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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先租后售

什么是房屋先租后售

房屋先租后售是指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投资建造并已取得《房地产权证》的商品房及房屋所有权人拥有的存量产权房屋,采取先出租给承租人使用,再根据合同约定出售给该承租人的一种促销行为。

由于房屋先租后售政策规定,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已缴付的租金可以抵冲该房屋出租约定的买卖价格,因此开展先租后售这一方式将有利于购房者通过先租住其计划购买的房屋深入了解该房屋的建造和装修、设备质量,避免直接购房因质量问题而带来的纠纷,并便于购房者能通过先租后售该房屋,用缴付租金的方式分期支付房价款,减轻其购房经济负担和压力。同时也将有利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及房屋所有权人(简称房屋业主)最大限度地开拓市场,使市场的潜在需求有效地转化为市场实际需求,促进市场流通和空置旁屋的消化吸纳。

房屋先租后售的操作程序

实施房屋先租后售,双方当事人应按下列程序运作:

①签订《房屋无租后售合同》。实施房屋先租后售,租时双方当事人应先签订《房屋先租后售合同》。

②办理《房屋先租后售合同》登记,房屋先租后售合同签订后的15天内,双方当事人应按规定向房屋所在地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取得《xx市房区租赁证》。

③签订出售合同或买卖合同。在房屋租赁期间,如承租人根据业已签订的先租后售合同约定,需购买该房屋的,则双方当事人应再签订《商品房出售合同》或《房屋买卖合同》。

①办理交易过户。出售合同或买卖合同签订后,双方当事人应按规定向市或房屋所在地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过户申请和价格申报,领取房地产权证。

房屋先租后售的有关合同

①房屋先租后售合同。先租后售合同除应具备《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规定的租赁条款内容外,还应明确双方当事人买卖该房屋的有关权利、义务、责任。其中必须包括:买卖该房屋的时限、价格;约定的买卖价格与实际成交时支付价款的计算方式;出租人解除与承租人购房约定的条件。

房屋业主与承租人签订的房屋先租后售合同,可按上述规定自行拟定,也可使用市房地局制订的房屋先租后售合同示范文本。

②房屋先租后售中的出售合同。在房屋租赁期间,如承租人根据原已签订的(房屋先租后售合同》约定购买该房屋的,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商品房出售合同)或《房屋买卖合同》除应具备《上海市转让办法》规定的有关转让条款内容外,还应在合同中载明出售前承租人已租赁的时间、缴付的租金、该房屋出租时约定的买卖价和实际成交时支付价款的计算等内容。

房屋先租后售期间应遵循的原则

《房屋先租后售合同)签订并经登记备案后,双方当事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有效期限内,遵守以下原则:

①该出租房屋需设定抵押的,房屋业主应当事先取得承租人书面同意,并将先租后售的事实告知抵押权人。

②未经承租人书面同意放弃购房权利的,房屋业主不得将该房屋另行出售给他人。

③承租人不得将该房屋先租后售的权利转让他人,但承租人征得房屋业主的书面同意,可以将该房屋的一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

④双方当事人根据《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或第二十四条规定,解除或终止先租后售合同的,则该合同中约定的有关买卖该房屋的权利、义务也随之解除或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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