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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政程序

什么是宪政程序

宪政程序是宪政主体在创制宪法、实施宪法和维护宪法的政治实践过程中,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式、步骤、方法实施法律行为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总和。它主要包括立宪程序、行宪程序和护宪程序三大程序。

宪政程序的特征

宪政程序是运动中的程序,具有实践性,这是它与宪法程序的重要区别。由于宪政程序承担着制度化的功能,不能朝令夕改,具有稳定性。宪政程序能给程序主体提供一个相对封闭的隔离空间,排除外来干扰,具有功能上的自治性。由此,宪政程序具有三大特征,即实践性、稳定性和自治性。

1.宪政程序的实践性

宪政程序是联系宪法与现实的重要纽带。宪法是怎样与现实发生联系的呢?按照宪法存在的形态,可将宪法划分为观念宪法、规范宪法和现实宪法,宪法是通过宪政程序——经过立宪程序、修宪程序由观念宪法上升为规范宪法,经过行宪程序、护宪程序转化为现实宪法——与现实社会发生联系的。正是程序使宪法成为实在意义上的法律。“是程序使纸上的宪法成为活的宪法,使宪法得以自我更新、自我发展、自我超越”。因此,宪政程序具有实践性。

实践性是区别宪政程序与宪法程序的重要标志。在成文宪法国家,抹杀宪政程序的实践性就等于混淆了宪法与宪政的区别。因为对于那些宪法程序未能转化为宪政程序的国家来说,宪法只是一篇停留在纸上的政治宣言,有宪法而无宪政。其次,道格拉斯认为,正是程序决定了法治与人治的基本区别,有无程序是衡量一个国家有无法治的重要标志。此处的程序只能理解为具有实践特性的宪政程序,否则,在不成文宪法的英国,没有规范意义上的宪法程序,但并不意味着没有法治。事实上,英国不但是宪政的发源地,而且也是宪政程序的发源地。

忽视宪政程序的实践特性不利于宪政建设:在我国的法制建设过程中,数十年的宪政建设没有取得理想的效果,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重实体轻程序”。改革开放以来,程序建设有了较大的进步。在我国现行宪法中,固然不存在类似美国宪法的“正当法律程序”的总纲性基本条款,但仍然包含有许多程序性规定。但当前我们的宪法仍然未能完全实现其根本大法的功能,其原因不是我们没有程序,而是我们的程序没有实践性:我国现行宪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实体规定并不逊于西方,但程序性前提的规定却一直残缺不全“正是在这一意义上,对于宪法精神以及权利的实现和保障来说.程序问题确系致命的所在”因此,今后在加强宪政程序建设的同时,更要重视加强宪政程序的实践性,使之成为可运用可操作的程序。

2.宪政程序的稳定性

“宪政可看作是立宪政体的简称。立宪政体有以下几大特点:程序上的稳定性、向选民负责、代议制、分权、公开和揭露、合宪性。”程序上的稳定性指“一定的基本程序不能时常任意变动,公民们必须了解政治活动的基本准则。今天认为是合法的和符合宪法的行为,不能到明天就被遣责为违法的”。

宪法内容的根本性决定了宪政程序的稳定性,宪政程序的稳定又能促进宪法的稳定。宪法规定国家最基本的政治制度,它必须具有高度的稳定性:而宪政程序是宪法与现实社会的双向调节器,对维护宪法的稳定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这就要求宪政程序本身应具有高度的稳定性。因为,程序的改变往往引起结果的改变。二战期间希特勒之所以能够迅速地攫取政权实行法西斯专政,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他很容易地改变了德国的“宪法程序”,使宪法成为他的御用工具,从而实现其独裁专政。在一国的法律程序体系中,宪政程序处于核心和关键的地位。宪政程序的基本原则、价值取向决定着具体程序的基本原则和价值取向,它的任何修改都会牵一发而动全身,因此必须保持稳定。程序在制度建设中能将重要的社会关系规范化、制度化,通过程序行为不断重复、强化,最后形成制度。程序是制度化的最重要的基石,但只有稳定的程序才能承担起制度建设的重任。

3.宪政程序的自治性

宪政程序的自治性是指宪政程序的结果合乎逻辑地从宪政程序中产生,宪政程序对程序结果的形成具有决定性的作用。宪政程序的自治性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即程序链条的完备性、程序主体的角色分化以及程序本身的独立性。第一,从程序的外部条件来看,宪政程序由立宪、行宪、护宪程序组成了一套完备而科学的程序链条,具有逻辑自足性。在这个相对封闭的程序链条中,宪法的创制、修改、实施、保障都能随着程序的展开而顺利实现,而不需借助外力。这样宪法就实现了自治。程序越完善,宪法的自治性就越强,“宪法的自治性越强,越能保证宪法的稳定性和权威性,并进而促进政治的稳定”。第二,从程序的内在条件来看,宪政程序是一种角色分派体系,其内容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角色规范。程序主体在角色就位之后,各司其职,既互相配合又互相牵制,恣意的余地自然受到压缩。程序的自治性正是通过各种角色担当者的功能自治而实现的。没有角色分化的程序就不是真正的程序。独裁是宪政程序最大的敌人。第三,从程序与外部环境的关系来看,宪政程序具有相对独立的特点。任何一个案件的解决都涉及到利益的调整和分配.而宪政程序可以“就事论事”地营造一个相对独立的空间,暂时切断案件同外界的联系,当事人可以平等对话、自主判断,一切按照程序的规定进行,程序运行的自然结果就是程序的正当结果。

何正平,胡燕.宪政程序的概念、特征和价值(J).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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