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孽息

什么是孽息

孽息是民法中的一个法律概念,它指由原物所产生的额外收益,是指由原物而产生的物。孳息与孽息不存在法律关系与自然联系,孽息是孳息的误写误用。

孽息的分类

在民法上,孳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天然孳息指因物的自然属性而获得的收益,与原物分离前,是原物的一部分。如果树结的果实、从羊身上剪下的羊毛。法定孳息指因法律关系所获得的收益,如出租人根据租赁合同收取的租金、贷款人根据贷款合同取得的利息等。

《物权法》第116条规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而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担保法》抵押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致使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扣留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孽息或法定孽息,但抵押权人未通知到应当清偿法定孽息的义务人除外。

孽息的相关学说

《德国民法典》第99条第3项规定,因法律关系(物或者权利)所生之收益为孽息,德国学者多称为拟制的孽息。日本民法则规定为物之使用对价之金钱及他物。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69条第2项规定,称法定孽息者,惟利息、租金及其他因法律关系所得之收益,系仿德国民法之例。然其范围较德国民法为广。

其应说明者,有以下四点:

1、母物不以物为限,即由权利所生之收益,亦为孽息。此点与泰国、日本法律所称母物必须为物者不同。

2、法定孽息为因法律关系之收益。所谓法律关系,指一切法律关系而言,其基于法律行为或基于法律之规定,在所不同。故因租赁关系所得之租金,故为孽息,即因履行迟延所得请求之迟延利息,亦不失为孽息。因法律关系关系所得之收益。

3、所谓收益,一般称以物或权利之使用之收益,委以他人所得之对价。收益多为定期,其非为定期者,此可视为母物之代价者为限。

4、物之使用后,须有所受取之物或其同种同物之返还请求权。使用非消费物时,应当返还原物。消费使用时,应返还同种同量之物。”台湾地区学者的观点是“即因履行迟延所得请求之迟延利息,亦不失为孽息 ”,发包人拖欠工程价款产生的利息亦属于“因履行迟延所得请求之迟延利息”,应属于法定孳息范畴。

认为拖欠工程价款利息为法定孽息的理由还有:

第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相比较而言,前者属于加工承揽合同,后者多为引起物权变化的债权合同,在性质上存在一定的差异。定作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发包人)欠付承揽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承包人)加工费用(工程价款)时,欠付工程价款的利息与本金之间关系上看,更具有随附性;与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相比较而言,显得更为紧密。开发商欠付投资款的行为是违约行为,通常应向相对人支付约定违约金而不是欠付投资款利息,而工程结算后发包人仍然不向承包人支付工程价款,此时欠付的工程价款通常认为已经转化为类似借款合同的性质,只是一个简单的债权债务关系,在这种情形下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支付欠付工程价款的利息。

第二,国外的立法例对定作人欠付承揽人报酬时应当支付报酬及利息也有相应规定。国际通行的FIDIC土木工程施工条件规定:雇主未能在合同约定的付款期内支付工程款的,雇主应当按照投标书附件中规定的利率,从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全部未付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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