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关系
探矿权1、探矿权不是物权
物是物权存在的前提和基础,是物权关系成立的必要条件。即没有物,就一定没有物权的存在,但有物却不一定形成物权;物权是物存在的充分条件,有物权的存在,就一定有物的存在。所谓物即是能满足人的需要,具有稀缺性,能为人所支配、控制的物质对象。而物权则是民事主体依法对特定的物进行管领支配并享受物之利益的排他性财产权。它具有四特征:即物权是绝对权、是以物为客体、以对物进行支配并享受其利益、具有排他性的特征。
根据矿产资源法规定,探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区块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探矿权法律关系的产生是以申请人经批准取得探矿权这一法律事实的发生而产生的。即有权批准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同意申请人的申请,准许其在特定区块内从事某种矿产资源的勘查活动,以查明该区块是否存在矿产资源,并向申请人颁发勘查许可证时,产生了探矿权法律关系。勘查许可证一经颁发,探矿权法律关系就已确立,而其时,经批准的特定区块内是否存在矿产资源这一物质财富,不但其他义务主体无从知晓,探矿权人自己也无从知晓。这时的“矿产资源”不但无法满足人们的需要,探矿权人无法也不可能对是否客观存在的“矿产资源”,按自己的意愿和行为对此进行直接的管领、支配、并享受其利益。显然探矿权不可能具备物权的绝对权、以物为客体、以对物进行支配并享受其利益等物权的特征,就是说,探矿权不属于物权的范畴。
2、矿产资源不是探矿权的客体
物权以物为客体,是物权区别于债权及知识产权的一个显著特征。这里的物是指人身之外,为人力所能支配,并且有一定使用价值的物质资料,除物质资料外,其他事物,包括行为、精神产品,均不能作为物权的客体。一方面,由于探矿权不是物权,其客体就不具有物权以物为客体的特征,探矿权的客体也就不可能是物,即探矿权的客体不是矿产资源就;另一方面,勘查许可证一经颁发,探矿权法律关系就已确立,探矿权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就已确定,而此时,经批准的特定区块内是否存在矿产资源这一物质资料,还无从知晓,就是说作为物质资料的“矿产资源”还不存在,矿产资源也就不可能成为探矿权的客体。
探矿权客体
探矿权探矿权的客体是指探矿权法律关系主体间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换句话说探矿权客体就是勘查成果,即探矿权人在从事矿产资源勘查科学研究领域内的创造性劳动成果。
1、探矿是对客观世界的认知
探矿,顾名思义就是探矿权人运用科学知识和技术手段,对特定的区块内是否存在矿产资源进行探索和研究,并探明矿种名称、赋存状态、品位、储量规模、开采条件(包括水文地质情况、可选性等)和有无开采价值的活动。简单地说,就是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和手段对特定区块内有无矿产资源的客观反映。这种认知和反映由于是受现有的科学知识水平和技术手段等客观条件的限制,有时是正确的,有时是错误的。
2、探矿是一种科学发现
探矿的目的是要在自然界寻找可供人类利用的物质财富矿产资源,作为生产资料为人类生产、生活服务。探矿是运用科学技术成果寻找和探索客观世界已经存在的矿产资源,寻找到矿产资源,就是对已经存在的矿产资源的发现。因此可以说,探矿是一种科学发现活动。只不过发现的成果的作用和意义没有象对自然规律的发现那样重大而已。
3、勘查成果是矿产资源赋存的载体,是对矿产资源客观存在的真实反映
探矿权人利用科学技术手段,经过艰苦探索和研究,如果没有找到矿产资源,则这种探矿活动没有实现找到矿产资源的目的,但其对特定区块没有矿产资源的评价,即没有发现矿产资源的勘查成果仍具有科学价值,除非科学技术水平有了重大突破,否则他人在该地区不需要再做重复、浪费的工作;如果发现矿产资源,那么这种客观存在的矿产资源的物质形态,即名称、赋存状况、品位、储量规模、开采条件、范围等,则是通过勘查成果这个载体予以体现的。
4、勘查成果是科技成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奖励条例》的规定,“在推广、应用已有的科学技术成果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了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可获得科学技术进步成果奖。探矿权人的矿产资源勘查活动,就是探矿权人应用地质科学理论成果,对勘查区块进行系统的工作和取样分析、研究,探索和发现区块内未知的矿产资源的活动。对于发现重要矿床,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单位和个人,符合科技进步奖励条例规定条件的,则可获得科学技术进步奖。在实际工作中,原地矿部在1986年就根据《科技进步奖励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了“找矿成果奖”,对在矿产资源勘查中,发现重要矿床,具有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取得重大贡献的探矿权人予以奖励。由此可见,勘查成果是科技成果。
5、探矿权是知识产权
根据中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在我国知识产权分为六种类型:即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其他科技成果权包括科学技术进步成果权、合理化建议和技术进步成果权。
探矿是对未知世界的反映,探矿权显然不是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和发明权,也不是发现权。根据《科技进步奖励条例》的规定,探矿权属于其他科技成果权中的科学技术进步成果权。所谓科学技术进步成果权是指公民或法人对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作出了重大贡献依法享受的人身权和财产权。所以探矿权是知识产权。探矿权的确切含义是探矿成果权。
探矿权制度
探矿权探矿权是指公民或者法人依法享有的矿产资源勘查成果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它不是现在意义上的“特定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它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因此在调整和规范探矿权法律关系时,就应当建立符合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探矿权法律制度,对现行的有关探矿权的法律规定进行必要的修改和完善,即明确规定探矿权是知识产权,修改矿产资源法律法规中关于探矿权是矿产资源所有权派生出来的他物权的规定,取消依据探矿权是物权理论所设立的有关探矿权的法律制定的规定。
1、取消探矿权有偿取得制度,建立权利保证金制度
依据物权理论建立探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是指探矿权人向矿产资源的财产所有人支付相应费用,有偿取得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探矿权人申请取得探矿权时,实质上取得的是对特定区域内有无矿产资源的科学研究项目的权利,而不是取得由矿产资源所有权派生出来的他物权,即所谓的“经营权”或者“使用权”。根据《科学技术进步法》的规定:“国家鼓励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推广应用科学技术成果,改造传统产业,发展高技术产业,以及应用科学技术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的活动。”对取得科学研究项目实行有偿取得制度,既不利于鼓励科学技术研究的开展,也没有理论依据。
当事人申请取得对特定区域内有无矿产资源的科学研究项目的权利,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取得了探矿权,而此时探矿权的客体并不存在,因此取得的不是探矿权。法律规定申请批准取得探矿权,其目的是申请国家保证探矿权人在特定区域内正常的矿产资源勘查活动不受侵犯,禁止他人进入同一范围进行勘查研究的权利,实质就是租用一定范围内地表以下的空间进行勘查研究的权利。因此,当事人在取得研究项目时,是取得国家准许其在一定范围内地表以下的空间进行勘查研究的权利。
权利保证金制度,是指申请人按土地面积向国家缴纳保证金,取得规定范围内矿产资源勘查研究权的制度。即国家同意申请人的申请并颁发勘查许可证,确定勘查的面积,申请人则按土地面积一次或逐年向国家缴纳权利保证金,以保证在同一区块范围内权利人享有独立的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禁止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矿产资源勘查研究工作的制度。
2、建立探矿成果权取得制度
无论是有体财产还是无体财产,要受到法律的保护,必须以法律的确认为前提。智力成果欲取得法律确认和保护,必须履行特定的法律手续或者需经国家主管机关依法审批。
国家投资的基础性、公益性地质调查工作所获得的勘查成果,经国家认可批准,进行勘查研究的当事人取得探矿成果权,这时的探矿成果权包括署名权和荣誉权,而不享有探矿成果权的财产权,此时的勘查成果任何人都可无偿使用,其目的是为了进一步研究,以发现可以开发利用的矿产资源,为国民经济建设服务,因此可以定为公益性探矿成果权。
通过对公益性探矿成果权的研究,发现可供进一步勘查的矿产地,当事人经过一定时间的勘查研究,即经过普查、详查或者勘探活动,圈出可供进一步勘查研究的详查范围、勘探范围,或者已经查明可供开发的矿产资源的的勘查成果,申请人对其勘查成果必须申请国家批准,取得探矿成果权。只有经过国家批准才能取得探矿成果权,才能成为受到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否则,这种勘查成果权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3、建立探矿成果权期限制度
探矿权的期限是探矿成果专有权受法律保护的有效期限。世界各国法律对知识产权的保护都有严格的时间限制,有效期届满,除依法续展者外,权利人的权利便自行终止。丧失效力的知识产权,其智力成果便进入公有领域,成为全人类共有的财富,权利人以外的任何人皆可自由地加以无偿使用,且不发生侵权问题。这样规定的目的在于,鼓励智力成果公开,促进科技进步和文化艺术发展,推动人类社会繁荣。为此要建立探矿权期限制度,推进智力成果的早日开发利用。第一,规定探矿权人在探矿权期限内每年缴纳一定的费用,否则,任何人都可以无偿使用该智力成果;第二、规定探矿权的期限,超过规定的期限,其权利不受保护;第三,规定探矿权的续展次数和年限。探矿权人在探矿权有效期届满前通过一定的程序,可以申请延续原有探矿权有效期限。第四、规定丧失效力的探矿权任何人都可无偿使用。
4、建立探矿权成果保护制度
探矿权和知识产权一样,是一种绝对权,具有专有性和排他性。创造智力成果较为困难,而使用、复制和传播它却比较容易,所以必须建立探矿权保护制度,规定探矿权成果为权利人所专有,即除权利人同意或者法律强制规定外,权利人以外的第三人不得享有或者使用该项权利。否则即视为对他人权利的侵犯。
5、建立探矿权强制使用制度
矿产资源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中国95%的能源和80%以上的原材料是靠矿业提供的,整个工业产值的80%左右来源于矿业及其下游产业,它的开发利用直接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中国正处在经济发展的关键时期,对自然资源的需求有增无减,当具备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条件的单位以合理的条件请求探矿成果权利人许可实施其探矿成果权,而未能在一定的时间内获得这种许可时,国家根据该单位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该探矿成果权的强制许可。或者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家也可以对探矿成果权给予实施强制许可。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付给权利人合理的使用费,其数额由双方商定;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由国家矿产资源管理部门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