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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公路货运公约

国际公路货运公约概述

为了统一公路运输所使用的单证和承运人的责任,联合国所属欧洲经济委员会负责草拟了《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CMR),并于1956年5月19日在日内瓦由欧洲17个国家参加的会议上一致通过并签订。该公约共有12章,就公约的适用范围、承运人责任。合同的签订与履行、索赔与诉讼,以及连续承运人履行合同等作了较详细的规定。

为了满足集装箱的运输,联合国所属欧洲经济委会成员国之间于1956年缔结了关于集装箱的关税协定。参加这个协定签字国有欧洲20个国家和欧洲以外的7个国家。协定的宗旨是相互允许集装箱免税过境,在这个协定的基础上,根据欧洲经济委员会的倡仪,还缔结了《国际公路车辆运输协定》(TIR),根据规则规定,对装运集装箱的公路承运人,如持有TIR手册,允许由发运地至目的地,在海关封志下途中不受检查,不支付税收,也可不付押金。这种TIR手册是由有关国家政府批准的运输团体发行,这些团体大多是参加国际公路联合会的成员,他们必须保证监督其所属运输企业遵守海关法则和其他规则。协定的正式名称为《根据TIR手册进行国际货物运输的有关关税决定》。该协定有欧洲23个国家参加,并从1960年开始实施。从某种意义上说尽管上述公约或协定有地区性限制,但仍不失为当前国际公路运输的重要公约和协定,并对今后国际公路运输的发展具有一定的影响。

为了统一公路运输所使用的单证和承运人责任,联合国所属欧洲经济委员会负责草拟了《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简称CMR,并于1956年5月19日在日内瓦由欧洲17个国家参加的会议上一致通过签订。该公约主要内容是公约适用范围、承运人责任、合同的签订与履行、索赔与诉讼,以及连续承运人履行合同等。

国际公路货运公约的适用范围

1、适用于由公路以车辆运输货物而收取报酬的运输合同,接受货物和指定交货地点依据合同的规定在两个不同的国家,其中至少有一国是缔约国。

2、如车辆装载运输的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经由海上、铁路、内陆水路或航空,但货物没有从车辆上卸下,公约仍对整个运输过程适用。但应证明以其他运输方法运输时所发生的有关货物的灭失,或损害并非系由于公路承运人的行为或不行为所致,而仅是由于其他运输方式或由于此种运输方式运输时才会发生的原因所致。若发货人与其他运输方式的承运人订立了仅是关于货物运输合同的,则公路承运人之责任不得依本公约予以确定,则应依照使用其他运输条件的承运人的责任规定予以确定。如没有这些规定的条件,公路承运人的责任仍依据本公约的规定予以确定。

3、若公路承运人本人也为其他运输方式下的货物运送人,其责任也应依照上述1的规定予以确定,但在作为公路承运人和其他运输方式的承运人时,他则具有双重身份。

4、公路承运人应对其受雇人、代理人或其他人为执行运输而利用其服务的任何其他人的行为或不行为一样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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