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生
德国第一部《专利法》是1877年德意志帝国时期颁布的,现行的德国专利制度由1981年生效的《专利法》,1976年《国际专利条约法》和1968年的《实用新型法》组成。德国的专利制度有如下特点:
发展
采用延迟审查制度。自专利提交申请之日起。7年之内,经过申请人提出请求或第三方提出请求,专利局才进行新颖性检索和实质审查,但检索并不是实质审查的前提条件,可以不提出检索请求而直接提出实质审查。7年内未提出实质审查请求,专利申请被视为自动撤回。
分两步批准专利。实质审查通过后,专利局“临时批准”专利并予以公布;公布3个月内,任何第三方均有权提出异议,如果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则“正式批准”专利。
德国《专利法》对植物新品种和培植方法也给予专利保护。
实用新型实行的是注册制而不实行审查制,只要其申请文件齐备,并且属实用新型法保护的范围之内即可获得实用新型保护。
在德国不受实用新型保护的是:制作方法,不可移动的物体(建筑物),图表(图案、图画),无固定形态的物体如流体、粉末,动植物品种,珠宝,食品,药品,电路,完整的工艺流程装置。对实用新型的保护获得可单独申请也可与专利一起申请。实用新型的有效期为3年,可续展一次,展期3年。
德国是《巴黎公约》、《专利合作条约》、《欧洲专利公约》、《共同体专利公约》、《为专利批准程序呈送微生物备案以取得国际承认布达佩斯条约》、《专利国际分类协定》、《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分类罗迦诺协定》的成员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