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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育证

基本介绍

一、已婚未育情况的婚育证明

婚育证明 兹有某地区某人,性别,民族,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与某地区某人,性别,民族,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于某年某月某日依法登记结婚,双方均为初婚,现无子女,望给予办理一胎生育登记卡.

公示十天无异议,特此证明

某地计生办(公章)

年月日

二、未婚未育情况的婚育证明

婚育证明

兹有我某地区某人,性别,民族,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属未婚无违法生育,情况属实,特此证明。

某地计生办(公章)

年月日

三、已婚已育情况的婚育证明

婚育证明 兹有某地区某人,性别,民族,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与某地区某人,性别,民族,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于某年某月某日依法登记结婚,双方均为初婚,于某年某月某日政策内生育第一胎男孩(女孩),现采取避孕节育措施为宫内避孕节育器(或工具或药具),情况属实,特此证明。

办理对象

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公民,外出前须到户籍地所在乡(镇、街道)计生办办理国家统一格式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以下简称《婚育证明》):

1、离开户籍所在地的跨乡镇、街道流动人口;

2、拟异地居住30日以上;

3、年龄在18周岁至49周岁之间;

4、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探亲,访友,求医,上学,出差等除外)。

政策依据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不按照规定办理婚育证明,经其现居住地的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通知后,逾期仍拒不补办或者拒不交验婚育证明的,由现居住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规定》 第十条第三款和第四款的规定: 对在现居住地居住1年以内未持国家统一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人员,在现居住地办理临时《婚育证明》,并限期补办《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对在现居住地居住1年以上未持国家统一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人员,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在现居住地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将办理情况通报其户籍地: (1)经核实,婚姻、生育信息完整、准确的; (2)在现居住地依法办理暂住登记1年以上,并具有稳定职业和住所的; (3)已采取绝育措施的;

《成都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规定》 第十条第一项 不按照规定办理婚育证明,经其现居住地的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通知后,逾期仍不补办或者拒不交验婚育证明的,由其现居住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所需资料:《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声明书》

服务程序

办证

1、凡需办理临时《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人员,持本人《身份证》、《结婚证》(已婚人员)、来成都市一年以上的证明材料(暂住登记或务工单位的证明)和一寸彩色照片2张,填写《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声明书》,到成都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出示以上证件,即可办理。

2、办理有效期一年《流动人口婚育证明》除需带上以上证件外,还需要有节育措施证明,即可办理。

所需材料: 1、本人身份证;

2、结婚证(已婚人员);

3、一寸免冠照片2张。

收费标准: 免费

办理时限: 1日

办事机构: 各街道、镇乡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

办公地址:

联系方式:

法律依据: 1、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

2、《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规定》;

3、《成都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规定》。

备注说明

(一)《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用途

1、办理《务工证》、进行暂住登记等作为计划生育的唯一有效证件。

2、凭《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在现居住地享受与常住人口计划生育同管理同服务的有关政策。

(二)其他说明

1、临时《婚育证明》有效期为3个月,办理临时《婚育证明》免费。

2、现居住地办理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有效期为3年。

3、流动人口婚育证明验证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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