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广义诉权
广义诉权指涵盖民事的、刑事的、行政的广义上的诉权。
广义诉权的研究意义
研究广义诉权的概念,对于正确认识各类诉讼的本质和规律,推进各类诉讼法学研究的整体进程,促进诉讼理论与实践的发展,提高公民的法治观念等,都具有重要意义。具体说来,建立广义诉权概念的意义表现在:
1.有利于深化诉讼法学研究
建立广义的诉权概念,便于从宏观上对诉讼制度整体进行研究。成熟的诉权理论会对诉讼价值、诉讼原则、诉讼结构等理论问题产生深刻影响,并对诉讼中具体问题的研究提供指导,从而推动诉讼法学的发展。广义诉权理论是对公民通过司法程序捍卫自由和反抗侵害的权利的概括,但并不排除在广义的诉权概念之下,分别对民事诉权、刑事诉权、行政诉权的分析和比较研究。相反,通过对民事诉权、刑事诉权和行政诉权的分析和比较研究,还能深化对诉权概念的认识。然而,长期以来,在诉讼法学研究和司法实践中,对于存在于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诉权这个基本问题,似乎成了民事诉讼的“专利品”,好像与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无缘”,这是一种不正常现象。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很多,但与广义诉权理论的不被重视有密切关系。所以,开展广义诉权理论的研究,特别是加强刑事诉权和行政诉权的研究,互相借鉴,取长补短,能取到深化诉讼法学研究的作用。
2.有利于完善司法制度
从制度层面来看,建立广义的诉权概念也具有重要意义:首先,统一对诉权的认识可以促进司法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司法制度通常涉及到三个方面,即司法体制,司法人员和司法程序。诉权理论与这三个方面的内容都有直接关系。从表象上看,诉权是国民向法院请求诉讼救济的权利。那么,接受国民诉讼救济的法院应当具备什么基本条件?一般认为,法院应当是:
(1)法院由国家依法预先设立。在现代社会,法院是国家根据宪法或基本法律的规定而设立的,并且应当受到整个社会的认同或许可,这是“法院”存在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2)法院和法官必须是独立的,法官之间应当是平等的。法院和法官必须是独立的,即法院和法官独立于国家和社会的各种势力,且每一级法院之间都应是独立的。法官的平等意味着法官之间不存在类似于行政性的上下级分别。法院和法官的独立性是以法官之间在职业和身份上的平等性为基础和前提的,“惟法律是从”是司法的本质。
(3)法官应当是法律专家,应当通晓法律并具备运用法律的能力。
(4)法院或法官审判权的行使以“不告不理”为原则。法院或法官所能处理的只是纠纷,对于纠纷的处理只能以消极的方式行事,“法院不得对于未向其诉求的事项有所作为”。这一原则还表现在法院只能在当事人诉讼请求范围内作出裁决,同时在庭审中法官不得代替当事人及其律师的作用,否则势必将自己卷入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或权益冲突之中而难以保持其公正的面目。
(5)法官应当是中立的和公正的。“中立”即法官在诉讼中处于超然地位,与案件的事实和利益没有利害关系,法官不得裁判有关自己的争讼。“公正”意味着法官不偏不倚,与当事人双方保持平等距离,平等对待当事人。
(6)法院应当具有一整套完整的多样的正当合理的诉讼程序制度。程序的合理性表现在根据案件的性质和繁简而设置相应的程序,从而使程序呈现出多样化。可以说,诉权一旦被广泛认可为公民的基本权利而得到全社会的重视,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的独立以及司法程序的公正就会有其理论依据和改革的方向和标准。同时,社会冲突会尽可能地纳入司法程序加以解决。而这必然会导致对我国司法制度现状的检讨和反思,从而加速司法改革的进程。
其次,对诉权的研究将为诉讼法以及司法组织法的修订和完善提供指导。无论是诉讼法还是司法组织法都要以保障公民诉权的实现为宗旨。对诉权的理解必将影响到对诉讼具体制度的重新认识和设置。例如为了尊重和切实保护公民的刑事诉权,我国已将死刑复核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最大限度地保障了当事人获得公正裁判的权利。
第三,统一的诉权理论可以指导司法实践。无论是进行司法解释,还是着手具体的个案审判,都要以公民的诉权为方向,重视对诉权的保护。诉权是公民所享有的请求法院运用诉讼机制解决纠纷和保护权益的基本权利,它所体现的是国民和法院之间的公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与国民诉权相对应的是,法院负有不得无正当理由拒绝审判的义务。就是说,在具备诉权行使条件时,法院必须受理诉讼,并依法审理和裁判。同时,法院还应当便利和保障国民行使诉权,不得以轻微的程序上的错误拒绝受理和审判案件。可以想象,如果诉权得到全社会的认同和尊重,并上升为公民宪法基本权利,就必然对司法权具有前所未有的制约作用,从而在司法实务中当事人可以自己的合法行为维护诉权的行使。
3.有利于培养公民的权利意识
从观念层面看,建立统一的诉权概念有助于公民权利意识的形成。一方面,诉权理念会帮助公民运用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自由和权利,通过司法程序反抗来自其他公民或国家机关的侵害;另一方面,对诉权的全面肯定,能够引起全社会对诉权的重视,有助于公民权利意识的生成。而公民的权利意识正是法洽社会赖以存在的基础,权利意识的生长无疑将极大推动我国的法洽进程。
4.有利于人权理论研究的深化和人权的法律保障
人权问题的研究,在我国日益受到普遍关注。但是,对人权和诉权的关系,以及如何加强诉权对人权的保护问题,研究得还不深入,司法实践中的人权保护意识还比较淡薄。因此,加强广义诉权的研究,特别是弄清诉权与人权的关系,有利于丰富人权理论的研究,更好地为人权提供法律保障。人权和诉权有着密切的联系,从内容上看,人权是诉权的基础,诉权包含于人权之中,是人权的一个组成部分。从权能上看,诉权是实现某些人权的方式和手段,即当公民的某些人权(如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中的权利)受到侵犯或与他人发生争议时,可以行使诉权,通过审判程序使实体权益得到保护和实现。通过对广义诉权的研究,可以促进立法者对人权的程序法律保障予以高度重视,同时某些研究成果可以直接转化为法律,或为立法提供理论依据,使社会主体的诉讼权利更加全面、具体。
顾伟.广义诉权的概念探析(J).科教文汇.2005,07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