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铁路货运公约概念
在集装箱货物的国际多式联运中,利用铁路进行多式联运的方式是比较方便的。当然,在铁路之间的联运与在多式联运,铁路作为运输过程中某一区段的运输方式是有区别的。前者系指同一种运输工具间的运输,如铁路与铁路联运,而后者系指铁海、铁公、铁空等运输方式间的联合运输。对国际铁路联运中一般概念的理解是:“根据两国以上的国家协议,按有关规定,利用各自的铁路共同完成一票货物的全程运输”。
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始于19世纪后半期,当时欧洲国家之间开办铁路运输业务,并于1886年建立了国际铁路常设机构—“国际铁路协会”。随后在1890年,欧洲各国外交代表在瑞士首都伯尔尼举行会议,制定了《国际铁路货物运送规则》,即所谓的伯尔尼公约。该公约经各国政府批准后,于1893年1月1日实行。1934年,此项公约在伯尔尼会议上又经重新修订,并自1928年10月1日起实施。伯尔尼公约曾在第一次、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中断以后多次修改,至今仍使用着。
1951年1月3日,我国和当时的苏联铁路代表在北京举行会议,双方签订中苏铁路联运协定,并于1951年4月1日开办苏联铁路运输。
同年11月,当时的阿尔巴尼亚、保加利亚、匈牙利、东德、波兰、苏联、捷克斯洛伐克等8个国家的铁路部门签订并实行了《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简称国际货协。协定规定:为解决由于执行上述协议所发生的有关问题,每两年召开一次协议参加者定期代表大会,并设立事务局,负责处理大会闭会期间的日常事务。事务局由波兰铁路代表担任主席,地点设在华沙。
1953年7月,中国、朝鲜、蒙古铁路代表参加了在莫斯科召开的国际货协参加者代表大会,并从1954年1月1日起实行上述协定,中苏联运协定同时废止。
1955年7月在柏林召开的国际货协代表大会上,越南铁路也派代表参加,并从1956年6月1日起实行国际铁路联运协定。至此,在欧洲大陆有几个国家铁路参加了国际铁路联运协定。
国际铁路货运公约对铁路联运的限制
国际铁路联运对同参加国际货协与未参加国际货协铁路间的运输有严格区别:
1、对参加国际货协铁路间的货物运输
参加货协各铁路间的货物运输,是以发站一张货运单证,铁路负责直接或通过第三国铁路运至最终到站并将货物交收货人。由于国际货协参加国铁路轨距不同或铁路间不连接,所以货物联运的方式也不同。
(1)在相同轨距各国铁路之间,可以发送国车辆直接过轨,货物在国境站可以不换装而直通运送;
(2)在不同轨距各国铁路之间,由接收铁路及时准备适当车辆,货物在国境站换装或更换车轮对后再继续运送;
(3)铁路不连接的国家货协参加国铁路之间,其货物运输可通过参加国铁路某一车站予以转运。
2、对未参加国际货协铁路间的货物运输
在与未参加国际货协国家铁路运输货物时,发货人在发送铁路用国际货协单证办理至参加国际货协的最后一个过境铁路的出口国境站,由国境站站长或发、收货人所委托的中转人办理转运至最终到达站,如:
(1)向参加国际货协的国家运输货物时,发货人可以国际货协运输单证办理至参加国际货协最后一个过境铁路的出口国境站,由该国境站站长办理转运至最终到达站。相反方向运输时,也可由该国国境站站长办理转运。
(2)向伊朗、阿富汗等国家铁路运输货物时,发货人可以国际货协货运单证,办理至参加货协最后一个过境铁路的出口国境站,由发货人或收货人在该站委托的中转人办理转运手续。相反方向运输时也可委托中转人办理转运。
(3)通过港口的货物运送
我国通过波兰铁路至格丁尼亚、格坦斯克、什切青等港口站,或原德意志民主共和国至什斯尼次、罗斯托克等港口站住芬兰、瑞典、挪威和丹麦等国家运输货物,或朝鲜、蒙古、苏联、越南等国通过我国铁路至大连、新港、黄浦等港口站往阿尔巴尼亚、日本等国家运输货物,或相反方向运输货物时,发送站或港口站用国际货协单证办理,由发货人或收货人委托在港口站的中转人办理转运业务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