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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民用航空组织

历史简介

加拿大蒙特利尔1944年11月1日至12月7日,52个国家在美国芝加哥举行国际民用航空会议,签订了《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并决定成立过渡性的临时国际民用航空组织。1947年4月4日“芝加哥公约”生效。国际民用航空组织正式成立,5月13日成为联合国的一个专门机构,简称国际民航组织。(近几年,也有将“芝加哥公约”签订之日1944年12月7日定为国际民航组织成立之日的提法。例如1994年12月7日国际民航组织在其总部举行该组织成立50周年纪念大会就是将该组织成立之日改为1944年12月7日了。)

国际民航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是成员国大会,常设机构为理事会,常设执行机构为秘书处,下设航行、航空运输、技术援助、法律、行政服务5个局。截至1990年,国际民航组织共有162个成员国。

国际民航组织的主要工作是:制订国际航空和安全标准,收集、审查、发布航空情报,也作为法庭解决成员国之间于国际民用航空有关的任何争端,防止不合理竞争造成经济浪费、增进飞行安全等。在成员国的合作下,该组织已逐步建立气象服务、交通管制、通讯、无线电信标台、组织搜索和营救等飞行安全所需设施模式。鉴于航空事业发展迅速,已呈空中污染状况并日渐严重,故本组织在防止空中污染、保障国际航系安全方面的任务将日趋繁重。

国际民航组织为贯彻其宗旨,制定和统一了一些国际民航技术标准和国际航行规则;协调世界各国国际航空运输的方针政策,推动多边航空协定的制定,简化联运手续,汇编各种民航业务统计,制定航路导航设施和机场设施服务收费原则;研究国际航空公法和影响国际民航私法中的问题;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民航技术援助;组织联营公海上或主权未定地区的导航设施与服务;出版月刊《国际民航组织公报》及其他一些民航技术经济和法律文件。

中国于1944年12月9日成为国际民航组织的成员国。1971年11月19日国际民航组织第七十四届理事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决议,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代表为中国唯一合法代表。自1974年第二十一届大会起,至第二十七届大会,中国连续当选为理事国。

组织结构

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大会(一)大会:最高权力机构,每三年举行一次。

大会的权力和职责为:每次会议上选举主席和其他职员;按照第九章的规定,选举参加理事例支的缔约;审查理事会程式面报告,对报告采取适当行为,并就理事会向大会提出的任何事面作出决定。决定大会本身的议事规则,并设置其认为必要的或适宜的各种附属委员会;按照规定,表决组织的各年度预算,并决定本组织的财务安排;审查本组织的支出费用,并批准本组织的账目;根据自己的决定,将其职权范围内的任何事面交给理事会、附属委员会或任何其他机构处理;赋予理事会为行使本组织职责所在地必需的或适宜的权力和职权,并随时撤销或变更所赋予的职权;审议有关变更或修正本公约条款的提案。处理在本组织职权范围内未经明确指定归理事会处理的任何事项。

大会的大量日常工作:是通过制定和修改《国际民航公约》的18个技术附件,以确定各国应采用的统一的民航技术业务标准,包括飞行程序、国际航路、空中交通管制、通信、气象、机务维修、适航、国际机场及设施等方面统一的国际标准;该组织还通过对各国航空运输政策和业务活动的调研(包括对各成员国航空协定进行登记汇集,统计运输业务数据,跟踪运力、运价市场变化等),并通过协调、简化机场联检手续等一系列活动,促进国际航空运输业务有效而经济地发展,力避不公平的竞争,管理在冰岛和丹麦设立的公海联营导航设施,充任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向缔约国提供的民航技援项目的执行机构。大会由理事会在适当的时间和地点第三年到至少召开一次。在大会期间详尽审查民航组织在技术、经济、法律和技术援助领域中的全面工作,并向民航组织的其他部门提供未来工作的指导。民航组织在其1977年大会第二十二届会议上第一次表达了其对空间活动的兴趣,除其他事项外,大会决定,必须向所有从事有关的空间活动的组织表明国际民用航空的立场和要求;必须有民航组织的代表出席各种有关的会议。

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各理事国代表(二)理事会:向大会负责的常设机构,由33个理事国组成,每届大会选举产生。每年举行三次例会。理事会下设航空技术、航空运输、法律、联营导航设备、财务和制止非法干扰国际民航等六个委员会。

理事会的主要职责之一,是通过国际标准和建议的做法并作为附件将其纳入《国防民用航空公约》。新系统的国际标准和建议的做法通常首先由一些缔约国和国际组织提名的专家组拟定。技术小组的工作首先提交给空中导航委员会,后者是理事会的技术机构,由15名技术专家组成。

大会选举理事时,应给予下列国家以适当代表:一是在航空运输方面占主要地位的各国;二是未包括在其他项下的对提供国际民用航空设施作最大贡献的各国;三是未包括在其他项下的其当选取可保证世界各方要地理区域在理事例地驯均匀有代表的各国。理事会中一有出缺,应由大会尽速成补充;如此当选理事的缔约国,其任期应为其前任所在地未届满的任期。缔约国担任理事的代表不得同时参与国际航班的经营,或与此现航班有财务上的利害关系。

理事会主席:理事会应选举主席一人,任期三年,连续可以连任。理事会主席无表决权。理事会应从其理事中选举副主席一人或数人。副主席代理主席时,仍保留其表决权。主席不一定由理事会成员国代表中选出,但如有一名代表当选,即认为其理事席位出缺,应由其代表的国家另派代表。主席的职责是:召集理事会,航空运输委员会及航行委员会的会议;充任理事会的代表;以理事会的名义执行理事会委派给他的任务。理事会主席阿沙德·柯台特(AssadKotaite,黎巴嫩人)博士,1976年就任,1998年11月再度连任,任期至2001年。

(三)秘书处:处理日常工作,设航空技术、航空运输、法律、技术合作和行政服务五个局,以及对外关系办公室等。1994年10月1日,秘书处正式成立中文科。另外,该组织设西非和中非(达喀尔),南美(利马),北美、中美和加勒比(墨西哥城),中东(开罗),欧洲(巴黎),东非和南非(内罗毕),亚洲和太平洋 (曼谷)七个地区办事处。该组织理事会于1997年3月5日选定巴西国际航行委员会主席、空军少将雷纳多·克劳蒂奥·哥斯塔·佩雷拉先生(RenatoClaudioCostaPereira,巴西人)自1997年8月1日任该组织秘书长。

主要活动

国际民用航空组织派遣人员进行救援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的主要活动: ①统一国际民航技术标准和国际航行规则。至1984年底,国际民航组织已制定了18个国际标准和建议措施文件作为《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的附件,即:一、人员执照;二、空中规则;三、航空气象;四、航图;五、计量单位;六、航空器运行;七、航空器国籍和登记标志;八、航空器的适航;九、简化手续;十、航空通信;十一、空中交通服务;十二、搜寻和援救;十三、航空器失事调查;十四、机场;十五、航空情报服务;十六、航空器噪声;十七、安全保卫;十八、危险品运输。此外,还制定了若干航行服务程序。

②协调世界各国国际航空运输的方针政策,推动多边航空协定的制定,简化联运手续,汇编各种民航业务统计,制定航路导航设施和机场设施服务收费的原则。此外,还编印了关于国际航空运输发展情况、运价、航空邮运、货运、联营、旅游等研究文献。

③研究与国际航空运输有关的国际航空公法和影响国际民航的私法中的问题。到1981年止已制定了包括关于航空客货赔偿、防止危及航空器安全的非法行为、对地(水)面上第三者造成损害的赔偿、承认航空器所有权等13项公约或议定书。

④利用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的技术援助资金,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民航技术援助。方式是派遣专家、顾问、教员,提供助学金和设备等。

⑤组织联营公海上或主权未定地区的导航设施与服务。

空间技术

国际民用航空组织—未来空中导航系统八十年代初期,国际民航组织理事会决定,有必要对国际民用航空多年来成功地使用的程序和技术进行彻底分析和重新评估。因此,理事会设立了未来空中导航系统特别委员会。这个特别委员会不久作出的一项最重要的结论是,卫星技术为解决常规地基系统的缺点造成的问题提供了可行的办法。该委员会的结论还认为,使用全球系统是满足国际民用航空未来的发展和需要的唯一途径,而卫星技术则是全球系统中的一个重要因素。

继未来空中导航系统特别委员会的工作(1983-1988年)之后,又成立了未来空中导航系统发展与转接规划的监测和协调特别委员会(未来空中导航系统特别委员会第二阶段)(1988-1993年),该委员会提出了一个为国际民用航空界广泛接受的系统概念。这个概念称为通信、导航和监视、空中交通管理(CNS/ATM)系统,如今已经变成现实。CAS/ATM系统基本上是全球性的,因此,这些系统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使用卫星进行通信和导航,为了对使用现有的和未来的卫星技术进行空中导航制订必要的规定,在民航组织内设立了下述小组:

1、航空流动通信小组。1991年成立,主要就静止卫星用于航空语音、数据通信制定国际标准和建议的办法。目前,这个小组正在审查低地轨道和中地轨道非地球静止卫星的问题,并将酌情制订适当的技术规定;

2、全球导航卫星系统小组,1993年成立,目前,正在就使用现有卫星导航系统(即全球定位系统和全球轨道导航卫星系统)和可能使用地基和卫星扩增系统制订技术规定。该小组还在研究可能采用未来的(较长期)导航卫星系统并讲制订必要的技术规定;

3、航空电信网络小组。1995年成立,任务是审查全球导航卫星系统长期法律框架的不同类型和形式,并根据某些基本原则制订法律框架,该小组已经编拟了全国导航卫星系统服务的权利和义务章程草案案文,将提交给大会下届会议通过。

友好关系

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官员来北京机场进行安全审计中国派代表出席了1944年的芝加哥会议。1947年该组织正式成立时,中国即成为国际民航组织成员国。1974年2月15日,中国政府决定恢复参加国际民航组织的活动。自1974年起,中国连选连任该组织理事会理事国。中国代表还担任理事会下设的航空技术委员会、航空运输委员会、人事委员会和制止非法干扰民航安全委员会的成员。中国在该组织总部所在地蒙特利尔设有常驻代表处。

自1980年以来,中国与国际民航组织合作,承办了4个技援项目,联合国开发计划署投入约400万美元,国际民航组织提供技术服务,包括选派专家、安排培训、采购设备等。4个项目是:1.北京首都机场现代化项目;2.加强并使航空气象服务现代化及培训气象人员项目;3.加强并使民航培训设施现代化项目;4.非雷达航管培训项目。

相关出版

相关出版书籍国际民航组织以英、法、西、俄四种文字出版各种民航技术经济和法律文件,已经出版并向公众提供的只有以下几种:1、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附件10,第三卷。该文件载有国际标准和建议的做法以及航空流动卫星服务的指导性材料。2、《全球导航卫星系统介绍和实际使用准则》。3、 《民航组织杂志》偶尔登载涉及空间技术不同方面及其在国际民用航空中的用途的文章。4、月刊《国际民航组织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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