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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腐败

什么是就业腐败

就业腐败,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人员的录用等公务活动中,违规操作,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亲友或者为身边工作人员在招干、招警、参军、调动、就业、户口迁移等方面谋取特殊照顾直系血亲或亲属人员,又称“父子兵”、“夫妻店”,就业腐败既违反党政廉政制度,是权力的腐败。

就业腐败的现象

1、当地招录财政供养人员之所以不用考,依据的是县“有关规定”:每个单位按照公务员人数的10%到15%配备后勤服务人员,工资由县财政发;对于工勤编制人员的招聘,县人事局没有任何权限和要求,全由用工单位自行决定。县法院招录院长儿子就是如此。

2、“党组成员一致通过”也符合“有关规定”。据说当时法院有工勤编制的空缺,院长在党组会议上提出将其子招进来,7名党组成员“一致通过”。甚至东源县委书记在接受采访时也表示:“法院党组讨论通过,报人事局核准,劳动部门办的手续。”既然“法院党组讨论通过”,既然是集体的决定,既然合乎程序,院长的儿子成为法院正式员工也就水到渠成。

3、最近全国各地频频传出的事业单位、机关工勤人员、国有企业工作人员招聘种种怪事正显示,如果不完善法规、严格监管很有可能衍生出更多的“就业腐败”,由此引发的问题值得深思。

4、“就业腐败”问题违反回避等制度,从根本上影响社会公平。《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明确规定,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

5、就业腐败这种现象如果得不到遏制缺乏监管,必然会出现以权谋私、权力寻租的“灰色地带”,使“就业腐败”成为干部腐败的一个新变种。

6、就业腐败的不公并不仅仅在于腐败,也破坏队伍素质和效率。因为“就业腐败”,一个较好的工作岗位,硕士生拿不到,却被大专生拿了去,虽然不能说大专生一定不如硕士生,但是若这种现象不是偶然的话,就不是素质问题,而值得深思了。

就业腐败预防措施

1、要消除所谓的“财政供养人员编制”。如果“有关规定”不给出这些财政后勤人员指标,院长也不会把儿子安排进来“吃皇粮”。然而,“有关规定”给出了这么多事业单位人事编制,这就变相允许了“就业腐败”。因此,消除“就业腐败”,增加机会公平,改变“有关规定”势在必行。

2、要消除“党组成员一致通过”的旧规,严格遵守《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回避暂行规定》。如今的许多机关单位还在延续传统的“有关规定”,认为只要集体研究通过,事情就定下来了,少数人常常藐视法律法规,借集体研究之名,行个人利益之实。众所周知由于一把手主持会议,其他党组成员怎敢不“一致通过”。

3、根据《暂行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人员的录用等公务活动中,凡涉及直系血亲等亲属关系的,应自行申请回避,不得参加有关调查、讨论、审核、决定。法院院长作为“一把手”,主持会议并做出录用决策,显然违背上述规定。同样也有明确要求,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不能在其直接管辖范围内任职。

4、进一步细化行政管理规章,明确避亲制度、退出制度、问责制度等的操作规程,加强审查监督,特别要发挥好群众和舆论的监督。

5、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只要有就业机会的地方,就要有相应的制度规范,同时要严格制度执行,用制度来管人、管事。

6、对所有职位开放行政操作程序,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任何职位,都要向符合条件的社会公众公开招聘,都要遵循回避制度,工勤人员的招聘制度也应尽快完善,建立全社会公平竞争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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