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失信惩罚机制
失信惩罚机制是社会信息体系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是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治本之策。它的作用就是经济手段和道德谴责手段并用,惩罚市场经济活动中失信者,将有严重经济失信行为的企业和个人从市场主流中剔除出去。同时,使政策向诚实守信的企业和消费者倾斜,间接地降低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获取资本和技术的门槛。
失信惩罚机制的构建应具备三个基本条件:一是征信数据对信用专业机构开放;二是通过征信数据库介法公开信用调查结果;三是形成由全社会力量构成的市场联防机制。
失信惩罚机制的类型
失信惩罚机制主要有5类:
1、由政府综合管理部门做出的行政性惩戒。
2、由政府专业监管部门做出的监管性惩戒。
这两类惩戒都是由政府部门采取记录、警告、处罚、取消市场准人、依法追究责任等行政管理手段.惩罚或制止违法违规或失信行为。
3、由金融、商业和社会服务机构做出的市场性惩戒。主要是对信用记录好的企业和个人,给予优惠和便利,对信用记录不好的企业和个人,给予严格限制。
4、通过信用信息广泛传播形成的社会性惩戒。主要是使对交易对方的失信转化为对全社会的失信,让失信者一处失信,处处受制约。
5、由司法部门做出的司法性惩戒,主要是依法追究严重失信者的民事或刑事责任。
失信惩罚机制的主要特点
1、依托征信数据库,以市场方式处罚失信企业。
2、将交易双方的矛后转换为失信企业与全社会的矛后,以利于对失信行为企业进行实质性的打击。
3、形成失信惩罚的社会震慑力,将企业的失信动机消灭在萌芽之中。对于已成为事实的失信行为,要在相当长的受罚期间内,使失信企业不能进入市场进行交易,加大企业失信的成本。
4、在对企业失信行为进行惩戒的同时,又具备对守信企业的奖励功能。
5、惩戒的作用范围覆盖全社会。
6、信用专业机构是法律法规约束下的企业失信惩罚机制的主要执行者。
失信惩罚机制的功能及特征
失信惩罚机制具有对任何经济主体的失信行为进行惩罚的作用;失信惩罚机制还对潜在失信者产生震慑、警示作用,力求将失信的动机消灭在萌芽状态中,对失信行为产生事先约束性。同时,失信惩罚机制还具备奖励功能,奖励诚实守信的商户和消费者,从而起到对失信者及潜在失信者的示范作用。
失信惩罚机制具有主动出击和覆盖面广的特征。失信惩罚机制对失信行为的打击是主动的,它不对任何企业和个人打招呼,也不对失信者进行任何思想道德方面的教育,甚至在失信行为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就开始实施对其处罚。失信惩罚机制的覆盖范围很大,失信记录在全国甚至全球范围内传播。
失信惩罚机制的功能
失信惩罚机制首先要起到对任何经济类型的失信行为进行惩罚的作用,惩罚是围绕着经济性质的处罚进行的,间接地对失信行为进行道德谴责。其次,失信惩罚机制具备奖励功能,奖励诚实守信的商户和消费者,而且是实惠的奖励,拉大市场对失信和守信的态度反差。从效果上看,失信惩罚机制以震慑作用为主,力求将失信的动机消灭在萌芽之中。对于形成事实的失信行为,其效果是要在相当长的受罚期间内,使失信企业不能进入市场经济的主流,加大失信企业的经营成本,造成失信的个人生活不便。在达到上述效果的同时,失信惩罚机制的工作成本还要非常低,任何作为交易对方的企业和个人都能够使用得起。因此,失信惩罚机制能够发挥对信用交易市场秩序的维护作用,并通过实质性打击和震慑方式减少市场上存在的各种失信行为,保障市场的公平竞争原则,有助于提高企业的信用交易的成功率。
失信惩罚机制的作用范围应该能覆盖非常大的社区。企业资信调查服务一般要覆盖到全球200个以上国家或地区的任何一个有限责任公司。至于个人信用调查服务,它至少应该覆盖一个城市的全部人口,但覆盖面应该以国家或联盟的疆界为限比较合适。失信惩罚机制的作用应该是“无孔不入”地在社会上全面渗透,不仅方便地让失信记录在全国范围内传播(甚至是全球传播),而且市场联防措施也是在对应范围内施行的。在社会信用制度健全的国家,如果一个人有了经济失信记录,就不能再申请信用卡、购物卡、购房贷款和任何信贷,甚至在申请租房、安装电话、手机上网、银行开户时,也会遭到拒绝或提高相应的费用。由于失信惩罚机制对失信记录的传播功能,如果企业有违约失信行为出现,失信企业会遭到提供服务的各类机构的抵制,不能取得贷款,供应商不对其赊销生产资料,甚至政府监管部门不允许营业执照得到年检通过。
失信惩罚机制的工作内容
失信惩罚机制的主要工作之一是制作失信企业和个人的黑名单,并以合法的形式向合法的用户传播其交易对象的不良信用记录。对于如何制作黑名单,存在两种完全不同的理念和做法。以美国为代表的市场自然形成的征信机制,在对失信记录进行处理时,其做法是“基于事实,仅基于事实。”这种做法的优点是证据充分,没有法律障碍,法理通顺。但其缺点也是很明显的,它将评价失信行为的“任务”推给了信用调查记录的使用者,它的调查报告仅供使用者参考。是否与失信者交易,完全由信用记录使用者自己判断和决定。另外,政府的有关监管部门没有办法依据联合征信数据库罗列的记录做出简单易行的判断, 以便对失信者实施行政性处罚。很明显,采用这种方法有两个必备条件,一是作为信用记录使用者的各类授信机构、政府部门、雇主、公用事业单位要相当成熟;二是当地的法律法规相当健全。而另一种做法则是,黑名单由有关政府部门或者声誉卓著的征信机构发布,在一个失信企业或个人被登录上黑名单之前,经过一系列的信息处理和信用评分过程,它力图“科学”地解释失信者被登录到黑名单的理由。具有监管功能的政府部门和其它查询者只需知道被列在黑名单上的企业或个人有足够严重的失信行为,应该对它们采取联防和处罚措施。后一种做法的缺点是加大了政府或征信机构对联合征信数据库的经营成本,也可能招来被处罚的失信者的报复。
依失信惩罚机制的工作方法而论,联合征信平台的操作者会把所有企业的失信行为记录下来,按照时间顺序或额度进行排列,登录在各企业征信数据库中,并制作出“黑名单”、“灰名单”和“红名单”。其中,黑名单和红名单会被登录在多种“公示牌” 或专业网站上,易于传播和用户查询。凡运作黑名单系统的政府部门或征信机构,在其征信数据库中,也都应该科学地运行一个“灰名单”系统。灰名单系统的作用非常重要,它是征信数据库中的“预警系统”,也是失信者向黑名单和信用修复系统转化的过渡。灰名单系统将企业或个人的失信记录进行分类和累计,在报警时对证据进行复核。如果建立一个数学模型处理灰名单上的记录,科学性和应用效果会更好。红名单也可以通过一个数学模型进行解释。为了政府监管部门的执法方便,在执行失信惩罚机制任务的征信数据库中,还可以设立“绿色通道”。“绿色通道”概念通常被用于政府建立企业征信制度的工作中。对于在“绿色通道” 内的守信企业,政府经常给予“免检放行”和“抽样检查”性质的处理,减少政府的工作量,减少处于“绿色通道” 范围内企业的一些负担,也起到对诚实守信行为的鼓励作用。如近期北京市工商局开展的“北京守信企业公示活动”。
失信惩罚机制的实施
失信惩罚机制必须具备可操作性,最重要的环节是允许运营联合征信平台的机构能够采集失信企业和个人的不良记录,并通过各政府渠道和征信机构,合法地将其公示给授信机构。
最常被采用的“黑名单” 方法,就是将企业或个人的失信记录正确列人“黑名单”, 向全社会乃至全世界“公示”,将矛盾激化为失信方对全社会的矛盾。既然失信惩罚机制所组织的联防会涉及到在市场上活动的所有授信机构,在操作上必须简单易行,成本低廉。也就是说,市场要求制作“黑名单” 的征信机构,向所有的授信机构提供多种渠道、方便、快捷、价格低廉的查询。失信惩罚机制还生产“红名单”,在红名单上的企业多是长期重合同守信用的企业。政府政策可以向被列在红名单上的企业和个人倾斜,例如以财政补贴形式降低对这种企业的贷款利率以示奖励。各类授信人也可以考虑给“红名单”上的企业和个人以各种优惠和奖励,降低守信者使用信用工具的成本。
不论谁制作和运营联合征信平台,都应该取得有监管功能的政府部门的合作和指导。因此,由相应的政府部门来“公示”黑名单比较妥当,这样做可以增强黑名单的权威性。任何征信机构都有权力制作黑名单,但原则是基于事实,最好只记录失信事件,不做任何分析和评价。
依我国的国情, 由于我国的信用管理体系尚未建立。我国信用管理体系中的惩罚机制必须由政府机构来执行。在目前阶段,我国信用管理体系中惩罚机制的实施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公安、法院、银行、工商、税务等部门可以将企业和公民个人各种违法犯罪记录、民事诉讼记录、欠贷款和信用卡恶意透支记录、偷逃漏税等记录通过政府上网工程联网后向全社会开放(确定一个期限),允许任何人查阅;
严禁失信人员担任企业的管理人员,尤其是担任企业董事长、董事、经理、会计,对失信企业给予工商年检不合格的处罚;
建立失信企业名单,鼓励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充分披露不讲信用的人和事,让舆论谴责不讲信用者;
政府有关部门牵头成立各行各业的同业协会,让失信者自愿接受同业协会对失信行为的处罚,主要是同业协会的全体成员一致拒绝与被处罚者进行合作与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