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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

立法目的

中国制定土地管理法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相关问题

2.中国土地分为哪几类?

分为:(1)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2)用于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3)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3.属于国家所有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有哪些?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4、《土地管理法》对于土地所有权的确权是如何规定的?

土地管理法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5、《土地管理法》对于土地使用权的确权是如何规定的?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

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具体登记发证机关,由国务院确定。

6、哪些情况,需要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7、我国土地权属变更一般有几种情况?

一般有四种情况:(1)依法征用和划拨土地;(2)依法出让、转让土地使用权;(3)依法买卖、继承、交换、分割土地使用权;(4)土地使用权机关权利的变更。

8、土地权属变更登记的程序应当如何进行?

(1)由用地单位和个人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登记申请,填写申请书,交验有关变更土地证件;(2)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书及有关文件进行审核和实地验证。(3)经审查批准变更,更换或更改有关土地权属证书。

9、什么叫土地承包经营?

土地承包经营是指本集体经济组织与其成员,为发包、承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签订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使承包者在该土地上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行为。

10、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是多少年?

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是30年,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11、土地承包经营中,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

发包方的权利有:(1)经营管理权;(2)监督权;(3)收取承包金或提留。

义务:为承包方提供相应服务。

12、土地承包经营中,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

权利:享有经营自主权。

义务:(1)不得破坏土地生产条件;(2)不得荒芜承包的土地;(3)按合同完成生产任务;(4)按合同交承包金或提留。

13、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间,如何调整承包的土地?

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的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14、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如何解决?

(1)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2)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3)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4)在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15、中国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它是如何规定的?

中国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它是指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16、国家规定列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耕地有哪些?

(1)经国务院有关主和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2)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3)蔬菜生产基地;(4)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5)国务院规定应当列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其它耕地。

17、什么是基本农田?

基本农田是指根据一定时期人口和国民经济对农产品的需要以及对建设用地的预测,而确定的长期不得占用和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期内不得占用的耕地。

18、征用哪些土地需国务院批准?

(1)基本农田;(2)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3)其它土地超过70公顷的。

19、征用土地补偿标准及补偿费如何计算?

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1)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2)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3)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4)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20、临时用地有哪些特点?

(1)是一种特殊建设用地;(2)只能用于建设项目施工或地质勘查;(3)使用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年;(4)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21、乡(镇)村建设用地的原则是什么?

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22、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如何审批?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

23、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如何审批?

(1)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2)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3)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有关“农用地转用”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4)农村村民出卖、出租房屋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24、在哪些情况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1)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2)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3)因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土地的。

25、农村村民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如何处理?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此外,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26、非法批准占用土地如何处理?

无权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用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27、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如何处理?

(1)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2)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3)可以并处罚款;(4)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5)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8、土地管理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哪几种措施?

(1)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土地权利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2)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土地权利的问题作出说明;(3)进入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占用的土地现场进行勘测;(4)责令非法占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29、对土地管理部门作出拆除的处罚决定不服的,该怎么办?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管理机制

土地出让收益制度改革的基本方向是扩大中央分成比例,逐步加大中央对土地出让金等土地出让收入的控制权,以合理的方式引导土地出让金向正确方向使用。

2009年3月份,国土资源部等部门联合出台了《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其中规定15%的土地出让金必须用于土地复垦和土地整理工作,土地出让金必须纳入地方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2008年8月,《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24号文”)中也明确规定,地方土地出让金收入的10%应用于城市廉租房建设。但是,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副总工程师邹晓云对此却认为,由于地方“土地财政”家底不清,很难确定地方政府能严格执行上述政策。因此,关于土地出让收益分配的改革,还需要从很多方面来规范。

此次《土地管理法》修改不仅包括中央和地方的土地收益分成,还将农民等利益主体在土地出让收益中如何参与分配的问题列入考虑范围之内。

例如,农民社保问题和土地可以考虑采取挂钩制度。地方政府从农民手中征取了土地,取得了土地出让收益,而失地农民社保问题同样是政府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应该由财政资金中出,可以将地方收取的土地出让收益与财政安排的失地农民社保工作挂钩考虑。

除了土地收益分配机制改革外,此次列入《土地管理法》修改范围的还有土地审批制度改革。整体改革方向是土地审批权逐步下放,中央只管用地指标,省级及以下政府负责具体用地审批。

土地审批制度改革,将从“审批环节、审批事项、批准权限、报批方式、报批程序和审查内容”六大方面,严把土地审批中的关键环节,对新增建设用地进行“全方位卡位”。

总体来看,这项改革的重点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审批管制将得以加强。二是严格新增建设用地的审查报批,障国家重点工程必需用地。而且,土地审批权限将进一步向中央集中,并由国家统一调控,建立新增建设用地审批与国家产业政策相结合的机制。三是加大审查力度。即对各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占补平衡、产业政策、农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等等进行严格审查。

在加大土地审批权以控制建设用地指标的同时,国土系统还将对目前的土地审批事项进行清理,“该管则管,不管则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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