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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一、土地使用费

任何一个建设项目都固定于一定地点与地面相连接,必须占用一定量的土地,也就必然要发生为获得建设用地而支付的费用,这就是土地使用费。它是指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或者通过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1、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

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是指建设项目通过划拨方式取得无限期的土地使用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规定所支付的费用。其总和一般不得超过被征土地年产值的20倍,土地年产值则按该地被征用前三年的平均产量和国家规定的价格计算。其内容包括:

1.土地补偿费。征用耕地(包括菜地)的补偿标准,为该耕地年产值的6~10倍范围内制定。征收无收益的土地,不予补偿。

2.青苗补偿费和被征用土地上的房屋、水井、树木等附着物补偿费。

3.安置补助费。征用耕地、菜地的,每个人口每亩年产值的2~3倍,每亩耕地最高不得超过其年产值的10倍。

4.缴纳的耕地占用税或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登记费及征地管理费等。在1%~4%幅度内提取。

5.征地动迁费。

6.水利水电工程水库淹没处理补偿费。

2、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指建设项目通过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取得有限期的土地使用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支付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1.明确国家是城市土地的唯一所有者,并分层次、有偿、有限期地出让、转让城市土地。

2.城市土地的出让和转让可采用协议、招标、公开拍卖等方式。

⑴协议方式适用于市政工程、公益事业用地以及需要减免地价的机关、部队用地和需要重点扶持、优先发展的产业用地。

⑵招标方式适用于一般工程建设用地。

⑶公开拍卖适用于盈利高的行业用地。

3.在有偿出让和转让土地时,政府对地价不作统一规定,但应坚持以下原则:

⑴地价对目前的投资环境不产生大的影响;

⑵地价与当地的社会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

⑶地价要考虑已投入的土地开发费用、土地市场供求关系、土地用途和使用年限。

4.关于政府有偿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年限,各地可根据时间、区位等各种条件作不同的规定,一般可在30~99年之间。按照地面附属建筑物的折旧年限来看,以50年为宜。

5.土地有偿出让和转让,土地使用者和所有者要签约,明确使用者对土地享有的权利和对土地所有者应承担的义务。

⑴有偿出让和转让使用权,要向土地受让者征收契税;

⑵转让土地如有增值,要向转让者征收土地增值税;

⑶在土地转让期间,国家要区别不同地段,不同用途向土地使用者收取土地占用费。

二、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其他费用

1.建设单位管理费

2.勘察设计费

3.研究试验费

4.临时设施费

5.工程监理费

6.工程保险费

7.供电贴费

8.施工机构迁移费

9.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其他费

三、与未来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其他费用

1.联合试运转费

2.生产准备费

3.办公和生活家具购置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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