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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公积金

基本解释

强制性公积金(Mandatory Provident Fund Schemes,简称强积金或MPF),是香港政府在2000年12月1日正式实行的一项政策,强制香港所有雇员成立投资基金以作退休之用。

目的

促进香港金融市场发展;

为香港雇员退休之后多一点经济保障。

有关法规

《职业退休计划条例》是香港法例第426章,1993年10月15日实施

《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是香港法例第485章,2000年12月1日实施

《2001年强制性公积金计划(修订)条例草案》,2002年2月6日立法会通过

《2002年强制性公积金计划(修订)条例草案》,2002年7月12日立法会通过

《2002年强制性公积金计划(修订)(第2号)条例》,2003年2月1日实施

《雇员补偿条例(香港法例第282章)》

监察部门

强制性公积金是由香港公营机构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监察。该局于1998年9月成立,角色是:

规管及监督私人托管的公积金计划的运作;

核准受托人的资格;

为公积金计划注册;

为订立规则或指引;

速进香港相关计划的金融市场发展。

有关退休计划

职业退休计划是强制性公积金计划以外的另一个选择。

历年受检控的顾主

2006年3月7日 新同乐饮食 (已转营)[1]

2003年2月7日 西环冰室

2003年10月6日 龙华酒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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