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平等雇佣
平等雇佣是指企业在雇佣员工的过程中,不以应聘人员的性别、年龄、国籍、民族、宗教信仰、肤色、语言、户籍所在地等与工作无关的个人特征作为标准做出对应聘人员是否招聘依据。
平等雇佣的内容
机会平等是形式平等,形式平等是底限平等,是在尚不具备实现实质平等的领域所必须保有的最低限度的平等。在此意义上,有关反就业歧视的法理以及国际与国内的法律规范,大致将平等雇佣的内涵设定为:企业在员工雇佣过程中,不得将与合理的工作需要、合理的商业利益无关的应聘者的性别、年龄、肤色、身高、伤残等生理特征以及民族、国籍、宗教信仰、政治信仰、语言等社会特征作为是否聘用的选择标准或依据。雇佣领域的机会平等只能是排除不合理区别因素后的“合理区别前提下的平等”。在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领域,所奉行的观念是“基于人格即平等”,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可以仅仅因为公民资格而享有,其实际行使可以由他人代理;但工作权是在资源(职位机会、升职机会、各种待遇等)有限的前提下,以劳动生产率为目标,通过竞争机制实现的一项权利,且只能由劳动者本人行使。在现代社会中,人的生理身份差别已经不再影响人的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的平等享有,至少在理论上不存在问题;但在劳动雇佣领域,人的生理身份差别却仍然严重影响工作机会的平等享有。雇佣领域的机会平等只能是排除不合理区别因素后的“合理区别前提下的平等”。在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几个能力素质完全相同的人申请一个职位,雇主必然要引入一定的标准与条件作为选择的依据。平等雇佣的法理实质,就是要探讨这些标准与条件的可接受性、合理性与合法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