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弱势群体经济学

什么是弱势群体经济学

弱势群体经济学是主要研究对有限的权利和资源如何配置,如何保证弱势群体收入水平达到正常生活的最低值,尽量提高他们的社会满意度、幸福度的经济学科,研究范围包括:权利,教育,医疗,养老,低保,新闻,话语权,博弈,税收,金融,户籍,暂住证,劳教,信访,农民工,生态,环境,小产权房,小企业,公共选择,投票权,迁徙权,公益,慈善,组织,公益诉讼,集体诉讼,社会正义,平等权利,人大改革等等。

弱势群体经济学的原理

个体分析

从微观经济学中,个体消费产品所得的效用u=f(c),其中c表示个体用于消费的商品数量,这一数量也可以根据商品的价格水平被个体支出的货币来表示。c直接指用于消费的货币支出。在凯恩斯经济学中,个体的收入与消费之间存在着函数关系,即c=g(y),其中y代表个体收入。

弱势群体在消费方面,是达不到社会平均水平的,消费得不到满足,所以弱势群体的个体在消费时商品的边际效用虽然是递减的,但是是正的,即商品消费的总效用是递增的。用数学表达就是u’>0,u<0。

其中,最小值表示所达到的商品效用仅能维持生存,最大值表示u=0时u的取值。

根据凯恩斯对人的消费的分析,弱势群体个体的消费边际倾向是正的,即消费会随收入增加而增加。当社会提供的公共产品充足时,弱势群体本身不需要再投入自己的收入来维持对公共产品的消费,所以随着收入的增加,个体的边际消费倾向是递减的。当社会提供的公共产品不足时,弱势群体由于其权利的缺失,得不到充分的公共产品,只能通过自己花钱来不断补足公共产品的缺失,所以个人的边际消费倾向是1,也就是说所有的收入都不得不用于消费。

将消费函数代入到效用函数中,由此得到一个复合函数u=f(g(y)),它表示了收入与效用之间的函数关系,则u’=f’*g’。因为u’>0,所以收入增加时,个体所能得到的效用是会增加的,生活会有改善。在收入相同的条件下,得到社会提供的充足公共产品的个体,因为得到的消费品更多,所以要比得不到的个体的u’要大,也就是说,社会提供充足的公共产品会让弱势群体的个体在收入提高时得到更多的效用,生活改善程度更高。

社会分析

将制度划分为规则和实施机制两部分。其中,规则包括法律和习俗;实施机制包括组织、管理。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基于对人性的研究,提出了“政治人”假设,强调人的“合群性”和自觉性,强调社会需要“法治”而不是“人治”。根据“政治人”假设,同时加入人本精神,对制度给出两个评价要素:人本水平和法治水平。其中,人本水平是针对规则的,评价规则对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促进程度,是否体现人本精神;法治水平,是针对组织管理的,评价管理组织的规范化程度。将弱势群体消费的资源量代回效用函数当中,得到弱势群体在社会当中得到的效用,即u=f(c),完成了对弱势群体社会分析的建模。

弱势群体经济学的社会研究

对于生理性弱势群体,主要指残障群体,他们由于身体或精神方面的缺陷而不能正常参与社会生产分工,甚至不能依靠自己劳动维持生计,被优胜劣汰、适者生存的竞争型社会机制边缘化,成为社会的弱者。

这部分弱势群体已丧失部分甚至全部的劳动能力,在现代文明社会中,社会不能单纯从经济学成本收益理论出发,考量负担他们生存的社会成本和他们所创造出的社会价值,把他们看成社会负担,而是应该把对这部分弱势群体的保障工作看成一种社会责任,维护这部分人的正当利益。

具体而言,应该实行社会、家庭相结合共同救助弱势群体的政策。如果把社会和家庭所提供的对弱势群体的帮扶看做一种产品,社会和家庭所能提供的同一种服务产品所付出的成本是有差异的,按照大卫·李嘉图的比较优势理论,需要促成社会和家庭之间的“贸易”,也就是说,社会和家庭分别为弱势群体提供生产成本相对较低的服务产品,用最小的总成本创造出满足这部分弱势群体的服务。

从社会层面看,政府作为社会的主导,应该发挥主要作用。对于有工作能力者应优先安排合适工作,对于无工作能力者应进行适当救济,提高弱势群体的社会认同感,避免进一步“因弱致贫”。同时完善收容福利制度,对于无依靠的弱势群体,政府应全面保障其基本生活和人权。从家庭层面看,家庭应该在社会的帮助下,承担起照顾弱势群体日常生活的主要责任。

科斯曾经在著名的科斯定理中提出了产权划分的重要性,同样,弱势群体也有自己的归属权,归属权不同,对社会和家庭之间贸易的理解也不同。若弱势群体的归属权在社会,那么政府对于弱势群体的补贴和一系列救济可以看作社会对家庭服务的购买;若归属权在家庭,那么家庭对弱势群体的照顾和哺育可以看作家庭对社会帮扶的支付。不管归属权在哪一方,最终结果是一致的,就是社会和家庭对自然属性弱势群体的共同保障。

社会属性的弱势群体在人的自然属性方面与非弱势群体没有差异,他们是随着社会的分工、发展和变革逐渐沦为弱势群体的。社会属性的弱势群体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并没有严格的界定。对于这部分人,可以从相对弱势群体和绝对弱势群体两方面分析。

相对弱势群体是针对近年来网络、社会上“弱势群体”一词被过度使用的现象而提出的。这种言论的出现是有其社会意义的,在公权力未被规制的今天,任何人任何群体都是弱势群体。相对弱势群体是暂时的,常常是针对某个具体事件而产生,在大多数时间内,这个阶层相对于其他社会阶层仍处于一个相对优越的地位。

这部分弱势群体是伴随着公权力的混乱而生的,是一种特殊的社会现象,随着公权力的逐渐规制,这个弱势群体也将逐步消失。

绝对弱势群体是指那些被普遍认同的、传统意义上的弱势群体,如农民、农民工和下岗职工等。这部分弱势群体是由于现代社会经济利益和社会权力分配不公平、社会结构不协调、不合理造成的。经济的贫穷和权利的缺失是这个群体的基本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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