是指指示提单在提单所有人需要进行转让时所必须完成的,在提单背面明确或不确定受让人,并签名的手续。根据明确受让人与否,背书可分为记名背书(完全背书)、指示背书和不记名背书(空白背书)。
1、记名背书
记名背书,也称完全背书,是指背书人在提单背面写明被背书人(受让人)的名称,并由背书人(出让人)签名的背书形式。经过记名背书的指示提单将成为记名提单性质的指示提单。
2、指示背书
指示背书是指背书人(出让人)在提单背面写明“凭×××指示”字样,同时由背书人签名的背书形式。经过指示背书的指示提单还可以继续进行背书,但背书必须连续。
3、不记名背书
不记名背书,也称空白背书,是指背书人(出让人)在提单背面由自己签名,但不记载任何被背书人(受让人)的背书形式。经过不记名背书的指示提单将成为不记名提单性质的指示提单。
背书人除履行签名手续外,还可写明受让人,如:TO DELIVER TO XYZ、TO DELIVER TO THE ORDER OF XYZ,但前者不能继续背书转让,后者还可继续背书转让。
提单的回收
根据国际公约和各国的法律的规定,承运人在交付货物时必须收回提单,并在提单上作“作废”的批注。提单的回收和注销表明承运人已经完成运输合同,提单项下的债权债务因而得以解除,但并不代表提单可能代表的物权终止,因为回收和注销的提单可能是全套提单中未经授权转让的其中一份。
有些国家对记名提单并无需注销要求,签发不可流通的提单的承运人因将货物交给记名收货人而解脱责任。收货人无需出示提单,无需交换提单,就可以提取货物。但必须注意的是: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在我国境内,即使是记名提单,收货人也应向承运人交换提单。
提单的背面条款及其依据
提单背面印定的条款规定了承运人与货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豁免,是双方当事人处理争议时的主要法律依据。
在全式(LONG TERM)正本提单的背面,列有许多条款,其中主要有:
定义条款(DEFINITION CLAUSE)–主要对”承运人”,”托运人”等关系人加以限定。前者包括与托运人定有运输合同的船舶所有人,后者包括提货人、收货人、提单持有人和货物所有人。
管辖权条款(JURISDICTION CLAUSE)–指出当提单发生争执时,按照法律,某法院有审理和解决案件的权利。
责任期限条款(DURATION OF LIABILLITY)–规定承运人对货物灭失或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的期间的条款。一般海运提单规定承运人的责任期限从货物装上船舶起至卸离船舶为止。集装箱提单则从承运人接受货物至交付指定收货人为止。
包装和标志(PACKAGES AND MARKS)–要求托运人对货物提供妥善包装和正确清晰的标志。如因标志不清或包装不良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货方负责。
运费和其他费用(FREIGHT AND OTHER CHARGES)–运费规定为预付的,应在装船时一并支付,到付的应在交货时一并支付。当船舶和货物遭受任何灭失或损失时,运费仍应照付,否则,承运人可对货物及单证行使留置权。
自由转船条款(TRANSHIPMENT CLAUSE)–承运人虽签发了直达提单,但由于客观需要仍可自由转船,并不须经托运人的同意。转船费由承运人负担,但风险由托运人承担,而承运人的责任也仅限于其本身经营的船舶所完成的那段运输。
错误申报(INACCURACY IN PARTICULARS FURNISHED BY SHIPPER)–承运人有权在装运港和目的港查核托运任申报的货物数量,重量,尺码与内容,如发现与实际不符,承运人可收取运费罚
承运人责任限额(LIMIT OF LIABILITY)–规定承运人对货物灭失或损坏所造成的损失所负的赔偿限额,即每一件或每计算单位货物赔偿金额最多不超过若干金额。
共同海损(GENERAL AVERAGE-G.A.)–规定若发生共同海损,按照什么规则理算。国际上一般采用1974年越克-安特卫普规则理算。在我国,一些提单常规定按照1975年北京理算规则理算。
美国条款(AMERICAN CLAUSE)–规定来往美国港口的货物运输只能适用美国1936年海上货运(CARRIAGE OF GOOD BY SEA ACT。1936)运费按联邦海事委员会(FMC)登记的费率本执行,如提单条款与上述法则有抵触时,则以美国法为准。此条款也称”地区条款”(LOCAL CLAUSE)。
舱面货,活动物和植物(ON DECK CARGO,LIVE ANIMALS AND PLANTS)–对这三种货物的接受,搬运,运输,保管和卸货规定,由托运人和托运人承担风险,承运人对其灭失或损坏不负责任。
海运提单正面填写及注意事项
1、根据1993年7月1日公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73条的规定,提单正面应记载以下各项:
货物的品名、标志、包数或者件数、重量或者体积以及运输危险货物时对危险性质的说明。
承运人的名称和主要营业所。
船舶名称。
托运人的名称
收货人的名称。
装货港和在装货港接受货物的日期。
卸货港。
多式联运提单增列接收货物地点和文件货物地点。
提单的签发日期、地点和份数。
运费的支付。
承运人或者其代表。
我国《海商法》第73条还同时规定,”提单缺少本款规定的一项或者几项的,不影响提单的性质。”提单正面记载的事项,在法律上具有初步证据。
2、注意事项:
托运人(SHIPPER),一般为信用证中的受益人。如果开证人为了贸易上的需要,要求做第三者提单(THIRDPARTY B/L),也可照办。
收货人(CONSIGNEE),如要求记名提单,则可填上具体的收货公司或收货人名称;如属指示提单,则填为”指示”(ORDER)或”凭指示”(TO ORDER);如需在提单上列明指示人,则可根据不同要求,作成”凭托运人指示”(TOsgroupsOF SHIPPER),”凭收货人指示”(TOsgroupsOF CONSIGNEE)或”凭银行指示” (TOsgroupsOF XX BANK)。
被通知人(NOTIFY PARTY),这是船公司在货物到达目的港时发送到货通知的收件人,有时即为进口人。在信用证项下的提单,如信用证上对提单被通知人有权具体规定时,则必须严格按信用证要求填写。如果是记名提单或收货人指示提单,且收货人又有详细地址的,则此栏可以不填。如果是空白指示提单或托运人指示提单则此栏必须填列被通知人名称及详细地址,否则船方就无法与收货人联系,收货人也不能及时报关提货,甚至会因超过海关规定申报时间被没收。
提单号码(B/L NO),一般列在提单右上角,以便于工作联系和查核。发货人向收货人发送装船通知(SHIPMENT ADVICE)时,也要列明船名和提单号码。
船名(NAME OF VESSEL),应填列货物所装的船名及航次。
装货港(PORT OF LOADING),应填列实际装船港口的具体名称。
卸货港(PORT OF DISCHARGE),填列货物实际卸下的港口名称。如属转船,第一程提单上的卸货港填转船港,收货人填二程船公司;第二程提单装货港填上述转船港,卸货港填最后目的港如由第一程船公司出联运提单(THROUGH B/L),则卸货港即可填最后目的港,提单上列明第一和第二程船名。如经某港转运,要显示”VIA X X”字样。在运用集装箱运输方式时,目前使用”联合运输提单”(COMBINED TRANSPORT B/L),提单上除列明装货港,卸货港外,还要列明”收货地”(PLACE OF RECEIPT),”交货地”(PLACE OF DELIVERY)以及”第一程运输工具”(PRE-CARRIAGE BY),”海运船名和航次”(OCEAN VESSEL,VOY NO)。填写卸货港,还要注意同名港口问题,如属选择港提单,就要在这栏中注明。
货名(DISCRIPTION OF GOODS),在信用证项下货名必须与信用证上规定的一致。
件数和包装种类(NUMBER AND KIND OF PACKAGES),要按箱子实际包装情况填列。
唛头(SHIPPING MARKS),信用证有规定的,必须按规定填列,否则可按发票上的唛头填列。
毛重,尺码(GROSS WEIGHT,MEASUREMENT),除信用证另有规定者外,一般以公斤为单位列出货物的毛重,以立方米列出货物体积。
运费和费用(FREIGHT AND CHARGES),一般为预付(FREIGHT PREPAID)或到付(FREIGHT COLLECT)。如CIF或CFR出口,一般均填上运费预付字样,千万不可漏列,否则收货人会因运费问题提不到货,虽可查清情况,但拖延提货时间,也将造成损失。如系FOB出口,则运费可制作”运费到付”字样,除非收货人委托发货人垫付运费。
提单的签发,日期和份数:提单必须由承运人或船长或他们的代理签发,并应明确表明签发人身份。一般表示方法有:CARRIER, CAPTAIN,或”AS AGENT FOR THE CARRIER:XXX”等。提单份数一般按信用证要求出具,如”FULL SET OF”一般理解成三份正本若干份副本。等其中一份正本完成提货任务后,其余各份失效。提单还是结汇的必需单据,特别是在跟单信用证结汇时,银行要求所提供的单证必须一致,因此提单上所签的日期必须与信用证或合同上所要求的最后装船期一致或先于装期。如果卖方估计货物无法在信用证装期前装上船,应尽早通知买方,要求修改信用证,而不应利用”倒签提单”,”预借提单”等欺诈行为取得货款。
提单的种类
国际海上货运中所使用的提单种类越来越多,通常使用的提单为全式提单(long form B/L)。由于提单的分类标准与种类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 按货物是否已装船为标准
1. 已装船提单(On board B/L;shipped B/L)
已装船提单是在货物装船之后,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向托运人签发的货物已经装船
的提单。该提单必须注明装运船名和货物实际装船完毕的日期。在杂货班轮运输中,收货单(大副收据)换取的就是已装船提单。
2. 收货待运提单(received for shipment B/L)
该提单简称待装提单或待运提单,是指承运人虽已收到货物但尚未装船,应托运人
要求向其签发的提单。在跟单信用证的支付方式下,银行一般不接受这种提单。当货物装船后,承运人在待运提单上加注装运船名和装船日期,就可以使待运提单转为已装船提单。在集装箱班轮运输中,场站收据正本联(大副收据联)换取的提单为待运提单。
二. 按提单收货人一栏的记载为标准
(1)记名提单(Straight B/L)
记名提单是指在“收货人”一栏内具体填上指定的收货人名称的提单,记名提单只
能由所指定的收货人提取货物。记名提单不能转让。
(2)不记名提单(Open B/L;Blank B/L;Bearer B/L)
不记名提单是指在“收货人”一栏内记明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或在提单“收
货人”一栏内不填写任何内容的提单。不记名提单无须背书即可转让。也就是说,不记名提单由出让人将提单交付给受让人即可转让,谁持有提单谁就有权提货。
3. 指示提单(Order B/L)
指示提单是指在“收货人”一栏内只填写“凭指示”或“凭某人指示”字样的提单。
指示提单经过记名背书或空白背书转让。指示提单除由出让人将提单交付给受让人外,还应背书,这样提单才能得到转让。
三. 按对货外表状况有无批注为标准
1. 清洁提单(Clean B/L)
清洁提单是指没有任何有关货物残损、包装不良或其他有碍于结汇的批注的提单。
提单正面都印有“外表状况明显良好”的词句,若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在签发提单时没有加附任何相反批注,则表明承运人确认货物装船时外表状况良好,承运人必须在目的港将接受装船时外表状况良好的货物交付给收货人。在正常情况下,向银行办理结汇时都应提交清洁提单。
2. 不清洁提单(Unclean B/L;Foul B/L)
清洁提单是指加注有货物及包装状况不良或存在缺陷(如水湿、油渍、污损、锈蚀)
等批注的提单。承运人通过批注声明货物接受时的不良状况,当在目的港交付货物时的不良状况是因为这些批注范围内的,承运人可以减轻或免除自己的赔偿责任。在正常情况下,银行将拒绝用不清洁提单办理结汇。
注意:区分清洁提单与不清洁提单关键不是有没有批注,而是有没有有关货物或包装不良的批注。提单中的一些批注,如运输条款批注(例CY-CY)、不知条款(例STC)等不影响提单的清洁性。
四. 按不同的运输方式为标准
1. 直达提单(Direct B/L)
直达提单是指由承运人签发的,货物从装货港装船后中途不经过转船而直接运抵卸
货港的提单。
2. 转船提单(Transshipment B/L;Through B/L)
转船提单是指在装货港的船舶不直接驶往目的港,而要在中途港换装其他船舶运抵
目的港,由承运人为这种货物运输而签发的提单。转船提单实际上是海—海联运方式下签发的提单。
3. 多式联运提单(Combined B/L;Inter-modal B/L;Multimodal transport B/L)
多式联运提单是指货物由海路、内河、铁路、公路和航空等良种以上不同运输方式
共同完成全程运输时所签发的提单。这种提单主要用于集装箱运输。多式联运提单一般由承担海运区段运输的船公司签发。
五. 按照提单使用的效力为标准
(1)正本提单
正本提单是指在法律和商业上都是公认有效的提单。正本提单上有时注明有“Original”字样,提单上有承运人、船长或代理人签字盖章并注明了签发提单的日期。正本提单一般签发一式两份或一式三份,凭其中任何一份提货后,其余各份作废,因此一般买方或银行要求卖方提供全部正本提单,即全套提单。
(2)副本提单
副本提单是指仅作为工作上参考之用的提单。副本提单上一般注明“Copy”或“Non negotiable”字样,提单上没有承运人、船长或其代理人的签字盖章。副本提单没有法律效力。
六. 按提单签发人不同为标准
1. 班轮公司所签发的提单——班轮提单(Liner B/L;Ocean B/L)
班轮提单是指在班轮运输中,由班轮公司或其代理人所签发的提单。在集装箱运输
中,班轮公司通常为整箱货签发提单。
2. 无船承运人所签发的提单——仓至仓提单(NVOCC B/L;House B/L)
仓至仓提单是指由无船承运人(NVOCC)或其代理人所签发的提单。在集装箱班轮
运输中,无船承运人通常为拼箱货签发提单。当然,无船承运人也可以为整箱货签发提单。
七. 按签发提单时间为标准
在正常情况下,提单的签发时间为货物装船完毕的时间。但有些提单可能是不符合
法律规定或者对货运业务有一定影响。如:预借提单、倒签提单、顺签提单、过期提单。
1. 预借提单(Advanced B/L)
预借提单是指由于根据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或交单期已到,而货物尚未装船或货物
尚未装船完毕时,应托运人要求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的已装船提单。也就是托运人未能够及时结汇而从承运人借用的已装船提单。这种做法掩盖了提单签发时的实际情况。许多国家法律的规定和判例表明,一旦货物引起损坏,不但要负责赔偿,而且要丧失享受责任限制和援用免责条款的权利。
2. 倒签提单(Anti-date B/L)
倒签提单是指在货物装船完毕后,应托运人的要求,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的早
于货物实际装船完毕的日期的提单。也就是说实际装船完毕的日期晚于提单的签发日期。
3. 顺签提单(Post-date B/L)
顺签提单是指在货物装船完毕后,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应托运人要求签发的晚于货物
实际装船完毕日期的提单。也就是说实际装船完毕的日期早于提单的签发日期。
不管是预借提单、倒签提单,还是顺签提单,这些做法掩盖了提单签发时的实际情况。许多国家法律的规定和判例表明,一旦货物引起损坏,不但要负责赔偿,而且要丧失享受责任限制和援用免责条款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