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制结构
巴西税制以直接税为主,间接税为辅。1988年宪法规定联邦征收的税种有:进口税、出口税、 土地税、公司税、个人所得税、消费税(生产者货物税)、金融交易税、对大宗财富的征税。规定州征收的税种有:增值税、汽车税、继承与赠与税。规定市(县)征收的税种有:不动产税、劳务税、液体汽车燃料零售税。
主要税种
联邦公司税
1924年开征,1926年颁布税法实施细则,1964年取消按分类所得征税办法,统一按综合所得征税。纳税人为一切设在巴西的公司法人,其中包括主要办事机构设在巴西的法人。法人仅就来源于巴西的所得纳税,资本利得并入经营利润征收。对于外国源泉所得不征税,相应地对外国源泉所得取得者所付的外国税收也不予抵免。税率采用比例税率,1989年为30%,另依利润大小规定有5~10%的附加、10%的社会保险缴款和对股东已分配股息征8%预提税。对农业及公共事业(如电力、电讯等)公司采用6%的优惠税率,外国投资获得的利润在三年中每年平均超过登记资本的12%时,要对超过部分征收超额利润税,并按利润与资本额的比例大小采用分级累进税率。
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税基指在巴西有居所或住所并居住一年以上的个人。居民要就世界范围所得纳税。居民以外的个人为非居民,仅就其在巴西境内源泉所得纳税。应纳税家庭的已婚夫妇如财产已分割,可以分开报税,如果财产共有,非户主一方只能对特定所得项目分开报税。应税所得按经营所得、投资所得、工作所得如就业所得、独立工作所得等各类所得扣除法定扣除项目得出累计净所得,再减去宽免项目计算确定。税率采用分级差额累进税率,1989年度规定为10%和25%两级。对红利、利息等所得实行从源预提课税。
州增值税
在商品从生产到消费的各个流转环节以及对运输及通讯业所提供的劳务,由各州在本辖区范围内征收。州增值税收入的一部分要分配给州内市(县)政府。纳税人为一切制造商、生产者、商人及提供劳务的人。税基是转让货物的价格或包括辅助费用的离岸价格,未定价货物按市场价格计算;提供劳务按其补偿价计税。税率由联邦政府制定,对工业产品出口免税。
土地税
由联邦政府制定税收政策,农业部门负责征管。税收收入80%归当地政府,20%归农业部农垦局。征收目的除财政收入外,还在于促进土地合理使用。税额按原始土地在用于农业生产时产生的价值计算。税率按累进原则设计。
税收管理体制
巴西实行联邦、州、市(县)三级政府的分税制。各级税权划分由宪法确定,不得自行改变。巴西各级政府税收收入总额占国内生产总值在80年代为21~24%。1987年中央税与地方税在税收总收入中的比重,中央占71.4%,州占26.7%,市(县)占1.9%。巴西联邦税收由财政部下设的联邦税务总局负责,该局在全国下设10个地区税务局,其下再设分局、税务所。财政部还设有一个研究税收制度、管理对外税收事务的国际税收事务委员会。州、市地方税由州、地方政府设立机构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