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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新材料研究会

国际新材料研究会简介

国际新材料研究会(International New Materials Research Association),总部设在中国香港(China Hongkong),是全球新材料领域进行学术交流,开展学术活动和进行友好交往,并指导新材料行业可持续发展的国际性团体,汇聚了全球材料界、新材料领域的专家、学者和企业领袖。

国际新材料研究会从事新材料科学、技术、文化研究。新材料是指新近发展的或正在研发的、性能超群的一些材料,具有比传统材料更为优异的性能。新材料技术则是按照人的意志,通过物理研究、 材料设计、材料加工、试验评价等一系列研究过程,创造出能满足各种需要的新型材料的技术。国际新材料研究会的专家、学者通过对太阳能、核能、氢能源、能量贮存、生物能、能量转换和传输、化工技术、钢材技术、生物技术、医药技术等的研究,展望新材料领域发展趋势,分享最新的研究成果,推动新材料行业快速健康发展。

国际新材料研究会宗旨

广泛联合国内外新材料界技术、文化人士,研究新材料的历史文化和发展趋势;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导向,热心为会员服务,反映会员的呼声,积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积极为政府主管部门服务,为政府部门制定行业管理政策、税收优惠政策、业务指导意见、开展调查研究工作提出行业意见。大力提倡新材料综合利用、对新材料开发和利用进行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以科技兴业为方针,开发新技术、新工艺,使其转化为先进生产力;推广新材料生产,提高新材料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企业经济、技术进步;开展新材料学术交流,加强合作,促进发展,为新材料产业健康发展作出贡献。

国际新材料研究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机构名称为“国际新材料研究会”(英文名为:International New Materials Research Association 简称:“INMRA”)

第二条 本机构是由材料界、新材料领域合法从事新材料利用的专业性公司(集团)、工矿企业、以及与之相关的科研、教育、社会团体和个人等成员,自愿组成的全球性、学术性新材料行业的非盈利性社会经济团体组织,。经香港特区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登记注册,属独立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机构的宗旨是:广泛联合国内外新材料界技术、文化人士,研究新材料的历史文化和发展趋势;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导向,热心为会员服务,反映会员的呼声,积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积极为政府主管部门服务,为政府部门制定行业管理政策、税收优惠政策、业务指导意见、开展调查研究工作提出行业意见。大力提倡新材料综合利用、对新材料开发和利用进行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以科技兴业为方针,开发新技术、新工艺,使其转化为先进生产力;推广新材料生产,提高新材料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企业经济、技术进步;开展新材料学术交流,加强合作,促进发展,为新材料产业健康发展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机构在中国境内开展业务,接受国家有关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机构住所:山东省德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本机构本着“自养”、“自律”、“自立”的原则开展各项工作。

第六条 本机构的业务范围:

(一)举办新材料学术交流、文化活动,举办新材料展会;组织或参与新材料行业相关的各种形式的展览会、展示会、交易会、行业论坛等,帮助企业开拓商品流通渠道,搭建新材料资源和商品流通信息交流平台;

(二)开展新材料行业咨询服务,发展会员;

(三)组织编辑出版有关新材料资讯、文化的书刊、杂志及电子出版物,宣传、普及新材料科学;

(四)组织本行业业务、技术及管理等各类人员的国内外培训。根据会员要求举办各种类型的培训活动, 组织编写培训教材,提高新材料行业从业人员的素质。加强对新材料利用的宣传工作,办好有关刊物,建设好行业信息网站,提高新材料行业的社会地位,扩大研究会及会员单位的社会影响;

(五)组织兴办新材料建设项目;开展行业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汇编行业有关方面资料。组织实施新材料资源综合利用示范项目, 积极推广新技术和科技成果;

(六)在全球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

(七)对涉及本行业发展的战略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政府有关部门及时反映情况、提出建议并协助制定有关行业发展的政策法规;

(八)调查行业的基本情况, 收集整理行业的基础资料,制定行业发展规划, 参与制定、修订本行业各类标准工作。组织推进标准的贯彻实施,开展行检、行评工作。承担新材料行业经营企业资格认定许可证发放的有关工作。搞好行业产品经营及业务专项的统计工作,为政府制定产业政策提供依据,为会员单位经营决策服务。根据行业的发展需要,向政府部门提出有关政策意见与建议;

(九)制定本行业的《行规行约》和《自律守则》,组织行业自律性管理活动,规范行业自我管理行为,提高行业的整体素质,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和行业整体利益;

(十)根据新材料行业的发展需要,及时组织有关的座谈会、经验交流会或专题讨论会,推广典型经验和现代营销方式;

(十一)向会员单位提供有关政策、经济、技术、产品、市场等信息,交流有关新材料开发利用的贸易、经济、技术和环境保护的信息, 为会员单位提供各项咨询服务。协调各会员间和会员与其他方面之间关系, 促进行业内外的合作与发展。参与推选表彰优秀企业和先进人物;

(十二)开展与国际同行业间的经济、技术、贸易、学术的交流与合作,组织会员单位及有关单位参加国际专业会议及参观有关的国际展览会、博览会等活动。协助会员单位引进外资和先进技术。积极支持中国新材料利用先进技术走向国际市场;

(十三)加强本行业与其它行业之间及有关协会之间的联系,承办政府主管部门和企业委托的事项,开展有益于行业发展的其他活动,组织发展本行业的公益事业.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机构面向社会吸收与新材料相关的具有一定学术地位和社会影响的团体、企业,以及新材料领域知名人士为单位会员或个人会员。即本机构会员种类:是合法从事新材料利用的专业性公司(集团)、工矿企业、以及与之相关的科研、教育、社会团体的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机构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机构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机构的意愿;

(三)在本机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参加本机构的有关活动。

第九条 成为会员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填写入会登记表;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机构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机构体举办的活动;

(三)获得机构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机构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机构的决议;

(二)维护本机构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机构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机构反映情况,提供新材料产业活动信息和其它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机构,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机构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机构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确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提前或延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通过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的人选;

(七)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 通过名誉会长、名誉顾问和顾问的人选;

(十一)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机构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四、五、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机构为联络各地区的会员开展新材料行业信息交流等工作,经有关部门审批,可以在各有关地区设立代表机构或分支机构。

第二十四条 本机构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机构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有关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本机构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本机构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后,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有关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机构选举产生副会长若干名,协助会长分管有关方面的工作。副会长人选可在各地分支机构产生。

第二十七条 本机构设立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和名誉理事等名誉职务,由理事会聘请。设立顾问,由理事会聘请。

第二十八条 本机构副会长为本机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机构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机构委托其他负责人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机构秘书处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机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机构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机构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机构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机构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资产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监督。

第三十七条 本机构的资金财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机构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机构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井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机构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机构终止动议须经会虽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相关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机构终止前,须在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机构经有关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机构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用于发展和本机构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 年 月 日第 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机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下发之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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