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契约刚性
契约刚性是指现有契约的固化和创新契约会遇到很多的抵制。
契约刚性的理论解释
约瑟约瑟夫·E·斯蒂格利茨强调了导致契约刚性的四个方面:第一,新契约形式的风险。契约当事人从来也不知道契约条款的确切含义,因为契约和信息永远是不完全的,是经验使他们能够观察到条款的结果,但是,对于新的契约的结果,经验往往就失灵了,同时,他会疑虑对方境况是否好转,自己的状况是合会变得糟糕,否则,对方为什么要提出变更呢,因此现有契约的变更便受到抵制。第二,信息不对称。如果契约的一方对于将来了解得情况更多,他很可能提出可获得更多收益或减少可能损失的变更,而了解情况较少的另一方会给以反对;类似地。雇主可能提出某种变更,工人不会轻易同意,他认为雇主知道所有的结果。这里面体现着契约信息弱势方对另一方的经济人假定。第三,逆向选择效应。提出契约形式的个人向人们传达了这样的信号,即他具有较多的知识、较强的计算能力或诉讼能力等,因此,除非这样的变更能让所有的人看到是一种帕累托改进,否则个人将不愿意接受变更,这是契约不容易对发生变化的环境做出相应反应的一个重要原因。第四,法律约定。契约的不完全性和语言的多义性赋予法律解释契约的责任,并判决契约的不成文条款。这种法律约定存在着不确定性,进一步意味着契约双方境况的恶化,因此,提出契约偏差的当事人有责任通盘考虑所有的结果,而不负这个责任的当事人却会想方设法反对他。
而对于经济环境变化与契约刚性(rigidity)之间矛盾的存在也常常使得事先设定的契约规则与现实需要发生冲突,即产生“契约摩擦”。为降低契约成本,实现自身效用,管理当局同样有可能借助创造性会计来减少或消除这种摩擦。现实中的契约总是具有不完备的特性,不完备的契约给创造性会计带来了可能。
契约刚性的缺陷
契约刚性与现代化大市场的开放性是一种矛盾,生产技术的发展不断地拓展了交易客体,交通、通讯技术的进步不断地扩大了市场的空间,市场却又不得不陷入了交易主体自身造成的泥潭。“解铃还需系铃人”,上述契约刚性产生的原因都带有根本性,信息问题、信誉问题是其本源,需要的是有效的制度安排。
第一,契约刚性阻碍现有契约方走出去寻求新的合作。如果合作顺利,现有契约方会一直合作下去.直到出现人为的偏差(撇开客观的终止因素),为方式的相互熟知以及与此相联的低交易成本有力地维护着现有合约及其持续性,他们之间产生并延续着高度的可契约性。
第二,契约刚性阻碍非契约方进入与现有契约方的合作。陌生人之间不但不容易交易且交易成本高,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不可契约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