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强制性支出标准
强制性支出标准,即通过法律法规确立的财政支出最低国家标准,旨在优化支出结构,实现公共政策的预期目标。
强制性支出标准的领域
目前在以下领域,法律法规设定了强制性支出标准:
(1)教育领域。20世纪80年代末,国家确立了财政预算内教育支出占GDP的比重到2000年应达到发展中国家4%的平均水平的目标。该目标被正式列入1993年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中,接着写入1995年的《教育法》。保障教育经费“三个增长”的要求,也在《纲要》和《教育法》中得到强调。
(2)科学技术领域。《科学技术进步法》第59条规定:“国家财政用于科学技术经费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国家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关于加速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规定:“到2000年全社会研究开发经费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一点五”,“中央和地方每年财政科技投人的增长速度要高于财政收入的年增长速度”。
(3)农业领域。《农业法》第38条规定:“国家财政每年对农业总投入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国家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农业技术推广法》第23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内应当保障用于农业技术推广的资金,并应当使该资金逐年增长”。
(4)医疗卫生领域。《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规定:“各级政府要努力增加卫生投入??到本世纪末,争取全社会卫生总费用占国内生产总值的5%左右??中央和地方政府对卫生事业的投入,要随着经济的发展逐年增加,增加幅度不低于财政支出的增长幅度”。
(5)环境保护领域。《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遵循经济建设、城乡建设、环境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的方针,切实增加环境保护投人,逐步提高环境污染防治投入占本地区同期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6)公务员工资领域。《公务员法》第75条规定:“公务员的工资水平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国务院关于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的通知》设定了公务员的工资标准,《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则设定了公务员工资的分类标准。
除了法律法规确立的强制性支出标准外,历年的政府工作报告和预算报告也在某些领域设立了年度强制性支出标准。例如,(2008年政府报告》提出,薪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下,自2008年起,计划用两年时间将筹资标准由每人每年50元提高到100元。其中,中央和地方财政对参合农民的补助标准由40元提高到80元。《关于2007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08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提出,提高校舍维修经费补助标准(包括农村义务教育免除学杂费等在内,地方财政支出将达323亿元);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月人均财政补助标准由30元提高到50元(中央和地方共同承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在2007年财政补助标准月人均提高30元的基础上再提高1倍(其中由中央财政补助261.1亿元);从2008年1月1日起按月累进100元的水平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标准,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和老工业基地予以适当支持。
徐键.强制性支出责任与地方财政自主权.北方法学.20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