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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捐赠实物资产

什么是接受捐赠实物资产

接受捐赠实物资产是企业外部单位或个人赠予企业的实物财产。实质上是捐赠人对企业的一种援助行为,此时捐赠人在接受单位不享受对资产提出要求的权利,也不承担接受单位的任何责任。也就是说捐赠人不是企业所有者,但这种行为会使企业的资产总额增值,因此会计制度规定,企业接受捐赠的资产作为所有者权益中的资本公积处理。同时税法规定,纳税人接受捐赠的实物资产,不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但企业出售该资产或进行清算时,若出售或清算价格低于接受捐赠时的实物价格,应以接受捐赠时的实物价格计入应纳税所得或清算所得;若出售或清算价格高于接受捐赠时的实物价格,应以出售收入扣除清理费用后的余额计入应纳税所得或清算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具体会计处理时,企业应设置“资本公积-接受捐赠资产准备”科目,用来核算企业接受捐赠价值扣除未来应缴所得税后差额。当处置该项捐赠的实物资产或使用时,由于该项资产的所有收益已经实现,应将“资本公积-接受捐赠资产准备”科目的金额转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科目。

企业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时: 借:固定资产

贷:累计折旧

银行存款

资本公积

企业接受除固定资产以外的其他实物资产捐赠时: 借:原材料等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资本公积

举例说明 某企业于1998年未接受他人捐赠设备一台,价值60万元,预计使用10年,假设残值为零。所得税税率为33%则会计处理为:

接受捐赠时: 借:固定资产 600000

 贷:资本公积一接受捐赠资产准备402000

 贷:递延税款198000

每月计提折旧时:600000÷(10×12)=5000(元) 借:管理费用5000

 贷:累计折旧5000。

由于接受捐赠,使固定资产原值增加,因而提取折旧增加,每年费用也增加,从而影响每年应纳税所得额,每年年末应从“递延税款”转入“应交税金”账户。 消除由于接受捐赠增加费用对所得税的影响,即5000x12x33%=19800(元)。

每年年末作: 借:递延税款198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19800;

同时也相应地将“资本公积-接受捐赠资产准备”转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账户。即: 借:资本公积-接受捐赠资产准备4020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40200。

假设该企业将接受捐赠资产用满一年后出售,会计处理如下:首先应冲减固定资产原值,即: 借:固定资产清理 540000

借:累计折旧 60000

 贷:固定资产 600000。

若出售价为52万元,低于捐赠时60万元时,按接受捐赠时的实物价格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借:银行存款 52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520000

借:营业外支出 2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20000。

由于企业在用满该资产一年时,已相应结转增加资产对所得税的影响和“资本公积-接受捐赠资产准备”账户的数额,只将其余额转入相应账户即可。 借:递延税款1782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178200

借:资本公积-接受捐赠资产准备36180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361800

此时应缴所得税数额是接受捐赠时60万元计算的应纳税额19.8万元,即(19800+178200=600000×33%=198000元)。

若出售价为65万元,高于捐赠60万元时,按出售时高于接受捐赠时的实物价格,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即: 借:银行存款650000

 贷:固定资产清埋650000

借:固定资产清理 110000

 贷:营业外收入 110000

借:递延税款 1782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178200

借:资本公积-接受捐赠资产准备36180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361800

此时,应缴所得税是按65万元计算的,因为营业外收入11万元,增加了应纳税所得额,而前期计提折旧6万元,又减少了应纳税所得额,二者相抵恰好是5万元。这5万元收入应纳的所得税是在费用中列支的;即计入了“所得税”科目1.65万元,与原计入“递延税款”科目的19.8万元之和是21.45万元恰是(5+60)x33%=21.45万元数额。也就是说当出售价高于原接受价格时,应按出售价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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