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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财产申报制度

什么是官员财产申报制度

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是指国家公务人员在任期和离任时期,依照规定的时间向国家有关部门申报个人家庭财产并积极接受监督与审查的制度体系。其目的在于,公开国家公务人员拥有的财产状况,使民众能够监督公务人员的财产状况,以防治国家公务人员利用职务职权之便而导致的寻租腐败,从而维护国家公务人员的廉洁形象。

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政治意涵

第一,官员财产申报制度作为监督工具,对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中国有重要贡献。其他国家相关经验表明,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在有效监督以权谋私方面发挥关键作用。作为一项同时具有预防和惩治腐败的重要制度,官员财产申报制度试图通过经常性的财产申报,警戒和威慑公职人员公权行为,从他律角度抑制官员的权力投机心理。另外,这种制度更突出地强调官员必须接受公众和相关机构的权力行为监督,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中国的权力监督机制必不可少的重要因子。

第二,官员财产申报制度作为监督工具,对增强执政党与政府公信力有重要作用。正如征收财产税、金融实名制等制度一样,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提供了政府及其官员行政权力行为监督工具,因为财产申报过程中可对政府官员在其任职期间的财产明细作出检视,假设某个政府官员的财产增量明显与其职位所得合法收入不相一致,则表明其个人财产增量中必定有其职位合法收入之外的增量因素,因此有必要进一步细究。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将有助于政府官员的权力运行透明度增加,亦将有助于增加执政党与政府公信力。

第三,官员财产申报制度作为监督工具,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大有裨益。执政党面临的严峻形势和执政风险,迫切要求加快推进制度性反腐。诸多腐败案件表明,缺少官员财产申报制度以及财产公开制度,不仅给反腐败工作增加难度和运行成本,而且易使官员产生侥幸心理。另一方面,完善中国社会主义民主监督制度,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是不可或缺的内容。官员财产的申报与公开,能够有效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与发展,有助于社会监督官员以权谋私行为,从而阻断官员以公权与私欲发生关联。

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推行困境

(一)申报而无谎报问责机制

中国财产申报尽管在内容上有诸多不如人意的地方,但是真正导致财产申报制度被架空的,则是谎报问责机制的缺失。中国官员财产申报内容全凭自觉,这样试图让贪官主动申报公开非法所得,无异于天方夜谭。官员申报内容是否为谎报都无法确定,那么就更不用说谎报问责了。因此首先完善谎报纠察制,继而实施发现谎报的问责制,是中国把官员财产申报制向前推进的关键。

(二)公开而无独立问责机制

监督有多种形式,但是想要形成强有力的监督,只有两种方式:要么是自上而下的垂直监督,即让监督者的权力超过被监督者;要么是监督者具有高度独立性,即能够在不受来自被监督者及其势力干预的环境下实施监督。在中国,前者是问责的主要形式,纪委人大的问责被视为严惩贪腐的关键手段,但是自上而下的问责尽管有力且高效,却存在“以少管多”的问题,因此有必要引入独立问责机制。

(三)申报而无相关法律依据

中国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没有相应法律保障,这就造成广大官员认为这一制度是“暂时的”,“实验性的”,因此无法认真对待这一反腐制度,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有效落实。此外,没有法律依据也让一些官员可以放心地提出反对意见甚至阻挠这项制度实施,这对于财产申报制度的权威性也有一定影响。

官员财产申报制度陷入困境的原因

(一)从申报主体来看

1.官本位思想。国民受数千年封建制度影响,始终不乏抱有官员即百姓父母这样观念的人,这部分官员也许并不是贪官,他们只是在心里无法适应官员从老爷到公仆的转变。当然,这部分人只占反对财产申报制的一小部分,而且反对理由也不会直白到直接展露出以上的心理活动,他们会变换各种冠冕堂皇的理由用以说明这一制度是如何不适合在中国,或立即在中国推行。

2.隐私权问题。侵犯隐私权是没有什么理论性研究的,是反对者反对这一制度的一个最普遍理由。无疑,官员作为中国公民,也是有其隐私权的,财产收人乃至家人的财产都要不分巨细完全暴露在众目睽睽之下,确实涉及到隐私权问题。不仅仅中国面临这一问题,世界各国也都或多或少面临这一问题,这不仅涉及公民权利与官员财产申报制的协调问题,更是对财产申报范围确立与公开形式设计的巨大挑战。

3.维持社会稳定。部分高层领导认为,中国经过多年来的高速发展,已经进入社会转型期,这一时期社会矛盾凸显,制度存在一定滞后,官员贪腐情况呈多发态势。如果在这一时期推行官员财产申报制,势必会造成官民矛盾激化进而影响社会稳定。

(二)从制度本身出发

1.申报范嗣界定。如前所述,中国现行各地试点的规定申报主体的范围不统一,这既会产生隐私权的争论,又可能因为申报主体的不全使一些贪官成为漏网之鱼。其次是申报财产项目没有明确界定,这是事关是否能切实统计出官员真实财产数的关键规定,各地不仅未能形成大致统的电报项目;而且普遍过松,这样的申报很容易给一些贪官以可乘之机。

2.申报审查机制。对于有可能出现的瞒报漏报,中国现行制度并没有相应的审查机构对此进行核实,这直接导致至今没有任何一个官员是因为在财产申报这一制度上被查出问题而落马,胡长清、成克杰、李金宝等贪污数额高达百千万的贪官,既不是在申报制度中被发现的,亦非是通过考核制度被查出的。缺乏必要的审查制度是致使中国这一制度形同虚设的关键因素。

3.申报后的财产公示。与国外相比,中国官员财产的公示不算透明,有些试点地区设置秘密申报项目有些甚至干脆不对公众公开,公众参与度不高,这既有公民意识缺失的因素,也一定程度反映了中国政府机构对于财产公开诚意不足,缺乏积极性。

(三)从配套环境分析

1.法律保障长期搁浅。众所周知,中国早已有通过立法确立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打算,1994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将《财产收入申报法》列入到立法项目。时至今Et,该法的制定困难重重,阻力巨大,可想而知有多少官员不愿看到立法成功,这反向说明立法的必要性。

2.全民信用体系不完善。中国信用体系不成熟,大量现金交易使官员贪污受贿的款项很容易就能瞒报而不被查到,即使调查机构全力追查,也面临重重困难,在技术上对官员财产无法实施严密监控。

3.舆论监督的民主氛围不足。中国媒体对于政府正面新闻的报道始终占主体地位,长期形成的主旋律思想导致当人们需要媒体担负起与贪污官员作斗争的责任时,部分媒体“为官者讳”,不敢深入报道,生怕因此得罪官员,影响政府形象。这就间接导致公众无从得知官员财产申报的情况,这一制度最重要的环节之一——公示就没法顺利实施,更不用说公众监督了。

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困境的政策

(一)消除官员自身的阻力

1.理论思想的正确化。高层领导首先应该有此觉悟:在现行体制下,自下而上地推进一个阻力如此大的制度,可行性很低。对于普通官员,应了解这样一个基本的事实:任何人出任公职,首先必须部分地放弃其作为公民应享受的某些权利。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是国家杜绝腐败的重要措施,只要让广大官员看见国家推行这一制度坚定不移的决心及人民对这一制度的拥护欢迎,那么任何心理上的抵触与不适应也自然会渐渐消除。

2.官员收入的规范化。规范官员的工资收入是实行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前提。在中国,现行的T资体制是不完善的,因为工资收入并不能代表官员全部的财产来源情况,这就造成了官员的收入中有很大一部分是无法无据的,这就使得他们对官员财产申报制度产生了抵制情绪。

(二)完善财产申报制度

1.加快财产申报的相关立法。法律是一个制度实施的根本保证,尽管困难重重,立法势在必行。如前所述,在立法机构内部,也存在来自官员的阻力,而正是因为立法迟迟无果,制度的建立才缺乏一个强有力的支撑。这就需要更多学者及研究机构对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更加深入透彻的研究,得出符合实际的结论,那么支持立法的人也会多起来。

2.严格财产申报的规范性。显而易见,中国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无法真正为反腐出力。最重要的地方就在于中国没有统一财产申报人群的范围,没有统一财产申报内容的范嗣,对财产申报内容的审查也很不到位。想要规范申报环节,可以参考国外现成的范围,结合中国国情及试点中反映出来的问题综合考量,以国家立法的形式规定下来,并且建立起一个与正常官僚体系相对独立的机构,尽最大可能不受行政系统官员的影响来对其进行审查。

3.提升问责制度的有效性。明确问责是保障,提升问责制度的有效性,有利于遏制中国官员财产申报弊端,促进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完善。问责惩罚的任务由国家权威机构承担,对于所有在申报公示中出现问题的官员无差别地进行问责。同时,这也需要公示环节的监督,当整个体系形成一个互相联系的整体时,监督将贯穿整个制度的每一环节,各环节的每一角落。

(三)充分发挥社会监督功能

1.社会公众监督。在中国,人民群众是国家的主人,国家各项政策方针的制定,只有经过人民群众的参与,才是最符合实际、最能解决问题的。同时,还应“广开民智”,使他们认识到认真履行监督工作是与他们自身利益息息相关的,令他们热心于对官员财产申报的监督。这样才能保证官员财产置于社会公众的监督之下,才能确保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有效执行。

2.舆论监督。中国舆论与民众监督长期得不到重视,尽管有舆论监督,但多为监督一些级别较低的官员,即便如此,媒体也似乎在冒着很大的风险。这既有官本位思想的影响,也是现实社会中舆论不太开放的表现。从思想上应该认清,与贪官作斗争才是真正的爱国。另一方面,政府对舆论管得过严,行政影响力巨大,因此媒体多抱有不敢得罪官员的心态。国家如果能对媒体松绑,让媒体自主权多一点,这样人民才能够参与到对官员财产申报公示的监督中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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