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指示交付法律依据草案例如:出卖人将已经出租的标的物或由他人保管的标的物出卖的,可将对承租人的租赁物返还请求权或将对保管人、仓储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给买受人,以代标的物的实际交付。比较常见的指示交付是将提单、仓单交付给买受人,以代替货物的实际交付。交付提单仓单的情况,又被称为拟制交付当事人也可以通过指示交付设立质权。《物权法》第26条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指示交付的成立须具备两个条件:
一是当事人须有转让所有权的合同;
二是让与人应当将所有权转让的事实通知标的物的实际占有人。
区别
1、简易交付:是指受让人已经占有动产,如受让人已经通过寄托、租赁、借用等方式实际占有了动产,则于物权变动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 特点:交付在前,买卖在后。亦即买卖之前已经交付(占有)。
2、占有改定:即动产物权的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特别约定,标的物仍然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这样,在物权让与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受让人取得间接占有。 特点:买卖在前,交付在后,本人交付。
3、指示交付:即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出让人将其对于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替交付。 特点:买卖在前,交付在后,他人交付。
法律依据
人民代表大会讨论指示交付约定标的物所有权由占有人交付是对物之所有权的处分权能,并非对债权的转让,因此物的所有人无需通知物的占有人,即可以自动改定物的占有人。这是讲对物的所有权,不是对人的债权。债权是对特定人的相对请求的关系,不是与特定人无干的对物的绝对支配关系,所以债权的转让必须经过债务人的同意,否则转让无法实现目的。这就是债权人转让债权应当通知债务人,否则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的原因。受通知的债务人可以向债权受让人履行债务,也有权对转让提出拒绝履行的抗辩,并且仍按合同的约定,只向原债权人履行债务。
融资租赁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要求向出卖人采购,再将买得的标的物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付给租金的合同。由于出租人等于向出卖人为承租人提供了信用,所以此种租赁合同具有融通资金的目的与性质,故称为融资租赁。合同法将其单独作为一种合同是没什么道理的。因此融资租赁不是合同到期,租赁物件即归承租人所有的合同,仅仅是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就一这法律特征来说,它与非融资的经营租赁或说普通租赁并无不同。只是由于承租人大多希望由融资租赁的经营人代替自己提供信用,租只是获得所有权的手段、过程、方法,不是目的,所以一般都会约定租期届满后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但这并不是此种租赁合同的法定内容,而是当事人的意定事项,故即使将融资租赁单作为一种合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也是规定出租人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间届满后租赁物的归属。当事人未约定或约定不清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合同法第250条)。B根据租赁合同有无对出租人以合同到期为由返还租赁物的抗辩权,不是充分的理由。因此法院的判决对不对,要看AB的租赁合同对租期届满后租赁物件所有权的归属是如何约定的,本件租赁具有非常明确的融资性不是租赁物件所有权归承租人所有的理由。
海运中的指示交付
海运中的指示交付承运人向收货人交付货物时,收货人未将货物灭失或者损坏的情况书面通知承运人的,此项交付视为承运人已经按照运输单证的记载交付以及货物状况良好的初步证据。货物灭失或者损坏的情况非显而易见的,在货物交付的次日起连续七日内,集装箱货物交付的次日起连续十五日内,收货人未提交书面通知的,适用前款规定。货物交付时,收货人已经会同承运人对货物进行联合检查或者检验的,无需就所查明的灭失或者损坏的情况提交书面通知。根据中国《海商法》的规定,指示提单交付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达成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提单的这一作用表明其具有债权的效力,是船货双方在货物运输关系中确定权利义务的依据。当提单从托运人转移或转让至收货人、提单受让人或其他持有人时,提单证明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也随之发生转移。承运人与提单持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依提单的规定确定。提单转让的性质,按照我国大多数学者的观点以及被视作国际惯例的英国《1855年提单法》和《1992年海上货物运输法》,是指“提单所包括或证明的合同的让与”。近代各国民法均承认合同原则上可以让与,合同让与后,让与人脱离原合同关系,受让人取代让与人成为当事人。按照我国《海商法》的规定,指示提单须经过背书并交付转让,背书指在指示提单背面记载并签名的行为,是提单出让人在提单上所作的由谁或凭谁的指示提取货物的说明。提单持有人能以连续背书证明其权利的,就是提单的合法受让人,从而取得提单所证明的合同的合法当事人的地位,即享有收取货物、货损索赔等权利。由于合同让与是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让与,合同的全部内容包括所有利益和瑕疵均移转于受让人,各项权利义务之间不能分割,收取货物的权利和货损索赔权自然也不能分割。因此,就指示提单而言,有权提取货物并依据提单向承运人提出货损索赔的应为通过连续背书合法取得并持有提单的收货人。
承运人自向收货人交付货物的次日起连续六十日内,未收到收货人就货物因迟延交付造成经济损失而提交的书面通知的,不负赔偿责任。收货人在目的港提取货物前或者承运人在目的港交付货物前,可以要求检验机构对货物状况进行检验;要求检验的一方应当支付检验费用,但是有权向造成货物损失的责任方追偿。承运人和收货人对规定的检验,应当相互提供合理的便利条件。货物由实际承运人交付的,收货人依照本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向实际承运人提交的书面通知,与向承运人提交书面通知具有同等效力;向承运人提交的书面通知,与向实际承运人提交书面通知具有同等效力。 在卸货港无人提取货物或者收货人迟延、拒绝提取货物的,船长可以将货物卸在仓库或者其他适当场所,由此产生的费用和风险由收货人承担。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的运费、共同海损分摊、滞期费和承运人为货物垫付的必要费用以及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的其他费用没有付清,又没有提供适当担保的,承运人可以在合理的限度内留置其货物。 承运人根据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留置的货物,自船舶抵达卸货港的次日起满六十日无人提取的,承运人可以申请法院裁定拍卖;货物易腐烂变质或者货物的保管费用可能超过其价值的,可以申请提前拍卖。 拍卖所得价款,用于清偿保管、拍卖货物的费用和运费以及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的其他有关费用;不足的金额,承运人有权向托运人追偿;剩余的金额,退还托运人;无法退还、自拍卖之日起满一年又无人领取的,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