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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税收协定

概念

国际税收协定国际税收协定是指一般是指国与国之间签订的避免对所得和资本双重征税和防止偷逃税的协定(agreementbetweenstateAandstateBfortheavoidanceofdoubletaxationandthepreventionoffiscalevasionwithrespecttotaxesonincomeandcapital)。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为了协调相互间在处理跨国纳税人征纳事务方面的税收关系,依照平等原则,通过政府间谈判所缔结的确定其在国际税收分配关系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税收协议。国际税收协定按参加国多少,可以分为双边税收协定和多边税收协定。双边税收协定是指只有两个国家参加缔约的国际税收协定,是目前国际税收协定的基本形式。多边税收协定是指有两个以上国家参加缔约的国际税收协定,现在国际上还不多,但代表了国际税收协定的发展方向。国际税收协定按其协调的范围大小,可以分为一般税收协定和特定税收协定。一般税收协定是指各国签订的关于国家间各种国际税收问题协调的税收协定。特定税收协定是指各国签订的关于国家间某一特殊国际税收问题协调的税收协定。

法律地位

国际税收协定国际税收协定与国内法二者都属于法律范畴,体现国家意志,并且相互依存相互渗透。但国内法协调的是一国内部的税收关系,国际税收协定协调的是一个国家与另一个国家的税收关系,并且二者法律强制力的程度和表现形式是不同的。在处理有关国际税务关系时,如果税收协定与国内税法发生矛盾和冲突时,大多数国家采取的是税收协定优先的做法,也有一些国家将国际法和国内法放在同等地位,按时间的先后顺序确定是优先还是服从。

最早的国际税收协定,可以追溯到1843年法国与比利时及1845年比利时与荷兰签订的税务合作和税收情报交换协定。1899年奥匈帝国与德国也缔结了双边税收条约。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各国垄断资本争夺世界市场、原材料产地和投资场所的斗争愈演愈烈,新独立的第三世界国家也纷纷出现,成为国际政治和经济上的一股重要抗衡力量。在这种情况下,由税收管辖权交错重叠所导致的国家间税收权益的矛盾也愈来愈复杂,它已经不能由各个国家通过国内税法单方面解决,因而需要谋求国际税收协定加以调整。近半个世纪内,新缔结的国际税收协定发展很快,到20世纪80年代初,各国缔结的税收协定已达1316个。

必要性

国际税收协定的意义和必要性主要表现在:

1、弥补国内税法单边解决国际重复征税问题存在的缺陷

2、兼顾居住国和来源国的税收利益

3、在防止国际避税和国际偷逃税问题上加强国际合作

历史

(一)国际税收协定范本的演变

国际税收协定1928年双边税收协定范本、1935年的协定草案、1943年墨西哥范本和1946年伦敦范本《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税收协定范本》《联合国范本》。

(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协定范本草案的基本前提:

1、居住国应通过抵免法或免税法消除双重征税;

2、所得来源国应力求缩减所得来源地管辖权的征税范围,并且大幅度地降低税率。

(三)联合国范本与经合组织范本的重要差异

联合国范本较为注重扩大收入来源国的税收管辖权,主要目的在于促进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签订双边税收协定,同时也促进发展中国家相互间签订双边税收协定。经合组织范本虽然在某些特殊方面承认收入来源国的优先征税权,但主导思想所强调的是居民管辖权原则,主要是为促进经合组织成员国之间签订双边税收协定的工作。

(四)联合国范本强调,收入来源国对国际资本收入的征税应当考虑以下三点

(1)考虑为取得这些收入所应分担的费用,以保证对这种收入按其净值征税;

(2)税率不宜过高,以免挫伤投资积极性;

(3)考虑同提供资金的国家适当地分享税收收入,尤其是对在来源国产生的即将汇出境的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所征收的预提所得税,以及对从事国际运输的船运利润征税,应体现税收分享原则。

法律地位

国际税收协定从目前大多数国家的规定来看,当国际税收协定与国内税法不一致时,国际税收协定处于优先执行的地位。中国是主张税收协定应优先于国内税法的国家。

目前其他许多国家也主张国际税收协定不能干预缔约国制定、补充和修改国内税法,更不能限制国内税法作出比税收协定更加优惠的规定;如果国内税法的规定比税收协定更为优惠,则一般应遵照执行国内税法。

国际税收协定在少数国家并不具有优先于国内税法的地位,例如美国。

国际税收协定与国内税法不一致举例:按照中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境内连续或者累计居住超过90日,其来源于中国的所得就应向中国纳税;而中日协定有关条款规定,只有当日本国居民在一个日历年内连续或累计在中国居住超过183天,才可以征税。

按照中国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外国企业在中国没有设立机构而有来源于中国的股息、利息等投资所得征收20%的预提所得税;而中日协定规定,对这类所得征收的预提税税率不能超过10%。再如,对建筑工地等常设机构,中国涉外税法中没有规定时间期限,而协定规定了6个月以上才构成常设机构。

内容

国际税收协定,在很大程度上受《OECD协定范本》和《UN协定范本》的影响及制约。从各国所签订的一系列双边税收协定来看,其结构及内容基本上与两个范本一致,都包括七个主要内容:

(一)协定适应的范围

1.人的适用。一切双边税收协定只适用于缔约国双方的居民,外交代表或领事官员的外交豁免权除外。

2.税种的适应。各类税收协定一般将所得税和一般财产税列为税种适应的范围。

3.领域的适应。一般的税收协定规定各缔约国各自的全部领土和水域。

4.时间的适应。一般国际税收协定在缔约国互换批准文件后立即生效,通常没有时间限制。

(二)协定基本用语的定义

1.一般用语的定义解释。一般用语的定义解释主要包括“人”、“缔约国”、“缔约国另一方”、“缔约国一方企业”等。

2.特定用语的定义解释。特定用语对协定的签订和执行具有直接的制约作用,必须对特定用语的内涵和外延做出解释和限定。如“居民”、“常设机构”等。

3.专项用语的定义解释。国际税收协定中有一些只涉及专门条文的用语解释,一般放在相关的条款中附带给定义或说明。

国际税收协定(三)税收管辖权的划分。

对各种所得征税权的划分,是双边税收协定中包括的一项主要内容。各国对所得的征税有不同的内容,涉及的所得范围各不一样,但总的来看,可分为四大项:一是对营业所得的征税。对缔约国一方企业的营业所得,双边税收协定奉行居住国独占征税的原则;对常设机构的营业利润,一般规定适用来源地国优先征税的原则。二是对投资所得的征税。国际税收协定一般适用来源地国与居住国分享收入的原则。三是对劳务所得的征税。区分不同情况,对居住国、来源地国的征税权实施不同的规范和限制。四是对财产所得的征税。在各国所缔结的双边税收协定中,对上述各项所得如何征税,应有一个明确的权限划分,并对有关问题加以规定。如对各项所得由哪方先行使税收管辖权,先行使税收管辖权的一方应由什么样的条件限制,征税国应对某些收入采取什么样的税率征税等。

(四)避免双重征税的方法。

在签订税收协定时,还应考虑采用什么样的方法来避免对优先行使征税权而已征税的那部分所得的重复征税。如何在免税法、抵免法和扣除法中选择采用方法以避免国际间重复征税,如果缔约国双方确定给与对方跨国纳税人的全部或部分优惠以饶让,也必须在协定中列出有关条款加以明确。

(五)税收无差别待遇原则。

税收无差别原则在国际税收协定条款规定中具体表现为:

1.国籍无差别条款。即缔约国一方国民在缔约国另一方负担的税收或者有关条件,不应与缔约国另一方国民在相同情况下负担或可能负担的税收或有关条件不同或者比其更重,禁止缔约国基于国籍原因实行税收歧视。

2.常设机构无差别条款。即缔约国一方企业设在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的税收负担,不应高于缔约国另一方进行同样业务活动的企业。

3.扣除无差别条款。缔约国一方企业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利息、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款项,应与在同样情况下支付给本国居民一样,准予列为支出。

4.所有权无差别条款。即资本无差别条款,是指缔约国一方企业的资本不论是全部还是部分、直接或间接为缔约国另一方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居民所拥有或控制,该企业税负或有关条件,不应与该缔约国其他同类企业不同或比其更重要。

(六)税务情报交换两个范本都规定,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应交换为实施本协定的规定所需要的情报,或缔约国双方关于本协定所涉及的税种的国内法,按此征税与本协定不相抵触的情报。

(七)相互协商程序。缔约国财政部门或税务主管当局之间通过缔结互助协议完善相互协商程序用以解决有关协定使用方面的争议和问题。该程序是各税务主管当局之间的一个讨论程序,旨在尽可能找到为各方所能接受。

分类

国际税收协定(一)、按参加国家的多少分

1、双边协定:指两个国家参加缔结的税收协定。

2、多边协定:指由两个以上国家参加缔结的税收协定。

(二)、按协定内容的不同分

1、单项协定:指涉及所得税等专门税种的税收协定;

2、综合协定:指涉及国家税收一系列问题的税收协定。

(三)、按照国际税收协定涉及的内容范围大小可以分为

1、一般税收协定

2、特定税收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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