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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委员会

发展历程

委员会最初有15名成员,1956年增加到21人,1961年增加到25人。1981人,根据大会1981年11月18日第36/39号决议,委员会人数又增加到34人。

制度

委员会成员的候选人由联合国各会员国政府提名。委员会成员以个人身份参加工作,而不是作为其政府的代表。他们必须是公认的在国际法方面具有专长的人士。选举由大会主持,每五年进行一次。候选人中以得票最多并得到出席及投票会员国过半数选举票当选,人数可达规定各区域集团的最高名额,其任期为5年。两次选举之间出现的空额由委员会自行补选。

职责

委员会主要参与国际法的起草工作。有些专题是委员会决定的,而有些是由大会提交的。每当委员会完成了一个专题,大会往往召集一个全权代表国际会议,经协商一致通过草案,缔结公约,接着向各国公开签署。

目前,国际法委员会从事包括跨界损害、国际法不加禁止的行为所引起的损害性后果的国际责任的审议。另外一些专题包括:国家的单方面行动、外交保护、对条约的保留、国际组织的责任、国家间共有自然资源以及国际法的分裂,主要关注在国际法多元化和繁荣发展的情况下碰到的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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