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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规则

履行主体

合同的履行主体首先为债务人,包括单独债务人、连带债务人、不可分债务人、保证债务人。债务人履行时是否必须有行为能力,依履行行为的性质决定。履行行为系事实行为时,不要求债务人有行为能力;履行行为是法律行为时,债务人须有行为能力。此外,如果债务人通过移转财产权利来履行 时,其须 对 财 产有处 分权。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性质上要求必须由债务人本人履行的债务,不得由第三人履行。由于绝对禁止第三人履行不利于提高效益,不利于财产流转,因此除当事人约定或依合同性质须由债务人本人履行外,由第三人代替履行时,履行主体也是适当的。但是第三人代替履行的,第三人仅为履行主体,债务人应对第三人的履行行为负责,但是下列情况例外:

履行规则(1)债权人的债权经强制执行,禁止向债权人为履行的;

(2)债权人受破产宣告的;

(3)债权人为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且履行行为是法律行为的。债权人的代理人可以代为受领,收据的持有人也可以受领履行,债权的准占有人有足以使人认为其为真实的债权人的表征时,也可受领履行。债权的准占有人是指以真实债权人的身份占有一定的债权凭证,使他人依一般社会交易观念而可以相信其为债权人的非债权人。①合同约定由第三人受领履行的,依其约 定。在可由第三人代债权人受领的情形下,第三人受领的,为履行主体适当。但是,第三人代为受领时,也仅为履行主体,债务人仍应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履行标的

合同的履行标的,是指债务人应为履行的内容。不同的合同标的决定了合同的不同类型,如交付财物、移转权利、提供劳务、完成工作等。如果当事人不按照合同的标的履行合同,合同利益就无法实现。因此,当事人必须严格按合同的标的履行,为合同履行的一项基本规则。质量和数量是衡量合同给付标的的基本指标,因此,当事人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质量履行。如果合同中对质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补充协议,协议不成的,按合同的有关条款和交易习惯来确定;若仍无法确立的,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合同法》第62条)。对于履行标的,适当履行原则的基本要求便是全部履行,而不应是部分履行,但在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前提下,也允许部分履行。

履行规则

《合同法》第72条规定:“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但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债务人应支付价款或报酬的,须以货币履行债务,不仅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支付方法支付,而且还须遵守国家有关货币管理的规定。

价款或报酬约定不明确的,应按合同的有关条款和交易习惯确定,仍无法确定的,按《合同法》第62条的规定,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合同法》第63条规定:“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格执行。”对于“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的理解,应把握“时”和“地”。这一规定强调了合同订立时的价格,而不是履行时的价格;强调了履行地的市场价格,而不是订立地的市场价格。这体现了公平原则。法院也有权考虑当事人的经济状况,衡量债权人的利害影响,酌定相当期限,允许债务人分期履行或延缓履行。给付不可分时,允许债务人延缓履行。 

履行地点

履行规则合同的履行地点是债务人履行债务,债权人受领给付的地点。履行地点关系到履行的费用和时间,又是确定解决纠纷所适用法律的根据。合同的履行地点,由当事人约定。当事人约定不明确的,可以补充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当事人为多数人时,可以各自订立不同的履行地点。同一个合同中的数个给付不必约定相同的履行地点,尤其是双务合同中的两个债务,可以有两个履行地点。即使是一个债务,也可以约定数个履行地点,供当事人选择。履行地点在法律有特别规定时,依其规定。履行地点也可由交易习惯确定。如果存在关于履行地点的交易习惯时,应遵守交易习惯,除非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履行地点按上述规则仍不能确定,根据《合同法》第62条规定,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履行方式

履行方式是完成合同义务的方法,如标的物的交付方法、运输方法、结算方法等。履行方式与当事人的权益密切相关,履行方式不符合要求,有可能造成标的物缺陷、费用增加、迟延履行等后果。①履行方式由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或合同性质来确定。债务人应首先按合同约定的方式履行。如果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协议不成的,可以根据合同的有关条款和交易习惯来确定;如果仍无法确定,按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履行期限

履行期限,合同有约定时,依其约定;法律有规定时,依其规定。当然,履行期限也可由债务的性质确定。如果履行期限仍不能明确的,根据《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履行规则《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第6.11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必须在下列时间履行其合同义务:

(1)如果合同规定了时间,或依合同可确定时间,则为此时间;

(2)如果合同规定了或依合同可确定一段时间,则为此段时间内的任何时间,除非情况表明履行时间应由另一方当事人选择;

(3)在任何情况下,则在订立合同后的一段时间之内。履行期限有为债务人利益而设的,有为债权人利益而设的,也有为双方利益而设的。履行期限为债务人利益而设时,债权人不得请求债务人提前履行,但债务人可抛弃期限利益,在履行期前履行。履行期限为债权人利益而设时,债权人可以在履行期限前请求债务人履行,但债务人无权强行请求债权人于期前受领给付。履行期限为双方当事人利益而设时,债务人无权强行要求债权人于期前受领,同时债权人无权请求债务人于期前履行。《合同法》第71条规定:“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履行费用

履行规则履行费用是债务人履行合同所支付的必要费用。例如,物品交付的费用,运送物品的费用,金钱邮汇的邮费。在通常情况下,履行费用有运送费、包装费、汇费、登记费、通知费、装卸费等。对于履行费用,当事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另外,因债权人变更住所或其他行为而导致履行费用增加时,增加的费用应由债权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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