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国际软法
国际软法是软法在国际法上的延伸和发展,甚至软法这一概念事实上是最先出现在国际法领域的。
国际软法兴起的背景
国际软法兴起于20世纪70年代,最早出现在环境保护、人权等领域。国际软法的兴起不是偶然的,其勃兴必然有着深刻的社会背景和国际背景。
首先,全球化的发展使得全球性问题日渐突出,是国际软法产生的直接原因。国际软法最早在全球性的环境保护等领域出现,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全球化的推进,工业文明的发展过程中引起了一系列全球性的环境问题,而这些环境问题对人类生活的影响日渐加剧。无论是全球气候变暖、环境恶化,还是高致病性的流行性疾病在全球范围内的传播,针对这些具有高度国际共识却又积极复杂敏感的领域,在当前的国际社会中,一方面,由于国际立法规范的缺位而导致无法可依的困境;另一方面,尽管在应对全球性问题上,各国有着高度的共识,但共识并不等于合作,因为针对上述领域的国际立法必然会影响到各国的国际利益,尤其是经济利益和发展利益。在利益纷繁复杂的国际社会,要达成一致并且采取法律强制性的手段进行利益的重新调配,必然是一场实力与外交的综合博弈,因此,其成本和难度上都是十分巨大的。究其原因,在全球化的今天,主权国家仍然是国际社会的主体,国际利益仍然高于一切。在涉及全球性的问题上,国际利益往往要让位于国家利益。因此,针对上述领域的国际立法,自然很难达成。所以退而求其次,在许多全球性问题的解决上,为凝聚各国在政治立场上的共识,往往以不具备法律强制力的软法形式通过。相对于无果而终,国际软法的形式至少是一种进步。
其次,国际组织的大量出现为国际软法出现提供了组织上的可能。二战后,随着国际事务和地区性事务的不断增多,与此同时,全球性问题以及各专业领域问题的突出,原有的官方的国际组织在只能上逐渐不能应对日益发展的国际社会环境,作为对传统国际组织职能的补充,大量的专业性极强的国际组织得以产生,这些官方或者非官方的国际组织积极参与到全球性治理中来,通过召开国际会议,发布研究报告,发表会议宣言等各种方式在许多专业性的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并逐渐为国际社会所认可,进而在一定程度上被赋予了普遍性规范的能力,甚至被授予了负责这些规范实施和检查的职能。而这些组织所制定或通过的规范往往属于国际软法范畴。所以国际组织的大量出现为国际软法的产生提供了组织可能。
再次,国际软法本身独特的非法律性约束为其提供了发展可能。由于传统国际法本身的严肃性和严谨性,其产生必然要经过长时间的论证和各个国家法律间的协调,同时还要受到不同国家国家利益的影响,即便形成了最终法律文本,仍然需要各个国家权力机关的批准才能生效。传统的国际法机制在某些方面已不能适应快速变化的国际社会现实,由于国际软法本身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没有法律约束力,因而能避免繁琐的国际立法程序,同时也避免了因某个国家未批准条约而导致法律的施行效果大打折扣;此外,国际软法的内容大多数是原则性的,能容易取得各个国家间的共识,由于没有严格的要求,也避免了各个国家间因利益之争而破坏共识。最重要的是国际软法较好地适应了国际政治形势的真实需要。正是这些传统国际法所不具备的灵活性、妥协性、非法律约束性等特点,促进了国际软法在国际范围内的发展。
国际软法的作用
第一,国际软法为某些事实上已经存在的国际习惯或国际法规范起到证明的效力。在现实情况中,许多的国际软法的到了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赞同,反映了国际社会普遍一致的国家实践和法律确信,因此,这些国际软法可以作为国际习惯或者国际法规范得以存在的证据,甚至还可以在实践中演变成习惯国际法。
第二,国际软法还经常在实践中被国际司法机构援引。因此,在一定程度上,起着对国际法的补充与辅助的作用。我们知道,国际社会在不断前进与发展,而国际法相对于现实的变化具有相对的稳定性,但同时也存在滞后性,在一定程度上无法适应国际社会出现的新情况、新变化。如果频繁地修改国际法势必会对法律的效力和权威造成重大影响,而国际软法具有相对的灵活性,能根据国际社会环境的变化作出相应的调整与修正。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往往援引一些国际软法作为对现有国际法体系的补充,以防止国际法规则过失导致的不合理不公正现象。
第三,国际软法主要对某些国际争端起了协调与妥协的作用,从而缓和了该地区的紧张局势,为该地区的和平与稳定创造了条件。在现代国际关系中,国家利益的谋取仍然是国家对外关系的主要目标。因此,在某些区域性问题上,区域内各国经常会因为争夺该地区的国家利益产生摩擦,甚至冲突。最为典型的当属中东地区,该地区因为争夺石油、水源、领土等资源抑或因为宗教信仰而成为国际关系中最不稳定的地区之一。在这些国际关系紧张的地区,有强制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法往往无法发挥作用,甚至适得其反,恶化该地区的局势。因此,以国际协调和地区间妥协形成的国际软法反而更能在真正意义上推动该地区的和平进程。
第四,国际软法在某些国际性问题上提高了全球性共识,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如为了解决全球环境、人权等领域的各种国际问题,许多国际组织或者多边外交会议制定了一系列包括宣言、指南、协议在内的各种国际软法。这些国际软法在有效地规范国际组织、国家或者非政府组织、跨国公司方面的国际行为之外,还使某些领域的国际问题在国际社会上引起了广泛关注。以解决全球气候变暖为例,哥本哈根气候变化会议以及墨西哥坎昆会议等一系列行动都在这一国际软法的协议性框架下开展的。通过国际软法来协调解决国际问题正逐渐成为这个时代最鲜明的特色之一。
国际软法对国际法发展的影响
国际软法虽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但它在规范国际社会中所发挥的非法律性约束以及其对国际法的意义和作用是不可低估的。
首先,构成国际软法的一些国际宣言或决议作为国际社会在某些领域高度共识的宣示,往往是经过了长时间的仔细论证,表达了人类对于当前国际社会某类问题的一般价值观念和基本认识。因此,对于国际社会来说,某项国际软法的通过事实上对将来的国际实践和国际立法具有指示性的作用。虽然国际软法本身的特性使得软法不会产生任何实质性的法律责任,但是参与国政府签订了这些协议之后在很大程度上就负有道德上的义务,从而会受到道德说服的影响,这种具有道义和政治影响力的国际道德久而久之会成为国际立法或国际习惯的渊源。以联合国大会的决议为例,这些决议本身不具备法律上的约束力,但是有助于将来国际法的发展方向。正如某国际法学家所言“一系列的决议可能表明新的法律规则成立所需要的法律确信正在演进”如联合国在1948年全体会员国一致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作为宣言性的软法在国际社会的实践中得到了世界各国的普遍遵循,甚至有些国家将其列入本国国内法的一部分。按照传统的国际法界定,《世界人权宣言》是由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因此它并非一个强制性的国际公约;但作为一部国际软法,其所宣示的关于公民的各项政治权利以及经济文化方面的权利得到了国际社会的普遍承认和遵守,其中大部分内容已经发展成为习惯国际法,甚至有些已经具有强行法的性质。
其次,国际软法为某些事实上已经存在的国际习惯或国际法规范起到证明的效力。在现实情况中,许多的国际软法得到了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赞同,反映了国际社会普遍一致的国家实践和法律确信,因此,这些国际软法可以作为国际习惯或者国际法规范得以存在的证据,甚至还可以在实践中演变成习惯国际法。以国际法院受理的尼加拉瓜诉美国一案为例,国际法院的判决就援引了联合国大会关于禁止使用武力和非法干涉的决议,从而证明了禁止使用武力、禁止非法干涉这一国际习惯法的存在。再次,国际软法为国际条约、国际习惯甚至一般性的法律原则的形成提供了有利的条件。仍旧以《世界人权宣言》为例,宣言发表后,为以后的两份强制性的联合国人权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奠定了基础,后两份国际性人权公约将宣言所宣示的大部分内容纳入了国际强行法范畴。同样,在环境保护领域,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制定的《陆源海洋污染指南》为1990年通过的《保护海洋环境免受陆源污染科威特议定书》提供了条件。因为国际法严肃性和复杂性的特点,各国之间又不容易取得协调一致,所以国际软法往往充当了一些国际法最终确立的前奏。
最后,国际软法还经常在实践中被国际司法机构援引。因此,在一定程度上,起着对国际法的补充与辅助的作用。我们知道,国际社会在不断前进与发展,而国际法相对于现实的变化具有相对的稳定性,但同时也存在滞后性,在一定程度上无法适应国际社会出现的新情况、新变化。如果频繁地修改国际法势必会对法律的效力和权威造成重大影响,而国际软法具有相对的灵活性,能根据国际社会环境的变化作出相应的调整与修正。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往往援引一些国际软法作为对现有国际法体系的补充,以防止国际法规则过失导致的不合理不公正现象。以20世纪关于南斯拉夫问题国际法庭中杜斯科一案为例,国际法庭便引用了《联合国秘书长报告》、《危害人类和平安全罪条约草案》等一系列国际软法文件。应该说,这些国际软法文件在很大程度上补充了现有国际法存在的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