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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存款账户

一、功能定义

基本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二、产品简介

基本存款账户是办理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的主办账户,经营活动的日常资金收付以及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均可通过该账户办理。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并且在其帐户内应有足够的资金支付。存款人的基本存款账户,实行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核发开户许可证制度。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是开立其他银行结算账户的前提。三、适用对象(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资格) 1. 企业法人

2. 非法人企业

3. 机关、事业单位

4. 团级(含)以上军队、武警部队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

5. 社会团体

6. 民办非企业组织

7. 异地常设机构

8. 外国驻华机构

9. 个体工商户

10.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

11. 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

12. 其他组织

由上可见,凡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并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以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同时,有些单位虽然不是法人组织,但具有独立核算资格,有自主办理资金结算的需要,包括非法人企业、外国驻华机构、个体工商户、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等,也可以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四、申办所需文件

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不同的存款人应按下列要求向中国工商银行相关网点出具证明文件:

1. 企业法人,应出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

2. 非法人企业,应出具企业营业执照正本。

3. 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和财政部门同意其开户的证明;非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

4. 军队、武警团级(含)以上单位以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应出具军队军级以上单位财务部门、武警总队财务部门的开户证明。

5. 社会团体,应出具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宗教组织还应出具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6. 民办非企业组织,应出具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

7. 外地常设机构,应出具其驻在地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

8. 外国驻华机构,应出具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外资企业驻华代表处、办事处应出具国家登记机关颁发的登记证。

9. 个体工商户,应出具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

10.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应出具其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11. 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应出具其主管部门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和批文。

12. 其他组织,应出具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存款人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还应出具税务部门颁发的税务登记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无法取得税务登记证的,可不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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