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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决定书

特征

1.审计决定书是对有“问题”的被审计单位的结案性的处理文书

用于“对有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情况。审计决定一经制定,表明审计工作划上一个句号。这与审计文书中其他的文书诸如审计通知、审计工作记录、审计报告等,都是审计过程的文书是不同的。

2.审计决定具有法律效力

审计决定是对违规行为,依据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作出处理、处罚决定的,具有法律执行效力。被审计单位和当事人均应无条件执行;如有异议,被审计单位可以申请复议,但在没有改变决定之前,不得停止或拒绝执行,一旦无故拖延或拒绝执行,可以采取强制执行。审计报告或审计意见书一般为结论性和建议性的,主要起公证、鉴定、评估、建议等的方面的作用,不具有法律执行效力。

结构写法

审计程序图审计决定是正式的公文,由版头、标题、受文单位名称、正文和尾部构成。

(一)版头

由审计决定的文件名称与发文字号构成。文件名称即由审计机关全称和“审计决定”两部分构成。如《X×审计局审计决定》。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文书性质代字、发文年度号和顺序号四项构成。如:津审决字(200038号。

(二)标题

由事由和决定构成。事由要概括决定的对象,用介词“关于”引导。如《关于X×机电厂服务收支违纪问题的审计决定》。

(三)受文单位名称

被审计单位的全称。

(四)正文

审计决定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第一,依据审计报告中所列审计机关认定的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的事实。

第二,引证有关的法律、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的条文以及据此作出的审计处理、处罚决定。例如:

根据审通×[×××]×号审计通知书,自××××年×月×日至x×××年月×日对你单位×××,进行了审计;现依据审查×[×××]×号审意见书中所审计机关认定的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的事实,根《审计法》×××条,作出如下审计决定:

1.……

2.……

3.审计处理、处罚决定执行的期限。

4.被审计单位申请复议的权力及申请复议的期限。例如:‘‘本审计决定自送之日起生效。如果对审计决定不服,在收到审计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请复议。复议期间本审计决定照常执行。”

(五)尾部

由发文机关、发文日期、印章、抄送单位构成。

要点

(一)以处理决定的条款为主要层次,写审计决定的具体条款时,应当将认定的事实与引证的有关法规、办法等条款及据此作出的处理、处罚决定结合起来写。不要将问题与处理、处罚意见分开写。因为与审计决定同时送达的审计意见书已将问题很明确地列出,所以审计决阪需把问题作为依据来写,没有必要再把问题单独分项列出。把审计查出的问与处理意见结合起来写,不仅可避免重复写过的问题,使审计决定简明精练,而电可以加强针对性,便于阅读。

(二)处理有理有据对每一项审计决定,都应引证有关的法律、法规、制度和办法,以体现审计决定葬实为依据、以法律政策为准绳的写作原则。在具体写作时,不要笼统地写“根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政策”,而应具体讲明依据的法规条款的,这样,才使处理决茸理有据,令人信服,也体现出审计决定应有的政策性和严肃性。

(三)写作审计决定要十分注重语言的精确,措词的严谨比如:要注意不要用“希望”、“建议”等词来代替“要求”词。从道理上讲,审计毫是审计机关下达给被审计单位执行的一种具有强制性的公文,而“希望”、“建等词在口气上是舒缓的,可采纳也可不采纳,本身不具备决断、强制性质,这样,眵中会削弱审计决定的力量,所以,我们在写作审计决定时一定要非常注意用语司的准确性和分寸感。

和审计移送处理书

审计决定书和审计移送处理书是审计机关对外出具的两种重要审计文书。但是,这两种审计文书中既有相同的处理内容,也有不同的处理内容,审计人员在使用时,容易产生误解或错误。

一、审计决定书与审计移送处理书的内容趋同之处

《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第六十五条其中有“处理、处罚”的规定。同样,第六十六条其中也有“处理、处罚”的规定,这就是审计决定书与审计移送处理书从字面内容看有趋同之处。因为,不论从审计机关还是其他有关部门的角度进行的处理、处罚,都是针对某个被审计单位的。而且,审计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均可以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处理、处罚”,只不过处理、处罚的部门不同而已。同时,这两种审计文书内容的趋同之处,从实质内容看也都有对“事”的处理、处罚。即第六十五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需要依法进行处理、处罚……”和第六十六条“对审计发现的依法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纠正、处理、处罚……”规定。另外,审计决定书和审计移送处理书也都有对“人”相同的处罚实质内容,只不过一些审计机关平时出具处罚的审计决定比较少罢了。

二、审计决定书与审计移送处理书的内容异同之处

新的审计移送处理书是由原审计意见书、审计建议书和移送处理书三种审计文书组成的。有的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已经习惯地认为,审计移送处理书只是对“人”的处理,其他审计事项(包括原审计建议书的相关内容,其他审计事项在审计报告中反映)不应包括在内。有这样的认为,说明对新的审计移送处理书,在使用问题上有争议或者存有疑惑还较为普遍。对此,有关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要尽快摆脱原有的框框,正确使用和出具新的审计移送处理书。

审计决定书与审计移送处理书中的异同之处,主要在于:审计组审计被审计单位后,需要审计机关出具审计决定书的,按照《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执行;审计组审计被审计单位后,应当由其他部门纠正、处理、处罚或者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需要审计机关出具审计移送处理书,按照《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执行。审计决定书与审计移送处理书的异同之处,还在于和特别容易忽视的是:第六十五条指的是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直接进行的处理、处罚。而第六十六条指的是审计机关审计被审计单位后,按照职责范围,需要移送其他有关部门、有关机关进行纠正、处理、处罚的审计事项。前者是审计机关直接进行的处理、处罚,而后者审计机关不能直接进行处理,必须通过移送才能得到处理。再有,审计移送处理书中如有必要和必须包括原审计建议书中的相关内容,这就是审计人员最容易混淆的地方。审计决定书主要是对“事”的处理、处罚。即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的处理、处罚。但也包括审计机关直接对“人”的处罚,即依法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的审计罚款。审计移送处理书既对“事”进行纠正、处理、处罚,也对“人“进行处罚,但主要是对”人“的处理。即审计机关出具审计移送处理书进行依法移送,由有权处理的机关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人“进行处罚,但主要是对”人“的处理。即审计机关出具审计移送处理书进行依法移送,由有权处理的机关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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