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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关系

什么是失业保险关系

失业保险关系是指用人单位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之后与失业保险制度诸方面的关系,主要包括用人单位和职工与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组织联系方面的关系;用人单位和职工在立法和制度范围内所享有的权益;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对用人单位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情况和缴纳失业保险费年限,以及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情况的记录;失业保险机构所记载管理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的档案关系;用人单位和职工持有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制发的失业证或失业保险手册等。通常所说的转移失业保险关系,就是指职工从甲地转移到乙地之后,过去参加失业保险情况和缴费年限继续有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继续保留。

失业保险关系的转移

1.劳动者跨统筹地区转移

《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失业保险关系随之转迁。

所谓的单位成建制转移,是指一个单位全部从甲地搬迁乙地。如果一个单位是跨统筹地区转移的,就产生了一个问题;即原来该单位及职工已经在甲市参加了失业保险,并缴纳了多年的失业保险费,他们搬到乙市,原来参加失业保险的年限还算不算?正是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失业保险条例》才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失业保险关系随之转迁。所谓的失业保险关系转迁.就是承认原来参加失业保险的年限还算数。这主要是为了保护转移的单位及其职工的合法权益,不能因其转移就中止失业保险关系。但对其已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是否与失业保险关系一并转移,对此,《失业保险条例》并没有作出相应的规定,各地可协商解决。

2.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的转迁

《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失业保险关系随之转迁。所谓的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失业保险关系随之转迁,是指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搬迁的,应该在新的迁入地继续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不能因其搬迁就中断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

按照((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劳社部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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