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长的选任
审判长除《法官法》和《人民法院审判长选任办法(试行)》规定的法官任职条件外,一般由各个人民法院自己规定,但是一般需要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审判长在审判台的中央
(一)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秉公执法,声誉良好。近两年内未受党纪、政纪处分,近一年内未发生按规定应追究责任的错案。
(二)具有审判员职务;任助理审判员二年以上,且取得法学学士以上学历;任助理审判员三年以上,且具有法律大专以上学历。获得法律专业硕士是学位以上的助理审判员,可不受工作年限的限制。
(三)有比较丰富的审判实践经验和熟练驾驭庭审的能力,能够独立承办大、要案和复杂疑难案件。
(四)具有较强的文字综合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独立制作的判决书、裁定书质量较好。
(五)有一定的法学理论基础和较强的调研能力。
(六)身体健康状况能够适应审判工作的要求。
助理审判员任命为审判长的,在职数限额内,应通过法律程序,任命其为审判员;在未被任命为审判员前,组成合议庭时应按法律规定为其配备相应职务的审判人员。
审判长的职责
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审判长选任办法(试行)》的通知(法发[2000]16号)《院人民法院审判长选任办法(试行)审判长主要职责是:
审判庭
(一)担任案件承办人,或指定合议庭其他成员担任案件承办人;
(二)组织会议庭成员和有关人员做好庭审准备及相关工作;
(三)主持庭审活动;
(四)主持会议庭对案件进行评议,作出裁判;
(五)对重大疑难案件和合议庭意见有重大分歧的案件,依照规定程序报请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六)依照规定权限审核、签发诉讼文书;
(七)依法完成其他审判工作。
合议庭当中平等的一员
一般的法庭审理会有三名法官。或者由法院与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但是审判长必须由法官担任。 走访办案的合议庭
在审判的过程当中,坐中间的就是审判长,另两个叫审判员。
从理论上讲,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长和审判员的权力是一样的。审判长只是起一个主持人的作用,所以一般情况下问的问题多一点。
说审判员的级数不太科学。法官倒是有级别。共是十二级。
所有的法官都可以成为审判长。审判长只是在某一个案子中临时的一种称谓。下一个案子他可以是审判员。
2002年7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34次会议通过了《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该规定指出:审判长与其他合议庭成员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平等的关系,除审理案件的主持权外并无特殊的凌驾于其他合议庭成员之上的权力。审判长与院长、庭长之间的关系则是一种较为复杂的,性质多样的“协调—管理”关系。对于审判长与其他合议庭成员之间的关系《最高法院的规定》第四条有明确规定:“合议庭的审判活动由审判长主持,全体成员平等参与案件的审理、评议、裁判,共同对案件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负责。”至于审判长与院长、庭长之间的关系,至少应当有三个方面,一个方面是从行政管理的角度来考虑,院长、庭长是法院的行政领导,从人、财、物等诸方面对法院或各个庭室进行管理,审判长作为法院中业务上的骨干当然成为法院着重培养的人才;并且审判长在审判案件中所涉及的一些财、物的用度也须经由行政领导审批,从这一方面来说审判长与院长、庭长之间的关系是一种行政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另一方面,院长、庭长还是法院中业务上的领导,尽管这种领导方式倍受质疑,并且也亟需改进,但无论如何院长、庭长对审判长的业务上的领导权却也不容轻易的否定,这种领导主要的途径是院长、庭长对案件的审批权以及由院长、庭长组成的审判委员会对案件的决定权体现出来。除此之外,院长、庭长与审判长之间的关系还有一种协调、监督、指导的关系,这类关系非常复杂,往往涉及面非常广泛,有行政上的,有业务上的,甚至还有生活上的,总而言之我们可以把院长、庭长与审判长的关系概括为“协调—管理”关系。
和法官的区别
法官是对从事审判工作的人员的称呼,也就是一种职业名称,和检察官、警官等等是一样的。
审判长就有两种意思:第一就是在审理具体案件的合议庭中担任主要审判职责,对该案审理负责的法官,就叫审判长,而其他合议庭成员就是审判员或者人民陪审员。第二,审判长是法院系统内部的一种职称,只有被任命为审判员两年以上才能竞争上岗审判长。
合议庭当中的作用
《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条规定:“合议庭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审判长。院长或庭长参加审判案件的时候,自己担任审判长。”《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六款、《民事诉论法》第四十二条也做出与《法院组织法》相同的规定。这就说明审判长不是一个固定的职称,而是根据审判案件的需要在组成合议庭时由院长或庭长临时指定其中一名审判人员担任的职务。因此,审判长是相对于合议庭而存在,它是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判案件时负责组织庭前、庭审和案件评议等活动的审判人员。根据我国三大诉论法的有关规定,审判长的主要作用是:
一是组织合议庭成员做好庭前的准备工作即准备庭详细研究庭审分工、调查、举证质证、辩论等,如庭前证据交换等,确定并告知当事人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确定开庭日期,张贴开庭公告等事项;
二是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负责核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是否到庭和核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宣布案由,告知当事人的诉讼权和义务,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和翻译人员)名单,询问当事人对合议庭组成人员是否提出回避申请,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等事项;
三是在庭审中,引导当事人在法庭调查阶段进行举证、质证,主持合议庭成员对当事人所举出的证据和对公诉机关指控刑事诉讼的被告人有罪的证据进行认证,依法传唤有关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出庭作证,出示法院依职权收集的证据和宣读到庭的证人证言,主持法庭辩论,法庭调解和休庭合议后当庭审判,宣布休庭、闭庭等项;
四是主持合议庭成员对案件的裁判结果进行评议;
五是审核并签发有关裁判文书;
由此可以看出,审判长是法院审判组织合议庭的中心人物,是审理案件质量的把关者,同时又是司法公正的带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