含义
这里对审计风险的阐述实际上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注册会计师认为公允的会计报表,但实际上却是错误的,即已经证实的会计报表实际上并未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公允反映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变动情况,或以被审计单位或审查范围中显示的特征表明其中存在着重要错误而未被注册会计师察觉的可能性;二是注册会计师认为的错误的会计报表,但实际上是公允的。它包括固有风险、控制风险和检查风险。可见,中国独立审计准则对审计风险的定义与国际审计准则中对审计风险的定义是基本相同的。由于审计所处的环境日益复杂,审计所面临的任务日趋艰巨;审计也需支持成本效益原则。这些原因的存在决定了审计过程中存在审计风险。这在客观上要求注册会计师注意风险存在的可能性,并采取相应措施尽量避免风险和控制风险。
基本特征
审计结构审计风险的性质总表现为某些特质或特征。在探讨了审计风险的内涵之后,应继续阐述审计风险的特征,并说明在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特有表现。现分述如下:
(一)审计风险的客观性
现代审计的一个显著特征,就是采用抽样审计的方法,即根据总体中的一部分样本的特性来推断总体的特性,而样本的特性与总体的特性或多或少有一点误差,这种误差可以控制,但一般难以消除。因此,不论是统计抽样还是判断抽样,若根据样本审查结果来推断总体,总会产生一定程度的误差,即审计人员要承担一定程度的作出错误审计结论的风险。即使是详细审计,由于经济业务的复杂、管理人员道德品质等因素,仍存在审计结果与客观实际不一致的情况。因此,风险总是存在于审计活动过程中,只是这些风险有时并未产生灾难性的后果,或对审计人员并未构成实质性的损失而已。所以,通过审计风险的研究,人们只能认识和控制审计风险,只能在有限的空间和时间内改变风险存在和发生的条件,降低其发生的频率和减少损失的程度,而不能,也不可能完全消除风险。
(二)审计风险的普遍性
虽然审计风险通过最后的审计结论与预期的偏差表现出来,但这种偏差是由多方面的因素引起的,审计活动的每一个环节都可能导致风险因素的产生。因此,有什么样的审计活动,就有与之相适应的审计风险,并会最终影响总的审计风险。从总体来看,可能产生风险的因素有:内部控制结构控制能力差;重要的数字遗漏,对项目的错误评价和虚假注释,项目的流动性强,项目的交易量大,经济萧条,财务状况不佳,抽样技术局限性等。从每一个具体风险看,也是由多因素组成。因此,审计风险具有普遍性,它存在于审计过程的每一个环节,任何一个环节的审计失误,都会增加最终的审计风险(ultimate audit risk)。因此,对最终审计风险的控制,也就取决于对上述各种风险的控制(Anthony Ateele,1992)。
(三)审计风险的潜在性
审计责任的存在是形成审计风险的一个基本因素,如果审计人员在执业上不受任何约束,对自己的工作结果不承担任何责任,就不会形成审计风险,这就决定审计风险在一定时期里具有潜在性。如果审计人员虽然发生了偏离客观事实的行为,但没有造成不良后果,没有引起相应的审计责任,那么这种风险只停留在潜在阶段,而没有转化为实在的风险。审计风险是在错误形成以后经过验证才会体现出来,假如这种错误被人们无意中接受,即不再进行验证,则由此而应承担的责任或遭受的损失实际没有成为现实。所以,审计风险只是一种可能的风险,它对审计人员构成某种损失有一个显化的过程,这一过程的长短因审计风险的内容、审计的法律环境、经济环境、以及客户、社会公众对审计风险的认识程度而异。
(四)审计风险的偶然性
审计风险是由于某些客观原因,或审计人员并未意识到的主观原因造成,即并非审计人员故意所为,审计人员在无意接受了审计风险,又在无意中承担了审计风险带来的严重后果。肯定审计风险具有无意性这一特点非常重要,因为只有在这一前提下,审计人员才会努力设法避免减少审计风险,对审计风险的控制才有意义。倘若审计人员因某种私利故意作出与事实不符的审计结论,则由此承担的责任并不形成真正意义上的审计风险,因为这种审计人员故意的舞弊行为谈不上再对审计风险进行控制,而这种行为本身就受到职业道德的谴责,应承担法律责任。
(五)审计风险的可控性
审计要为其报告的正确性承担责任风险早已为人们所熟悉,然而现代审计的指导思想从制度基础审计进一步发展到风险审计表明,审计职业界并未被越来越多的审计风险捆住手脚而失去其活力,而是逐步向主动控制审计风险的方向发展。正确认识审计风险的可控性有着重要意义,一方面不必害怕审计风险,虽然审计人员的责任会导致审计风险的产生,一旦其发生,其可能对审计职业的影响也是重大的,但可以通过识别风险领域,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避免,没有必要因为风险的存在,而不敢承接客户。只要风险降低到可接受的水平,仍可对客户进行审计。另一方面,意识到了审计风险的可控性,说明审计风险是可以通过努力而降低其水平的,可以促使研究审计理论,提高审计质量。
组成要素
注册会计师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布的第47号审计标准说明中提出了审计风险模型:
审计风险=固有风险×控制风险×检查风险
可见,审计风险是由固有风险、控制风险和检查风险三个要素构成。
固有风险
指在不考虑被审计单位相关的内部控制政策或程序的情况下,其会计报表上某项认定产生重大错报的可能性。它是独立于会计报表审计之外存在的,是注册会计师无法改变其实际水平的一种风险。固有风险有如下几个特点:
(1)固有风险水平取决于会计报表对于业务处理中的错误和舞弊的敏感程度。业务处理中的错弊引起报表失实的越多,固有风险越大,反之,固有风险越低。经济业务发生问题的可能性越大,固有风险水平越高;反之则越小。就是说,对于不同的业务,固有风险水平也不同;
(2)固有风险的产生与被审计单位有关,而与注册会计师无关。会计师无法通过自己的工作来降低固有风险,只能通过必要的审计程序来分析和判断固有风险水平;
(3)固有风险水平受被审计单位外部经营环境的间接影响。被审单位外部经营环境的变化会引起固有风险的增大。例如,由于科技的进步会使被审计单位的某些产品过时,这就带来了存货计价是否正确的风险;
(4)固有风险独立存在于审计过程中,又客观存在于审计过程中,且是一种相对独立的风险。这种风险水平的大小需要经过注册会计师的认定。
控制风险
是指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未能及时防止或发现其会计报表上某项错报或漏报的可能性。同固有风险一样,审计人员只能评估其水平而不能影响或降低它的大小。控制风险有以下几个特点:
(1)控制风险水平与被审计单位的控制水平有关。如果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存在重要的缺陷或不能有效地工作,那么错弊就会进入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报表系统,由此产生了控制风险;
(2)控制风险与注册会计师的工作无关。同固有风险一样,注册会计师无法降低控制风险,但注册会计师可以根据被审计单位相关部分的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情况,设定一定控制风险的,计划估计水平;
(3)控制风险是审计过程中一个独立的风险。控制风险独立存在于审计过程中。这种风险与固有风险的大小无关。它是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制度或程度的有效性的函数。有效的内部控制将降低控制风险,而无效的内部控制将增加控制风险。由于内部控制制度不能完全保证防止或发现所有错弊,因此,控制风险不可能为零,它必然会影响最终的审计风险。
检查风险
指注册会计师通过预定的审计程度未能发现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上存在的某项重大错报或漏报的可能性。检查风险是审计风险要素中唯一可以通过注册会计师进行控制和管理的风险要素。其特点是:
(1)它独立地存在于整个审计过程中。不受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的影响。
(2)检查风险与注册会计师工作直接相关。是审计程序的有效性和注册会计师运用审计程序的有效性的函数。其实际水平与注册会计师的工作有关。它直接影响最终的审计风险。在实践中注册会计师就是通过收集充分的证据来降低检查风险,从而把总审计风险保持在可接受的水平上。检查风险水平和重要性水平一道决定了审计人员需要实施的实质性测试的性质、时间和范围以及所需收集证据的数量。
控制措施
审计学研究审计风险是客观存在的,使审计结论与客观事实完全相符是不可能的。但可以采取措施来控制审计风险,努力提高审计结论的公允性,增加审计结论的安全程度。
(一)建立一套合理公认的独立审计准则体系并严格按审计准则办事,加强质量控制
不按审计准则执业,注册会计师将面临犯重大过失的指控,在法律诉讼中很难不负赔偿责任。加强质量控制,有助于减少会计师事务所发表不适当审计意见的风险。面临审计诉讼的巨大压力,回避不是出路,拒绝对“公允”发表审计意见也不是办法。惟一的出路是以公众利益为导向,努力提高执业能力,健全质量控制体系,严格按独立审计准则办事。
(二)以公众利益为导向
为了阐述这一问题,首先需要弄明白审计职业界与社会公众在一些观念上的分歧。
审计存在的价值是什么?信息观、代理观和保险观有不同的解释。信息观认为,审计信息属于一种附加信息(AdditionalInformation),它通过增进财务信息的可信(Credibility)来增加财务报告信息的价值。代理观认为,随着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资产所有者(即委托人)无法观察到资产经营者(即代理人)的行动,因而委托人聘请注册会计师对会计报表进行审计;当然,也可能代理人会主动聘请“审计”,以向股东证明自己付出努力的有效性。总之,代理观认为,审计是促进股东和管理人员利益最大化的产物。不论是信息观还是代理观,更多的是强调审计的鉴证作用。既然审计是一种鉴证,那么,注册会计师就只能对会计报表提供合理的保证而不是绝对的担保。但为了社会稳定或出于保护弱小投资者的需要,法律界作为保险观的支持者,其倾向观念是:审计人员有义务向寻求避免财务损失的投资者担保财务报表的准确。会计师事务所坚持认为自己不是保险公司,只能提供鉴证而不是保险。但社会公众期望审计成为投资损失的“保险锁”。
不论是信息观、代理观还是保险观,其核心都是:审计应为公众提供服务。注册会计师应该站在独立的立场上,对公众用于决策的会计信息发表客观、公正的审计意见。注册会计师与客户达成的任何妥协,都要以不伤害公众利益为前提。虽然审计费是由客户支付的,违反客户的意志可能失去客户,但注册会计师必须明白,公众才是其服务的真正对象。从服务于客户转到服务于公众,这是事务所减少审计风险的基本前提。如果某项信息按会计准则可以不披露,但按照充分与公允的要求需要披露,注册会计师就不能只顾讨好客户,而应促使客户披露有关信息。
防范措施
防范会议1、建立风险责任制度
从风险控制的角度出发,建立健全事务所内部的全面质量管理制度。其基本内容主要是明确审计组织内部各个层次、各个岗位工作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做到事事有人审核,有人实际操作,有人负责指导监督,有人员负责考核,出了问题能够及时反映出来,并能分清责任。
2、提高注册会计师的综合素质
事务所内部应该注意做好两个方面的工作:一方面是在招聘专业人员时,严格把住质量关,不具备条件者不能聘用。另一方面,应注意对现有注册会计师不断地进行后续教育。在中国经济成份极其复杂,新规定新政策不断出现,审计对象和内容也就处于经常变化之中,所以应形成一种制度,让每个注册会计师都有机会吸取新的知识,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能力。同时,还要加强职业道德的刚性约束。首先要加强职业道德教育,不断强化相关人员的法律意识、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具有强烈的敬业精神,不能只顾增加事务所的经济收入而忽视社会效益,给事务所带来巨大的审计风险。其次,必须把执业质量放在事务所工作首位,执业质量关系到社会审计事业的兴衰成败,绝不可掉以轻心,一定要按照市场规则,独立、客观、公正地从事各项审计业务,坚决反对弄虚作假的行为。
3、认真制定审计方案
要针对每一个审计项目的具体情况,制定出科学合理的审计方案,在对审计的内容和被审计单位的特点进行深入的研究之后,对审计的范围、重点、程序、方法、人员分工和工作进度等作出详细的规划,使注册会计师有所遵循,对审计质量的考核也有所依据,减少失察的可能性,从而规避审计风险。
4、建立利用专业指导机制
事务所要建立专业指导机制,保证注册会计师在遇到超出自己的知识范围的情况时,能够得到及时的咨询服务、恰当的业务指导。例如,事务所可以聘请法律、经济、技术方面的专家做审计的技术顾问,使审计人员在做出判断和决定时,有权威的专业人士作后盾,这样就可以增强审计结论对审计风险的承受力。
5、审慎选择被审计单位
注册会计师如欲避免法律诉讼,有效地控制和防范审计风险,必须慎重选择被审计单位。如果被审计单位对顾客、职工、政府部门或其它方面没有正直的品格,也必然会蒙骗注册会计师,使注册会计师陷入他们设定的圈套。注册会计师审计不同于政府审计,事务所有权拒绝被审计单位的委托来降低风险。另外事务所也不要承接胜任能力不足的业务,否则会增加审计风险。
6、正确处理降低风险与经济效益的关系
审计风险是可以控制的,但不可能完全消除,这是由审计客体的不可控性决定的。同时,控制审计风险需要花费一定的代价,随着审计成本的增加,审计风险的降低幅度呈递减趋势,这就要求审计风险的控制要限定在一个经济意义上适当范围,超出这个范围,一味降低审计风险,就可能违背成本效益原则。这就要求事务所在接受审计委托时,要认真评价被审计单位的风险程度,以避免高风险的审计客户。
7、提取风险基金或购买责任保险
中国加入WTO指日可待,要求注册会计师为国内外客户提供高质量、全方位的服务,也将使注册会计师、事务所面临的风险在范围上、深度上都不可与以往同日而语。为了更好地服务于国内外客户,会计师事务所必须以更高的执业质量和更有保障的资信条件来迎接新的挑战。而通过提取风险基金和投保的方式可以提高事务所的赔偿能力,从而取信于国内外客户并提高社会信誉。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也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规定建立职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这一措施能帮助注册会计师转嫁风险,避免遭受或减少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