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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院

历史简介

国际法院国际法院也称“世界法院”、“海牙法院”。联合国的主要司法机关。联合国大会和安全理事会于1946年2月6日选出了国际法院法官,法院于4月3日举行第一次集会,并在海牙正式成立。根据《联合国宪章》 、《国际法院规约》及《国际法院规则》(1978年7月1日起生效)进行工作。《国际法院规约》是《联合国宪章》的组成部分,一切联合国会员国都是规约的当然参加国。非联合国会员国经安全理事会建议并取得大会同意后,也可作为规约的参加国。

法院由大会和安理会分别投票选出的15名法官组成,设正副院长各一人,由法官中推选。法官不代表任何国家,其中不得有两人属于同一国籍,根据规约,法院的管辖包括各当事国提交的一切案件和《联合国宪章》或任何现行条约及公约中所特定的一切事件。争端当事国的同意是法院对诉讼案件管辖的基础。

法院设在海牙,但法院的审判得根据案件的需要在其他地方进行。所有联合国成员国都是国际法院规约的当然参加国。非联合国会员国经联合国安理会建议并取得大会同意后,也可作为规约参加国,如瑞士。(现瑞士已是联合国的成员国),国际法院的正式语言是法文和英文。

主要构成

国际法院大门上的图案国际法院由联合国大会和联合国安理会选出15名不同国籍的法官组成,包括正副法院院长各一名。15名法官必须全部来自不同的国家(安理会的5个常任理事国,美国、英国、中国、法国和俄罗斯必须各占一个名额)。法官应不论国籍,而且应尽量能够代表世界各大文化及主要法系,其中不得有两名属于同一国籍。法官不代表任何国家。他们的任期为9年,每3年更换三分之一。当选的法官应具有在本国担任最高司法职务的资格或者是公认的国际法权威。院长任期3年。法官与院长均可连选连任,任职期间享有外交特权、外交豁免权和相关便利。法官人选由常设仲裁院的仲裁员组成的国内团体或各国政府专为国际法院选举而委派的团体提名,联合国大会和联合国安理会选举产生。法官任期9年,并且可以连任,每三年改选三分之一的法官。所有决议都必须在出席法官多数同意后才能做出。现任国际法院院长是英国籍法官罗莎琳·希金斯(RosalynHiggins)。

国际法院的主要机构还有有简易程序分庭、预算和行政委员会、关系委员会、图书馆委员会、修订国际法院规约委员会和国际海洋法庭等。

主要职权

国际法院的工作人员国际法院的职权有两项,即诉讼管辖权和咨询管辖权。

国际法院的诉讼管辖:是指提交给法院的诉讼具有的管辖权。就诉讼管辖权而言,只有国家才可以把他们之间的争端的案件交给国际法院来裁决,它不受理非国家即使是一个政府间的国际组织的诉讼,当然不接受个人的诉讼。诉讼到国际法院的国家有三类:第一类是联合国的会员国;第二类是它不是联合国的会员国,但它是《国际法院规约》的当事国,如果上述两类国家都不是,那么一个国家与别国发生争端后,愿意按照《联合国宪章》的规定把他们之间的争端交给国际法院审判,对此,法院也有管辖权。

除了对国家的管辖以外,就是对案件的管辖,有三类案件法院有权受理:

第一类是自愿提交的案件。国家可以在它们之间发生争端之后达成协议,愿意将争端的案件提交法院审判。即自愿管辖。

第二类是争端当事国在争端发生前,在它们之间的现行条约或协定中约定,由于条约的解释及其他特定事项发生争议愿意接受国际法院裁判。对这样案件的管辖称协定管辖。

第三类是任意强制管辖,又称任择强制管辖。任何国家自愿地发表声明表示愿意接受法院规约第36第2款的规定(这一款叫做强制条款)。这一款规定的案件有四种,这四种都是法律性的争端:1、是国家发生了任何条约解释的争议;2、是条约解释之外的任何现行的国际法律问题;3、是由于国际上出现了某个事实,这个事实的存在是违反国际义务的;4、是由于违反国际义务引起的赔偿的性质和范围的争议。这四种案件法院都有权管辖,接受与否由当事国声明。

国际法院一景国际法院的咨询管辖是指国际法院应联合国大会、安理会的请求对有关法律问题发表建设性意见。按《联合国宪章》的规定,联合国大会、安理会有权就任何问题对国际法院进行咨询。除了这两个机关之外,还有经联合国大会授权的联合国其他机关和专门机构根据联合国的授权就他们职权范围内的法律问题请求法院发表的权威意见。

咨询管辖和诉讼管辖是不同的。诉讼管辖中,法院一经判决,判决就对当事国有法律拘束力,争端当事国有义务卷宗判决,除非其有正当理由请求法院核准复查。但是无论是否复查,只要其接受法院的诉讼管辖,法院的判决你就得遵守执行,而且法院的判决是终审的。如果当事国不履行判决引起危及世界和平与安全,那么联合国安理会有权干预。咨询管辖显然不具有这种法律拘束力。

主要功能

国际法院主要功能是对各国提交的法律争端根据《联合国宪章》规定以及有关条约及公约做出判决,或对联合国其他机构提出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意见。国际法院是民事法院,只受理主权国家之间的争端,它没有刑事管辖权,不能审判个人,例如战犯。按照有关规定,只有当事国一致同意提交国际法院的法律争端,国际法院才能做出裁决。解决各国向其提交的法律争端,并就联合国机关提交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意见。国际法院依据《国际法院规约》和本身的《规则》运行,依照国际法解决各国向法院提交的法律争端,并就正式认可的联合国机关和专门机构提交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意见。国际海洋法法庭,位于德国汉堡,是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设立的独立司法机关,旨在裁判因解释或实施《公约》所引起的争端。法庭管辖权包括根据《公约》及其《执行协定》提交法庭的所有争端,以及在在赋予法庭管辖权的任何其它协定中已具体规定的所有事项。

司法裁决

国际法院法官裁决中至今为止国际法院已经做出74项裁决,虽然这些裁决都是强制性的,但是并不是每一项裁决都得到切实履行。当一方认为另一方没有履行法院裁决时,可以要求联合国安理会采取行动,以在必要时迫使另一方履行裁决中所规定的义务。美国曾在1946年执行了国际法院的裁决,但是在1986年国际法院裁决要求美国停止针对尼加拉瓜的非法军事行动时,遭到美国的拒绝。国际法院指责美国“违反了国际法中有关主权国家不得对另一主权国家使用武力”的规定,并且要求美国支付赔偿金。美国至今没有履行义务。

其他裁决未得到执行的例子还包括:1980年美国指控伊朗非法拘留美国驻德黑兰的外交官;美国与加拿大在缅因湾地区的领海争议;南斯拉夫联邦共和国控告北约成员国未经授权而发动科索沃战争;

地理位置

和平宫前的草坪海牙,荷兰名城,国际法院所在地。这是一座绿色城市,整座城市几乎就是一片大森林,而建筑物则分散掩映在林地之中。国际法院设在市中心的和平宫,占地七公顷,这是一座由灰色花岗岩做底座,由红砖砌成墙壁的坡顶建筑,高四五层,长六七十米。门前是一片比足球场还大的草坪,周围是郁郁葱葱的树林。

和平宫于1907至1913年间利用美国工业家和慈善家安德鲁斯·卡内基的赠款为常设国际法院而建。由法国建筑师路易·科多涅设计,房顶是灰色石板,庄严雄伟,揉合了古罗马和拜占庭的建筑风格。贝尔格莱德和平宫前边是草坪,正面是一系列使人联想起和平宫宗旨的人物肖像。左侧钟楼高达80米。和平宫内陈设着两次海牙和平会议与会国提供的木制品、彩色玻璃窗、镶嵌图案、挂毯和其它艺术品,反映出世界文化的多样性。一战后成立的国际联盟常设国际法院及其继承者——二战后成立的联合国国际法院均在此办公。

自1946年,国际法院与(其前身)常设国际法院一样,占用了由拥有和管理和平宫的荷兰卡内基基金会提供的房舍。1978年,在和平宫老房后面建了新房,作为法官的办公室和国际法院的议事室。该建筑于1997年扩建,专供增加的专案法官之用。同年,为给国际法院书记官处官员提供新的办公室而重新装修了旧建筑的顶楼。

和平宫还是世界上一个最大的国际公法图书馆(和平宫图书馆是对公众开放的,不同于国际法院图书馆)所在地,海牙国际法学院夏季课程在此开设。和平宫在工作日开放供参观。

1999年5月,当时担任联合国秘书长的科菲·安南先生和担任国际法院院长的斯蒂芬·施韦贝尔法官为设在和平宫内的国际法院和其它组织的历史和工作博物馆揭幕。博物馆位于该建筑的南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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