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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公告制度

产生的背景

审计公告制度世界范围内存在立法型、司法型、行政型、独立型四种国家审计体制模式。中国审计实行的是行政模式,审计机关隶属于国家行政序列,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地方审计机关受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双重领导。行政模式的一个主要特点是监督权力行使的间接性,即本身行政执法权有限,主要职责在于发现问题,而解决和处理问题经常需要间接地诉诸于司法监督、相关的行政监督、权力机关的监督及社会监督(从法理的角度包括政治或社会组织的监督、社会舆论监督、公民的直接监督)等方式。权力机关的监督、社会监督与审计监督三者在解决具体问题方面具有相似的间接性,在守卫国有资产,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健康发展方面具有最单纯、最直接的契合。由于全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民意的升华,审计署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工作报告与最终面向社会的审计公告在向人民公开的这一方向上是一致的。从1983年组建审计机构起,我国的政府审计在审计结果公开方向上分为“两步走”。

1.第一步走:审计机关的“两个报告”制度

1985年8月24日国家审计署第一任审计长吕培俭同志向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作了审计机关成立两年以来的工作情况的报告,这是国家审计署首次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工作报告。1989年3月,彭冲副委员长代表全国人大常委会所作的工作报告中提出了改进人大监督工作的一些建议,其中包括每年第三季度,由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分别作关于计划、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1994年3月八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预算法》对宪法和地方组织法有关人大预算监督的内容进行了细化,规定“各级政府审计部门对本级各部门、各单位和下级政府的预算、决算实行审计监督。”1994年8月八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审计法》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1995年7月,国务院根据《审计法》制定和颁布的《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暂行办法》规定:“审计署应当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安排,受国务院的委托,每年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对上一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从1996年起,听取和审议国务院计划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即审计机关的“两个报告”)成为每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的法定议程。

这第一步走可以看作审计监督与权力机关的监督的结合,在此基础上,部分年度的审计署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始向社会公开,逐步迎来了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的第二步走。

2.第二步走:向社会全面公开的审计结果公告制度

以1994年《审计法》的颁布为界,有中国特色审计监督制度经历了创立和发展两个阶段,是审计工作走上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的分水岭,也是实现上述第一步走的重要基石,但在推动审计工作的第二步走方面只作了原则上的规定。

《审计法》及《审计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审计机关的权限具体可分为九大类,即:要求报送资料权、检查权、查询存款权、调查取证权、行政强制措施权、申请权、处理处罚权、通报或者公布审计结果权、建议权。其中,审计机关根据审计结果进行处理的职责和权限应主要划分为:向各级国家权力机关报告工作、建议其他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在自身权限范围之内行使处理处罚权、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和交由被审计单位自行纠正解决。

据此,《审计法》(1994年颁布)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审计机关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即“通报或者公布审计结果权”,表面上看“通报”和“公布”都有公开的语义,只是程度和范围上不同,而实际上前者是寻求在政府有关部门范围内做不透明或半透明的行政处理,后者则是通过各种传媒正式坦荡地向社会公开,两者在处理方式上有着本质的区别,可能只是因为语义关联起来,做了合并的表述。

其后,1997年颁布的《审计法实施条例》在遵循《审计法》“通报或者公布审计结果权”合并表述方式的基础上,就审计机关可以向社会公布的审计结果进行了相对的突出细化-具体划分了: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审计机关要求向社会公布的;社会公众关注的;法律、法规规定向社会公布的三类可公布审计结果的审计事项。审计署1996年发布的《审计机关通报和公布审计结果的规定》(审法发〔1996〕362号)当然也是延用了相似的思路。

直到2001年审计署3号令颁布的《审计机关公布审计结果准则》和2002年颁布的《审计署审计结果公告试行办法》(审法发〔2002〕49号)才将审计机关的公布审计结果权独立出来予以细化和规范。在突出实行审计公告制度是审计机关的法定权力的同时,也从法规的角度为这一制度的全面正式实行进一步铺平了道路。而这两项规章制度的颁布日期与实行日期相同,也许在巧合之余从侧面暗示着审计署正在加快相关制度建设的步伐。而在实际动作方面,认真对照《审计署2003至2007年审计工作发展规划》的要求,可以说目前的这第二步走还只是刚刚起步。这第二步走可以看作审计监督与社会监督的结合,而面向社会的全面公告也更接近于“公告”一词的本义。

产生基础根源

审计公告统计(一)经济社会发展的内在要求

经典马克思主义理论:生产力是社会历史发展的原动力,是社会发展的最终决定力量,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经济基础是一定社会发展阶段上生产关系的总和,上层建筑是建立在经济基础之上的政治、法律、哲学、道德、艺术、宗教等观点,以及同这些观点相适应的政治、法律等设施,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

自改革开放以来,经济持续增长,多种所有制形式共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初步建立。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必然要求和带动社会的进步。

现代市场经济的本质和核心是法制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必然要求党和国家建立依法行政、公开接受监督、公共信息资源共享的“阳光政府”。在这种趋势之下,审计公告制度的产生是原发的、必然的,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内在要求。

(二)民主法制进程

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民主的基石。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国开始了改革开放的伟大社会变革,当代中国法制建设也进入新的历史时期,其本质在于实现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人治型法律秩序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法理型法律秩序的历史性变革与转型。邓小平同志明确指出,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他特别强调,要通过改革,处理好法治和人治的关系,实现从人治到法治的历史性转变。(参见《邓小平文选》第2、3卷)党的十五大进一步明确提出,坚持和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党的十六大把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作为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江泽民同志在十六大报告中指出:“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要求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加强执法监督,推进依法行政,维护司法公正,提高执法水平。

在这一民主法制进程之下,也就必然要求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发挥司法机关和行政监察、审计等职能部门的作用,认真推行政务公开制度,加强组织监督和民主监督,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参见十六大报告)审计结果公告这一审计监督和社会监督的结合体正是中国通向政治文明的民主法制进程中的排头兵,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的逐步确立则在其中具有里程碑意义。

审计公告的重点和首要任务

实行审计公告制度是审计机关的法定义务。公告是原则,不公告是例外。依照有关法规和国际惯例,除少数涉及国家安全和商业机密等内容外,审计结果应逐步做到全部依法向社会公告。 李金华审计长就实施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答问

实行审计公告一定要突出重点。财政管理是行政管理的重点,又是保证政府正常运行的基础。它是否规范、科学和有效,集中反映了政府依法行政能力的强弱、管理水平的高低和服务质量的好差,也是衡量领导者执政能力和管理公共事务能力强弱的一个重要标准。不仅人大有权依法批准和监督政府财政的预决算,人民群众和下级国家机关也有权对政府的财政收支和上级国家机关的财务管理进行监督,有权了解、评介政府和上级国家机关对纳税人的钱花的是否合法、合理,效果、效率和财务风险究竟如何。因此,对财政财务的审计是审计机关的主线和主题。世界各国莫不如此。审计公告对推动财政改革、改善财务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和依法行政有重要作用,目的是促进建设更有权威和效率的政府机构。

所以,审计公告的内容虽然很多,但首要任务是公开审计机关受政府委托向人大常委会作的预算执行和其他财务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以及各部门根据审计披露问题如何有效整改的报告。对关系到人民切身利益的财政资金建设项目、社会保障、环境治理、国土管理和文化卫生事业等重要事项的审计结果也应优先列入日程。

审计公告是一把双刃剑

审计必须依法做到独立、真实、客观、公正。因此,实行审计公告制度是一把双刃剑。它不但将对被审计对象的财政财务管理的好差公布于社会,实际上也将审计机关自身工作质量的好差公布于社会。审计人员的责任随着公告的实行一目了然,会有力促进审计质量责任制的落实和推动审计机关廉政建设。少数人以审计原则做交易和“私下卖放”的现象将得到人大、政府、被审计单位和公众舆论的更有效的制约和监督。所以这一制度也对审计机关自身建设提出了更高和更紧迫的要求:必须全面提升审计质量,完善审计法律法规体系建设,消除工作中的随意性;必须抓紧班子队伍建设,培养一专多能的复合型审计人才。

审计公告制度的实行,有利于推动政务公开,促进民主与法制建设;有利于推进领导决策科学化、规范化,促进政府和各国家机关管理水平的提高;有利于加强执政党和人民群众的联系,促进廉政勤政建设;有利于完善国家监督体制,促进干部考评制度的改革和责任追究制度的落实;有利于完善财政和财政资金建设项目管理体制,促进财政管理和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有利于推动审计决定的执行,促进对违法违纪问题的查处整改;有利于提高审计项目质量,促进审计机关自身建设和加强社会各界对审计机关的监督。

审计机关的突破

审计机关会议从审计机关的角度看,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的出现一方面是多种外力共同作用,适时顺势,应运而生的;另一方面则是审计机关自身作为年青的国家部委本着对党和国家人民的事业高度忠诚,审时度势,开拓创新,当仁不让,锐意进取的结果。国家审计在体制和制度上面临的主要困难和问题有:

(一)行政模式的局限

独立性是审计监督的本质特征。“独立”是指审计机构在组织、人员、工作和经费等方面独立于被审计单位,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以保证审计的客观、公证、权威和有效性。现有行政型国家审计模式导致的审计双重管理体制,在一定程度上使国家审计难以保持超然的状态,抑制了审计监督这把利剑的锋芒。《审计法》规定,审计机关作为政府组成部门之一,行政上隶属于本级政府行政首长的领导,业务上受上级审计机关的领导。各级审计机关领导均由地方政府任免、审计经费由地方财政保障,审计实际相当于地方政府的一个内审部门。而权力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经济腐败行为,又往往与地方经济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当审计涉及有关国家利益与地方利益、全局利益与局部利益问题时,就不得不考虑本级政府的意见,在查处中也难免瞻前顾后,很难完全站在国家的立场,依法进行独立有效地监督。

(二)依法审计环境的缺失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程的加快与深入,中国法制建设取得了很大成就,但仍存在着许多缺陷和不足。由于立法滞后或立法质量不高造成的无法可依或有法难依(如法规政策之间的前后不衔接或互相抵触)现象经常使审计人员无所适从,甚至造成审计与被审计双方各执一词,或者明知被审计单位的行为不对而苦于没有法规依据,使已经发现的问题无法落实。这无疑增加了审计工作的难度,并且潜藏着巨大的审计风险。

(三)责任追究制度不健全

一方面,党和政府仍缺乏健全有效的责任追究制度,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后的落实整改压力不大。许多问题的解决要依赖各级领导的批示,而领导同志不可能对所有问题做出具体批示。另一方面,在目前的制度和工作安排下,审计机关本身既缺乏直接处理处罚的权力也缺乏跟踪落实的热情,使很多审计结果没有得到有效利用。

这些客观条件的限制,大多是审计机关本身无法改变的,不利于审计事业的长足发展。实行审计结果公告制度是审计机关为了更好地履行监督职责,主动提高对自身工作的要求,采取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办法,借助社会监督的“外力”,克服法规不健全和制度局限等不利条例的自我突破。

掀起审计风暴

审计风暴2003年,审计机关在不经意间掀起了“审计风暴”,显示了“公开”的力量-准确地说是从不公开到公开的力量,极大地提高了国家审计机关的权威和声望。2004年审计结果公告进一步步入正轨,审计结果公开化的步伐加快,披露的一些问题甚至更加严重,却没有在社会上再掀“审计风暴”,公众在高度关注的同时开始平静地接受这一举措。其中除去媒体炒作的成份的变化,也显示出公众的成熟和理智焕发出的适应力。这也提醒我们,审计机关要长久地保持相当的影响力必须实现审计结果公告由骤起“风暴”落实为基本制度,将公开的力量用制度的力量加以巩固。

(一)“公开”的意义和效果

审计结果公告所展现出的力量即“公开”的意义和效果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1)推动了政治文明的发展进程

公开透明是现代社会的大趋势,是现代政治文明的基本要求。“阳光是最好的消毒剂”,“腐败止于公开”。审计结果公告不但打击了各种违法违纪行径,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腐败,更推动中国社会在走向透明、走向公开方面迈出了更大的步伐,加速了中国政治文明的发展进程。

(2)审计机关的影响日益扩大

中国人喜欢用脸谱化、美名化的方法来记忆和传颂心目中的英雄形象。“审计风暴”一词及其背后所包含地新闻媒体对审计工作和审计人员的宣传极大地扩大了审计机关的知名度,树立了良好地形象。

(3)领导更加重视

社会舆论的关注也更加促进了国家各级党政领导对审计工作的重视,各方面关于支持审计工作、表彰审计人员、要求加紧落实审计结果的讲话和批示的报导日益增多。

(4)整改效果更加明显

如果说以上的影响是软效果,展现了审计结果公告的软力量,那么审计结果公开制度推行以来日益明显整改效果则是显而易见的。据统计发现2004年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效果为历年最好,审计监督成效更加明显。李金华审计长曾经多次表示:“今年的审计结果整改情况,可以说是20年来最好的。”

(二)制度的力量

提高政府行为的透明度,铲除滋生官僚腐败的土壤,只靠刮一两次“风暴”显然是不够的。只有让审计结果公告变成审计署一项日常的制度,才能更好地保证公众的知情权,对政府和有关部门进行有效监督,审计工作才能发挥最大的效用。审计结果公告的本质是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政府的必要环节,目的是更好地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必须由制度加以规范并固定下来。审计公告制度的重要意义在于:

(1)促进审计结果的落实

审计署向政府汇报工作固然有内部处理之嫌,而每年向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报告限于篇幅也只能突出重点、有所取舍,容易引起争议。公开是公平和公正的基础,审计结果公告制度是公开原则在时间上的延续,是纵向的公平和公正。当这一制度由审计署内部的制度上升为一种国家认可甚至法定的制度,必然可以减少许多关于公告实施合法性或合理性的争论以及抱怨的借口,而直接转入问题的定性、定量以及具体的整改落实措施。对没有审计或公告的单位也能起到举一反三的教育和警示作用。

(2)促进审计质量的提高

审计公告制度是一把“双刃剑”,它对审计工作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审计公告中披露的事实必须百分之百准确,审计定性处理必须客观公正,审计之后的整改必须得到公众的认可。公开是双方面的,审计和被审计单位的工作在一定程度上都置于社会监督之下,审计机关固然可以通过审计公告促进审计结果的落实,而任何疏漏和不当也都可能造成工作上的极大被动,因此必须切实贯彻温总理关于“严谨细致”的指示,严格执行《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树立认真负责,扎扎实实,精益求精的工作作风,确保这项工作的万无一失。

建议与展望

审计公告制度(一)保证公告结构的完整性

审计结果公告本身应具有完成的逻辑结构,如以审计处理情况及建议结尾,而目前部分公告的结尾延伸出被审计单位的整改落实情况,属于“审计结果的结果”。这条“光明的尾巴”不但破坏了审计结果公告文本本身的完整性,更重要的是这些由被审计单位提供的情况难于核实取证。列于审计结果公告之内是否表示审计机关认可呢?建议在审计当中可以有意识地发现被审计单位一些好的值得宣传推广的经验做法,纳入到审计结果公告之中,而被审计单位的整改落实情况可以随同审计结果公告一并发表,但应列于公告正文之后。

(二)一些具体事例可以单独展开

审计结果公告中涉及的许多违法违规问题具有很高的典型性,但限于篇幅只能用一二句话简要概括,很可能无法引起舆论的关注,建议在其中选择一些问题突出、性质严重的案例具体公告,如链接成分报告作为附件。这样既可以完整地展示事例,树立反面典型,起到解剖麻雀的分析作用和警示作用,又可以推动参与审计的特派办和地方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公开工作,提高审计质量。

(三)加强与媒体”>媒体的沟通配合

审计结果公告向社会公开,受众可分为五类:党和政府、审计对象、新闻媒体、专家学者、普通群众。五者之间存在互动的关系,媒体作为中介,既是党和政府的喉舌又反映人民的呼声,并有其自身的工作特点和活动规律。审计结果公开后,真正在舆论间传播的基本上并非审计结果公告的文本本身而是经过新闻媒体收集整理、加工提炼而成的各种新闻焦点。审计机关一方面要重视与新闻媒体的沟通,及时报道审计工作的成果和存在的困难,以取得人民群众、专家学者以及其他公务人员的理解和支持;另一方面要积极研究媒体的宣传规律,把握舆论的焦点、热点,指导具体的审计工作,推动关于审计的舆论宣传更加成熟,更具理性和建设性。

(四)防止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出现“过”与“不及”

揭露问题并不是最终目的,解决问题和遏止类似问题的产生才是根本。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实行后的结果简单分析起来,不外乎有以下几种可能:一是公告无内容,淡出公众的视野;二是内容较少引发官官相护的怀疑甚至质疑;三是部分内容有新闻价值,引起关注和积极地讨论,推动整改落实;四是查出的问题非常严重,引起轰动、争议,甚至出现极端情况影响社会稳定;五是查出的问题反复出现,各方面见怪不怪,在实质上空洞化,不再引起注意。其中,四、五两条是“过”,一、二两条是“不及”,都是我们不愿意看到的。

制度建设是必不可少的,但并不是一劳永逸的,一方面要认真分析形势,深入实际,把握社会发展的脉搏,严谨细致地取证,通过在公告前严格地请示上级政府并反复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征得他们同意来排除公告的风险;另一方面则要防止制度化带来的僵化与形式化,防止按部就班地“为了公告而公告”,这在审计公告制度全面推广,尤其是在部分地方执法环境的受限较多情况下的更易形成一种趋势。媒体需要兴奋点,群众需要由远而近的实际效果。媒体的力量使之成为资源,群众的关注永远是我们工作的后盾。总喊“狼来了”的孩子将失去发言权;审计结果公告整体上如同一杯果汁,不能因强自为之或各地一拥而上地加入而冲淡,而果汁冲淡容易,再浓则很难。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只能承载其所应该承载并能够承载的责任,我们应该珍惜目前来之不易的局面,坚持宁缺毋滥的原则,继续积极稳妥地推进公告工作,同时防止“过”的风险与“不及”的倾向。

21世纪,中国政治文明的进程势不可挡,审计公告制度的实行是其中重要标致性的一环,是浓墨重彩的一笔。如果说审计结果公告是一柄柄利剑,“审计风暴”就是闪烁其上的光环,而审计结果公告制度能够使这些光环在可接受的范围内长久地固定下来。 审计公告制度必定将审计工作带入一个新的纪元。

意义

一、实行公告制度是审计工作自身的需要

公告制度的推行对 审计新闻网开通人员的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是审计客观公正性的体现。向社会公布的审计报告必须保证事实确凿、证据充分,所作的审计评价和结论经得起社会公众的推敲,处理、处罚的宽严尺度把握正确。这就从客观上要求审计人员提高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对于审计工作也是一种压力和动力,此举必将推动审计工作质量上一个新的台阶。当前各级审计机关都把提高审计工作质量作为重要的工作目标。实行审计公告制度对审计工作提出的要求,同这一目标也是吻合的。再则,审计机关同其他经济监督机构一样,在监督别人的同时,自身也需要接受监督,而实行审计公告制度本身也是一种接受监督的方式。而且事实已经证明,这种监督方式是受社会公众欢迎并得到好评的。从另一方面来讲,审计公告制度也是审计机关政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它必将对审计机关的廉政建设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

二、实行公告制度是监督审计结果执行的重要途径

国家领导曾指示,要求各级审计机关进一步加强对审计决定的跟踪、检查和落实,可见中央领导同志对于监督审计结果的执行十分重视。当前,审计结果的执行情况不如人意,阳奉阴违甚至拒不执行也屡见不鲜。监督执行一要靠审计机关加强跟踪检查和督促、催办,二要靠人民群众和社会舆论的监督。在某些时候,后者比前者更有威慑力。要社会群众监督审计结果的执行,首先必须让社会、群众了解审计结果,人民群众也有这个知情权(除非审计报告涉及机密和不宜公开的事项)。审计公告制度是让社会群众了解审计结果十分有效的方式,应该加以推广。在党政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中,被审计对象所在地区或单位的群众很关心审计的结果,关心本单位领导审计中有无发现违纪违法的行为;如有,审计机关又是如何处理的,这些都是他们很想了解和关心的事。而现在的情况往往是只有被审计对象和其所在单位的财务部门知情;有些部门和单位即使开会传达,也经常避重就轻,违纪违规行为内部消化,仅为少数人知道,起不到震慑作用,因此造成屡查屡犯,痼疾不改。实行公告制度,将这些问题置于群众的监督之下,对这些单位的领导具有一定的压力,促使他们不能不重视审计结果的执行。如果群众连审计结果都不了解,又怎么谈得上对审计决定的执行进行监督呢?至于那些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有关的审计项目,如救灾款、社会保障和医疗保险等专项资金的审计结果,还有如经人民群众举报后实施的专案审计的结果,人民群众理所当然会加以关心,让他们知情本属理所当然。2002年3月份,我局应物价部门举办物价听证会的要求,对我区自来水公司制水成本进行了专项审计,审计结果公布以后,不仅为物价部门调整水价提供了客观依据,也为听证会的群众代表陈述意见提供了依据,受到人民群众的好评。

三、实行公告制度是审计工作同国际接轨的必然结果。

我们应该正确估计和把握人世对审计工作的影响,调整、完善未来一个时期审计工作的发展战略,同时在具体的技术方法、审计标准等方面也应该尽快与国际接轨。审计公告制度在国外已很普遍,在美国、加拿大等经济发达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除了向议会报告外,也及时向社会公开,公众很容易在报纸、电视等新闻媒介上了解到自己关心的社会热点。在这方面我们是落后了,这里面除了社会体制不同的因素外,思想观念上的阻碍恐怕也有一定的影响。比如国内当前存在的“家丑不可外扬”、“会影响社会稳定”等思想就是实行公告制度的阻力。这些想法不是一点没有道理,在实行公告制度时,也是应该遵循谨慎原则,按照《审计机关公布审计结果准则》操作,防止可能出现的一些负面效应。但是如果我们一味地追求太平,或者把公告作为例行公事,甚至玩弄文字游戏,为有关单位和领导遮掩违纪违规行为,这就会使公告制度难以实施或流于形式。

推行审计公告制度,作为审计系统一种新情况、新做法,必然会引起种种思想,甚至遭受一些阻力,这是不足为奇的,我们应当有这方面的思想准备。克服这些阻力的根本办法,就是深入进行“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思想路线的教育,树立强烈的创新意识,克服满足现状、不思进取的倾向及各种消极畏难情绪,以与时俱进、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积极推行审计公告制度,并使这一制度日臻完善。

审计公告制度的国际比较

国家审计公告制度,指最高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存在问题的事实、意见、结论和建议,采用适当方式向社会公 中国审计报社2008年驻特派办记者站工作会议 众进行公开的制度,包括公开审计过程及结果、主动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等。实行国家审计结果公告制度既是公共受托责任机制、信息传导机制和反腐败机制的要求,也是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民主与法治程度的标志。

不同的审计体制之下,审计公告制度存在差异。这里的审计体制指最高审计机关归谁领导、对谁负责,以及最高审计机关与地方审计机关之间的关系。世界上国家审计体制主要存在四种模式,即立法模式、司法模式、行政模式和独立模式。以下笔者分别对不同审计模式下的审计公告制度进行比较分析。

立法型审计体制审计机关隶属于立法部门,完全独立于政府,直接对议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主要审计政府财政。这种模式在西欧、北美等发达国家和许多发展中国家十分普遍,是目前世界审计制度的主流。英美两国是属于比较典型的立法型审计体制的国家。

对于立法型国家审计而言,审计报告或者审计结果是直接向国家立法机构报告的。

美国审计总署被赋予充分的调查权和报告权,他们直接把审计报告提交给参众两院议长,提交给国会专业委员会,必要时由国会参众两院召开听证会,在会上公开审计报告,听证会完全公开,任何人都可以参加,媒体也可以进行报道。审计报告还可以在报纸上发表、电台上播放,公众也有权查阅审计报告。审计报告也可以向政府行政部门提交,但要同时抄送国会相关专业委员会和议员,以使其能够了解政府行政部门是否采取了相应的措施来解决审计报告中所提出的问题或建议。不仅如此,国会根据审计结果还可能做出削减该单位下年度拨款的决定,直到他们改正为止,因此在美国,审计公告后整改措施由国会来监管。美国国家审计的这种公布权可以将审计机关一家的监督扩大成为全社会的监督,从而大大增强审计监督的威慑力。

英国审计署的报告不仅送交议会,由议会责成有关政府部门或社会团体予以回应,同时也在因特网上公布并向媒体披露,接受舆论和社会的监督。对于审计公告后的整改措施由英国国家审计署来监管,英国国家审计署有权继续追踪有关部门是否采取补救措施并提出相关建议。

司法型审计体制审计机关除具有审计职能外,还拥有一定的司法权限,显示了国家对法治的强化,被西欧和南美一些国家广泛采用。

法国司法型审计体制典型的代表,设立了审计法院,享有最高法院的某些特权,可以对违法或造成损失的时间进行审理并予以处罚。法国审计法院可就公共账目审计、接受财政拨款的企业或机构审计、社会保障审计中所查清问题出具判决书、做出合规与不合规的结论以及相应处罚的裁决。

对于司法型审计国家的审计报告或审计建议来说,也具有较高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法国审计法院通过向新闻界发布审计结果和发布国家公告的形式,将审计结果公布于众,以取得社会公众舆论的再监督。审计的公开性具体表现在:一是审计法院每年度对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结果向议会和总统呈交一份年度审计公共报告,同时将公共报告在国家官方报纸上公布,向全社会公开,让全国公民都了解和监督政府。二是审计法院的公共报告有专项审计内容,也有企业审计内容。三是审计法院的公共报告,每年要汇编成册并进行摘编以公开出版。这些审计公示方法非常有效,加大了审计监督的权威性和震慑力。

独立型审计体制审计机关不隶属于任何权力部门,独立于立法、司法和行政部门之外,直接对法律负责,日本就是典型代表。这种模式从形式上看是独立于三权之外,实际上它更偏重服务于立法部门。

日本会计检察院是日本最高国家审计机关,独立于立法、行政、司法三权之外。会计检察院将审计报告提交国会,抄报内阁和首相,并通过新闻机构公开发表(保密的除外),并且经常将审计报告改写成通俗读物广为散发。

德国德国联邦审计院向议会提出并发布综合的《审计报告》。审计院在审计过程中发现政府部门的重大问题,随时向议会及政府提出专项的特别审计报告,由议会协调处理有关问题。此外,每年要写出年度审计报告递交众议院、参议院及联邦政府,同时召开新闻发布会,由审计院长将年度审计报告有关重点内容向社会公布,并在公开刊物上登载。德国联邦审计院在完成《审计结果评点》后,由联邦议院的专门的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查报告中指出的问题是否属实并随时监督此机构落实整改的措施。但与美国等立法型审计机关不同的是,德国审计院向政府行政部门提交的审计报告或建议书,如果纠正意见或改进建议都得到政府行政部门的采纳,并采取了实际行动,审计员也可以不再向议会提交类似的报告,而美国会计总署向政府提交的任何报告与建议书,都要同时抄送美国国会相关委员会,以达到为国会服务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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