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土地问责制
土地问责制是指在土地使用过程中,对违法占用土地资源,造成耕地等农用地变成工业用地或城市建筑用地,损害公民的合法权益,给行政机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责任的追究的土地制度。
土地问责制的实行原因
土地管理不善
近年来,中国土地管理秩序逐步规范,但土地管理方面问题依然突出。一些企业无视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采取“以租代征”、“批少占多”等方式非法占地,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有的未批即用甚至非法转让土地;有的地方政府执行国家土地法规政策不严格,违规下放土地审批权或者规避法定审批;有的为招商引资,纵容、默许甚至公开签订协议,非法占用大量耕地甚至基本农田;有的部门对土地违法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使一些土地违法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为维护法律法规的严肃性,监察机关将发现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实行严惩绝不姑息。
政府和开发商利益共谋
一直以来,受制于“土地财政”,地方政府与开发商之间存在着一定程度的“利益共谋”。违规用地、变相屯地等现象屡见不鲜。来自国土资源部的数据显示,截至2009年底,全国闲置土地累计达1万公顷。更多的“地王”项目需要进行切实处置。在高额土地收入面前,很多地方在处理违规用地上“投鼠忌器”。而如何遏制地方违法用地的反弹,也成为中央政府的一块心病。对于非法占用土地问题,我国正在进一步完善土地管理法。不过,业内人士也指出,遏制非法用地、斩断开发商与地方财政的利益链,关键在于调整中央与地方的土地收益分配格局,从根本上减少地方政府“以地生财”的冲动。另外,变革现有的土地招拍挂制度,从目前“价高者得”的模式,要转化为“限房价、竞地价”模式。
权利过分集中
从这些涉“土”腐败的案件来看,关键的一点就是权力设置过分集中,实际操作中往往都是“一把手”说了算。对于地方政府而言,为了掌控土地这一重要的经济资源,往往采取不正当行为干预土地管理事务,干预土地出让。而对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来说,因不是垂直管理,受制于地方政府,难以监督。有时,还成了同级政府违法用地的高参。没有建设用地,就占用非建设用地乃至基本农田。没有规划就进行调整,先安后办(手续),先调后报甚至只占不报。谁要说个不字,损害经济发展的大帽子就会扣到头上,重者就得考虑挪位子。具体办事人员大都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有的地方官员还因“占地发展,立功”而被重用,造成了现在耕地面积越来越少的局面。
土地违法违规行为频发
多年来,土地违法量大面广的问题,特别是地方政府土地违法的问题一直未能有效解决。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现行的责任追究制度中缺少有效的政府领导问责制度。由于土地违法多为“因公违法”,政府领导往往主观上狠不起来,管理上“松”,查处上“软”,一定程度上纵容了土地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在具体执法实践中往往难以追究到政府领导,特别是政府主要领导的法律责任。为此,《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明确要求,要“严格实行问责制”。
促进可持续发展
对政府土地管理工作实行问责制是国家加强土地管理的重要举措,其目的在于通过建立有效的责任约束机制,限制和规范政府权力和政府工作人员行为,将政府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的责任落到实处,保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还对哪些问题需要向政府问责进行了明确。根据《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精神,问责主要是对地方政府负责人的土地违法违规领导责任进行追究。《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明确了三种需要追究政府领导责任的情形:一是对辖区内发生土地违法违规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二是对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不制止、不组织查处的;三是对土地违法违规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为保证把国家关于实行问责制的要求落到实处,《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要求监察部、国土资源部要抓紧完善土地违法违规领导责任追究办法。
土地问责制的相关规定
2008年国土部、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制定《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
2008年5月由国土部、监察部和人保部联合出台“15号令”,将“15%”作为问责比例标准,是三方慎重研究设定的。根据“15号令”,凡是地方违法违规土地面积占当年新增建设用地面积15%以上者,将被追究责任,包括主要负责人记大过、降级或撤职。
土地问责制的评价
官员土地问责作为一种政治层面的制度设计,其主要目的不是为了惩戒几个“贪官”、“庸官”、“懒官”,而是为了督促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牢固树立保护土地责任意识和公共权力意识。由于我国正处在一个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的时期,土地资源需求量大,资源供需矛盾十分突出,土地执法形势异常严峻。在此背景下,要管好、用好土地,必须明确具有土地公共管理职能的各个主体的责任和任务,并在此基础上进行科学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