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简介
向人民法院要求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的当事人,称申请人;督促程序中申请支付令的人,公示催告程序中申请公示催告的人,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中申请宣告破产还债的人,都称为申请人,在第二审程序中,提起上诉的当事人称上诉人,其对立面称为被上诉人。在审判监督程序中,适用第一审程序审理的,仍叫原告和被告;适用第二审程序审理的,叫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在执行程序中,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当事人称申请执行人,相对方的当事人称被申请执行人。由于在不同诉讼程序中的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不同,其称谓亦不同。同时,他们享受的诉讼权利和承担的诉讼义务也各不相同。
诉讼权利
接待当事人(1)当事人诉讼权利能力的概念:诉讼权利能力,是指公民、法人和其组织在诉讼活动中,依法享有诉讼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在民事诉讼活动中,没有诉讼权利能力,就不具备当事人的法律资格,也就没有诉讼当事人的法律地位,自然也就不能作为民事诉讼的主体。因此,具有诉讼权利能力是作为诉讼当事人资格的基本条件。
(2)当事人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能力:按照法律规定,公民的诉讼权利能力是完全平等的。一个公民从出生之日起到死亡之日止,都享有诉讼权利能力。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其诉讼权利能力始于它的成立之日,消灭于撤销、合并或终止之日。如果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作为当事人的企业合并或者关闭的,合并的企业,应由其新企业作为诉讼当事人。当事人。个体工商户、个体合伙人、农村承包经营户等,都可以成为民事案件的当事人。凡是具有诉讼权利能力的公民或者企业事业单位 、机关、团体,以及专业户、个体工商户、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等,不论是原告还是被告,都一视同仁地享有诉讼权利能力。
(3)、民事权利能力与诉讼权利能力的关系: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诉讼权利是紧密联系的。在通常情况下,二者是一致的,即只要有民事权利能力,一般都有民事诉讼权利能力。但是二者又有明显区别:民事权利能力是种实体上的权利能力,是指作为民事主体的资格,而诉讼权利能力则是程序上的权利能力,是指作为诉讼主体的资格。
诉讼行为
当事人(1)、当事人诉讼行为能力的概念: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除必须具有诉讼权利能力外,还必须具有诉讼行为能力。所谓诉讼行为能力,亦称诉讼能力,就是能够亲自从事民事诉讼活动,具有独立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的能力 。如果一个人只具有诉讼权利能力,而不具有诉讼行为能力,是无法独立地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所以,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如果具有诉讼权利能力的人系精神病患者、未成年人或有生理缺陷而丧失诉讼行为能力的人,需要进行民事诉讼时 ,应由其监护人、配偶、子女或养子女、父母或养父母代为诉讼。
(2)、当事人诉讼行为能力的条件:按照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经验,具备当事人的诉讼行为能力的条件是:第一,必须对事物有鉴别和判断的能力。第二,要达到成年人的年龄。
诉讼权利
案件当事人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中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双方当事人享有充分而又广泛的诉讼权利,而且在行使诉讼权利中处于平等的地位。当事人的主要诉讼权利是:双方当事人都有使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 在诉讼中 ,原告有起诉的权利,并且有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和诉讼理由的权利;被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和理由,有全部承认、部分承认、进行反驳和反诉的权利;双方当事人都有委托代理人进行诉讼的权利;双方当事人都有用口头或书面的方式申请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员、鉴定人员回避的权利;双方当事人都有提出各种证据,通过摆事实、讲道理、开展辩论,阐明有利于自己的事实和理由的权利;双方当事人都有请求传唤证人、进行鉴定和勘验的权利;经过法庭许可,双方当事人都有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的权利;经人民法院许可,双方当事人都有请求重新进行鉴定、调查或者勘验的权利;双方当事人都有申请用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的权利;双方当事人都有用自行和解的方式解决纠纷的权利;当事人的一方或双方,如果认为法庭笔录对自己的陈述记载确有遗漏或者差错时,都有申请补正的权利;双方当事人都有申请诉讼财产和证据保全的权利;法庭辩论终结时,按照先后顺序,双方当事人都有提出最后意见的权利;经人民法院准许,双方当事人都有查阅本案庭审材料的权利;除涉及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的材料外,双方当事人都有请求自费复制本案的庭审材料和法律文书的权利;双方当事人都有对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权利;裁判发生效力后,享有权利胜诉的一方当事人,都有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双方当事人对已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调解协议如果认为确有错误,都有提出申诉或申请再审的权利。
诉讼义务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当事人的诉讼义务是:双方当事人必须严格依照国家的法律规定行使诉讼权利,而不允许滥用法律赋予的权利,无理缠讼;双方当事人必须客观真实地陈述案情,说明真相,而不允许歪曲事物的本来面目,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双方当事人对已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调解书,都应当自觉履行;双方当事人都要严格遵守诉讼秩序,服从人民法院的统一指挥,尊重对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以保证法律的统一实施。
更换
当事人的更换,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发现起诉或应诉的人不符合当事人条件的,通知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参加诉讼,让不符合条件的当事人退出诉讼的一种活动。
《民事诉讼法》未规定当事人的更换,但当事人的更换在民事诉讼中常有发生,既有更换原告的情形,也有更换被告的情形,还有原告、被告双方都不符合当事人条件,都应予以更换的情形。当原告不符合当事人的条件,人民法院通知更换原告,原告不愿退出诉讼的,裁定驳回起诉;符合条件的原告不愿参加诉讼的 ,终结案件的审理 。被告不符合当事人的条件 ,人民法院通知更换,原告不同意更换被告的 ,裁定驳回起诉 ;更换被告符合条件的被告应当参加诉讼,如经人民法院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依法予以拘传或缺席判决。
追加
妻婴双亡事件 当事人当事人的追加,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在诉讼过程中,发现有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的一种活动。
在诉讼开始以后,人民法院发现有与本案的诉讼标的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没有参加到诉讼中来,而这些人不参加诉讼又不利于查明案件事实和纠纷的解决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追加为当事人。当事人本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参加诉讼。
追加的当事人,可能参加到被告一边而成为共同原告,也可能参加到被告一边而成为共同被告。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应当通知其他当事人。应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追加为共同原告,如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做出判决。追加的当事人如果是必须参加诉讼的共同被告,人民法院可以依当事人的申请追加,也可依职权主动追加。被通知参加诉讼活动的被告,必须按人民法院的通知参加诉讼活动。
在第二审程序中追加当事人时,如不能以调解方式结案的,应将案件发回原第一审法院重审,以保证追加的当事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