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拟制交货
拟制交货指供应商将对货物的占有权转移于企业,但并不在合同生效后实际交货。
拟制交货的类型
拟制交货又可分为简易交货、指示交货和占有改定三种:
(1)简易交货是指在合同成立前,货物已经由买受人实际占有,出卖人不可能于合同生效后再向买受人实际交货,因而法律推定出卖人在合同生效时即已完成交货。
(2)指示交货也可称为象征性交货,是指在货物已由第三人实际占有时,出卖人将提取货物的单证等占有权凭证甚至所有权凭证交付给买受人以转移占有权,或将对于第三人的返还物的请求权让与买受人以替代实际交货。
在认定指示交货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第一,如果出卖人为向买受人交货的目的而合理地放弃货物的占有,将货物交由第三人占有,然后再将提取货物的单证交付给买受人的,出卖人于将货物交由第三人占有时完成实际交货,而不是于向买受人交付提货单证时才完成象征性交货。换言之,批示交货仅存在于出卖人并非为向买受人交货的目的而将货物交由第三人占有的场合。
第二,出卖人通过让与返还物的请求权移转占有权的,应当向所售货物的承租人、借用人等占有货物的第三人发出通知,指示其向买受人交付货物。该指示通知直接由出卖人向第三人发出的,到达第三人时,出卖人完成指示交付;该指示通知经买受人同意,由买受人持出卖人出具的文件向第三人转达的,买受人收讫有关文件时,出卖人完成指示交付。
第三,除非买受人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不能就第三人拒绝交货向出卖人主张权利,出卖人应就第三人拒绝向买受人交付货物承担责任和风险。
第四,买受人在出卖人交货前,将买卖合同转让给转买人,转买人依受让的合同以买受人身份要求出卖人交货的,不属买受人指示出卖人向转买人交货。这种情况应按合同转让的法律规则处理。
(3)占有改定也可称为出卖人保有占有权的货物买卖,是指买受人同意出卖人在货物出售后的一定时间内继续占有、使用货物,仅需将货物所有权移转于买受人,因而推定出卖人在将所有权移转于买受人时完成交付。
占有改定情况下,出卖人与买受人之间有两个合同关系:一是货物买卖合同关系;二是买受人授予出卖人对货物行使他物权的合同关系,如租赁关系、借用关系等。这与出卖人迟延交货、买受人迟延收取货物是不同的。在买受人已取得货物所有权而出卖人尚未实际交货前,买受人同意出卖人继续占有、使用货物的,除另有约定外,应视为自买受人取得货物所有权时,买受人即同意出卖人继续占有、使用货物,但货物于买受人同意前已遭遇风险的除外。
如果出卖人与买受人之间并无出卖人继续占有、使用货物的合同,只是由于出卖人或买受人单方面的原因而未实际交货,则不应按占有改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