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委托加工物资是指企业委托其他单位加工成新的材料或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的物资。
企业由于受工艺设备限制,有时需要把某些物资委托外单位加工制成另一种性能和用途的物资,以满足经营的需要,例如将木材加工成木箱,生铁加工成铸件等。发往外单位加工的物资,虽暂时离开企业,但仍属于本企业的存货。
实际成本
企业委托其他单位加工的物资的实际成本包括:
1.加工耗用物资的实际成本;
2.支付的加工费及往返的运杂费和保险费等;
3.支付的税金。包括委托加工物资应负担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委托加工物资的核算
二、委托加工物资的核算
(一)发出物资的会计处理
企业根据加工合同的规定,拨付给加工单位加工用原材料时,由供应部门根据加工合同,填制“委托加工物资发料单”,经审核后,由仓库据以发料。
发出物资时,根据发出物资的实际成本借记“委托加工物资”账户,贷记“原材料”账户。如果采用计划成本法核算,还应结转材料成本差异,贷记“材料成本差异”账户。
[例31]某一般纳税企业委托滨江量具厂加工一批量具,发出材料一批,计划成本5000元,材料成本差异率为1%,另以现金支付运费50元。
借:委托加工物资—滨江量具厂 5100
贷:原材料 5000
材料成本差异—原材料 50
现金 50
(二)支付加工费及税金
企业除按照加工费标准支付加工费外,还应按加工费的17%计算交纳增值税。如果按税法规定需要交纳消费税的,还应计算交纳消费税。
[例32]委托滨江量具厂加工的量具加工完毕,开出转账支票支付加工费855元,支付增值税145.35元,另以现金支付量具运费45元。
借:委托加工物资—滨江量具厂 9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145.35
贷:银行存款 1000.35
现金 45
(三)委托加工物资收回
委托加工物资收回时,应由供应部门填制“委托加工物资收料单”,通知仓库据以收料。
[例33]委托滨江量具厂加工的量具验收入库,实际总成本6000元,计划成本6060元。
借:低值易耗品 6060
贷:委托加工物资—滨江量具厂 6000
材料成本差异—低值易耗品 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