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点
审计调整报表 1.调整主体的双重性。审计调整的主体包括两方面:一是注册会计师在为取得经审计的会计报表数据而编制试算 平衡表时对审计前会计报表进行的调整;二是被审计单位根据审计结果对账务进行的调整。调整主体不同,相应地其调整处理也不相同。
2.调整性质的非强制性。审计调整是注册会计师履行的一项建议职责,调整与否的决定权在被审计单位。如果被审计单位不接受调整建议,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需要调整事项的重要程度,确定是否在审计报告中予以反映,以及如何反映。
3.调整事项的重要性。对于不重要的事项,包括审计差异事项,被审计单位可以不予调整或作简化调整,注册会计师则可以不提请被审计单位予以调整,或在被审计单位拒绝调整的情况下也无需在审计报告中予以反映。
4.调整范围的确定性。审计调整有其特定的内容范围和时间范围。凡审计认定与被审计单位实际会计处理之间的差异,均属审计调整的内容范围;不论影响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公允反映的事项出现在审计年度(所审会计报表年度)前期、审计年度内还是资产负债表日后期间,均属审计调整的时间范围。
5.调整目标的明确性。审计调整的目标很明确,直接围绕所审会计报表进行,审计调整往往只强调结果,而不强调调整过程。相比之下,会计调整还要强调过程,以便在相关账户中留下“轨迹”。
6.调整账表的跨年度性。审计调整通常发生在审计年度之后,此时被审计单位审计年度的账簿记录已经结束,余额已经结转,对于审计调整事项,注册会计师不可能建议被审计单位更正账目,只能要求被审计单位在下一年度进行账务处理,并按审计调整重编会计报表。
注册会计师
对审计中发现的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处理方法与有关会计制度规定不一致的,注册会计师应根据审计重要性原则予以初步确定和汇总,并建议被审计单位进行调整。实务中,审计差异调整事项在审计工作底稿中通常都是以会计分录的形式反映,且汇总为审计差异调整表一并反映。审计差异调整表是注册会计师编制试算平衡表和代编经审计的会计报表的重要基础,审计调整分录与企业日常的会计事项的账务处理没有什么差别,将需要调整的会计事项视同该事项刚刚发生,按照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即可。
审计单位
审计调整所做工作审计调整对于被审计单位而言,展会计调整,不仅强调调整结果,而且强调调整过程,一般需作跨年度调整。由于不涉及损益的事项,其处理方法相对简单。
有关调整以前年度损益的账务处理经历了几次重大调整,但就其具体的会计处理来看,目前股份公司和其他企业之间尚不统一,行业会计制度与企业会计准则之间也存在差异。除股份公司以外的企业,都执行行业会计制度,“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展损益表项目,且期末余额转人“本年利润”。该种会计处理方法与 (股份公司会计制度)及企业具体会计准则相比,其优点为:一是不需调整以前年度利润分配和本年度会计报表的年初数,并且不需对因调整以前年度损益而相应调整的所得税作单独处理,操作起来比较方便;二是账表中的“未分配利润”年初、年末数均一致,不会出现差异。其最大的缺点是将调整的以前年度的损益计入了本年度利润总额,从而影响了对本年度经营业绩的真实反映。而股份公司执行《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和企业具体会计准则,“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既非资产负债表项目,也非损益表项目,且期末余额转人“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该种处理方法满足了会计报表对可比性的要求,也有利于减少公司对年度间利润进行调节或操纵的现象,但是由于需调整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年初数和上年数,会使本年度和上年度会计报表及账簿上对应项目出现差异,且操作麻烦,较易出错。
会计报表
会计报表要注意的是被审计单位上年度已经结账并据此编制了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是针对上年度会计报表进行审计,因此在对上年度业务的核算误差和重分类误差的处理时,注册会计师的调整分录和企业会计处理分录是不一样的。见下表:
审计调整分录由注册会计师编制,注册会计师把被审计单位提交的会计报表当作未结账对待,根据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建议被审计单位调整会计报表,被审计单位除了调整会计报表之外,还应调整下期的相关会计账簿记录。这就会涉及到会计账项的调整,即常所说的会计调整。
会计调整是由被审计单位编制,由于会计调整主要是针对上年的会计问题调整,而上年账簿已结账,不可能再增加相关记录,所以只能在下年度账簿中调整,但调整时不能直接利用注册会计师的建议调整分录(注册会计师建议调整的分录是调整上年度的会计报表的),这样做可能会影响下年度账簿的恰当反映。由于涉及资产负债表的科目具有“到某日止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累计”的特性,如果以前年度少计(多计)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就可直接在下年度账中记录增加(减少)业务,不影响下年度账簿的恰当反映,因为经过调整后该项目已在账目中恰当反映了,但涉及利润表的科目具有记录某个期间的收入、费用等的特性,如果直接记录到下年度账簿中,就会影响下年度账簿的恰当反映,因此专门使用“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来调整。凡涉及调整上年度利润表项目(收入、费用等科目)就用“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代替。
在审计测试中一般要求掌握审计调整分录的编制,所调整的对象直接针对存在错报的会计报表项目,也就是错报所造成的最后结果,其调整分录如同对会计错账的调整,审计调整分录不受会计规范的约束(不针对经济业务的处理过程),一般通过分析的方法确定分录的供货双方,多计什么就相应的减少什么,相反少计就增加,如果你分析的分录借贷不平衡,那肯定有该错弊对财务状况或经营成果的影响没有分析出。最机械的办法:
①首先将被审计单位对该业务的错误会计处理的分录列出;
②根据准则制度列出正确处理该业务的会计分录;
③比较①②这两个分录,对相同科目相同方向的就不考虑了,剩下的就可看到哪些科目是多计了还是少计了,就可分析出调整分录了。
调表的科目一般使用报表的项目名称作为审计调整分录的科目,在实务中,因为一个会计报表项目通常有多笔错报,为了清晰辨别,在工作底稿中一般都需要列明明细科目。比如“存货” ,在工作底稿中就需要区分原材料、生产成本等存货项目。对于各种准备金的错报可以利用报表项目作为科目;也可以直接用该科目(比如“坏账准备”、“存货减值准备”等),在过入会计报表时应该填入对应的报表项目;也可用报表项目作一级科目,相应账户作明细(如“管理费用——坏账准备”、“应收账款——坏账准备”等)。
对于以前年度发生的损益调整事项,注册会计师直接将其对会计报表的影响记入“年初未分配利润”。(也可用“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或“未分配利润”科目)。
重分类误差是指会计核算没有错报,只是编制的资产负债表分类不符合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如未将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借款归入流动负债类的“一年内到期的长期负债”项下列示。对于此类误差,因为不要求被审计单位调整账簿,而是直接调整会计报表,因此,注册会计师应建议调整。
应用
审计调整流程在“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明细表”中,当出资人实缴的资产总额与其应当确认的注册资本额不一致时应当如何填写的问题,由于中注协的“问题解答”给考生造成了理解上的困难。
《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明细表》中“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净资产”、“其他”栏分别表明的是股东的实际出资方式和金额。“净资产”栏一般用于股份制改造或公司制改制等股东以净资产出资的情况。“其他”栏是指除“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净资产”以外的国家规定的其他出资方式。
《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明细表》中,“认缴注册资本”栏按合同约定的某一股东应当缴纳的注册资本金额与比例填写;“实际出资情况”栏按验资时各股东的实际出资情况填写。“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净资产”、“其他”栏分别填写各股东按合同的约定实际缴纳出资的方式及金额,“其中:实缴注册资本”栏填写各股东按合同约定实际缴纳的注册资本金额及占注册资本总额的比例。
如果个别投资者实际投入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等价值超出了约定,分两种情况:
①如果合同或协议约定某一股东溢价出资时,溢出部分作为资本公积的,“实际出资情况”栏按验资时各股东的实际出资情况填写,超过注册资本的部分在验资事项说明中说明。
②如果合同或协议约定某一股东溢价出资时,溢出部分作为设立公司对股东的债务(会计一般把这部分作为其他应付款处理)的,“实际出资情况”栏按约定应交出资填列,超过部分在验资事项说明中说明。例如,如出资合同中规定甲应出资100万元(厂房),但实际出资时该厂房经评估为120万元(合同约定按评估价确认资产价值,溢出部分作为公司对甲的负债),则甲虽然投入了价值120万元的厂房,但实际出资为100万元作为股本。
(一)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明细表中的“实际出资情况”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是出资的形式和金额,一是实际交纳的注册资本。如果个别投资者实际投入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等价值超出了约定,能否在实际出资情况中反映,答案是否定的。因为个别股东超出约定投入的资产,构成了设立公司对股东的债务而非出资。
(二)投资者应当按照协议、合同、章程的规定认缴出资形式和金额,不能相互替代或抵免。换言之,如果合同规定甲股东以货币资金形式认缴出资,他就不能用土地使用权来替代;如果规定用一定金额的货币和一定金额的土地使用权出资,他就不能将两者出资形式相互抵免,货币出资不足部分不能用土地使用权超过出资额的部分替代。
审计调整分录由注册会计师编制,注册会计师把被审计单位提交的会计报表当作未结账对待,根据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建议被审计单位调整会计报表(常称之为“调表”,所以调整的科目一般使用报表的项目名,如“存货”),被审计单位除了调整会计报表之外,还应调整下期的相关会计账簿记录。这就会涉及到会计账项的调整,即所说的会计调整(常称之为“调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