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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安全性评价

概述

地震安全性评价《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3号,2001年11月15日公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的上述规定进行了细化,对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的范围进行了规定。该条例第十一条规定:

下列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一)国家重大建设工程;

(二)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水灾、火灾、爆炸、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大量泄漏或者其他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包括水库大坝、堤防和贮油、贮气、贮存易燃易爆、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的设施以及其他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三)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放射性污染的核电站和核设施建设工程;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认为对本行政区域有重大价值或者有重大影响的其他建设工程。

国家标准GB18306-2001《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第4.3条规定:

下列工程或地区的抗震设防要求不应直接采用本标准,需做专门研究,即地震安全性评价:

a)抗震设防要求高于本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抗震设防要求的重大工程、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核电站和其他有特殊要求的核设施建设工程;

b)位于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分界线附近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

c)某些地震研究程度和资料详细程度较差的边远地区;

d)位于复杂工程地质条件区域的大城市、大型厂矿企业、长距离生命线工程以及新建开发区等。

以上各条款规定的建设工程、以及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各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应开展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各类建设工程,都应按本标准的要求,认真开展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对规定以外的因建设需要等原因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其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也应符合本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

分级

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划分为以下四级:

a) Ⅰ级工作包括地震危险性的概率分析和确定性分析、能动断层鉴定、场地地震动参数确定和地震地质灾害评价。适用于核电厂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中的主要工程;

b) Ⅱ级工作包括地震危险性概率分析、场地地震动参数确定和地震地质灾害评价。适用于除Ⅰ级以外的重大建设工程项目中的主要工程;

c) Ⅲ级工作包括地震危险性概率分析、区域性地震区划和地震小区划。适用于城镇、大型厂矿企业、经济建设开发区、重要生命线工程等;

d) Ⅳ级工作包括地震危险性概率分析、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复核。适用于GB 18306-2001中4.3条b)、c)规定的一般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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