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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管理立法

什么是国有资产管理立法

国有资产管理立法是指国家有权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创制、认可、修改、废止调整在管理和使用国有资产活动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活动。国有资产管理立法也可以指国有资产管理立法活动所产生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国有资产管理立法的原则

一、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原则;

二、坚持国家所有,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原则;

三、坚持政企分开、政资分开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

四、坚持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原则

国有资产管理立法的意义

一、加快立法是强化国有资产规范管理的需要;

二、加快立法是适应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

三、加快立法是适应国际竞争客观形势的需要;

四、加快立法是适时集成有关法规的需要。

国外国有资产管理立法的模式

一、以《托管法》和《公司法》为中心的德国模式

1.以《托管法》为中心的国企改造法律政策框架;

2.用立法构建股份有限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

3.德国国有资产的法律监控权利系统。

总之,德国通过《托管法》建立企业改造的法律政策架构。以《公司法》为中心把国有企业改造为股份有限公司,采用法人治理结构,并通过国有资产监控权利系统,有效实施了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和国企改造的法律规制。

二、以国会的立法和监督为特征的美国模式

1.美国国有资产管理的立法原则

第一,以国会立法为核心,管理国有资产。

第二,国有资产不进入市场竞争领域,只进入一些非盈利的、而又为社会所必需的公益性领域。

第三,政府公司不纳税,不上缴利润,接受政府划拨,自我发展。

2.国有资产管理的监督权利构成

美国的国有资产管理监督权利主要由国会监督权、政府监督权、企业内部监督权以及社会监督权等几个方面构成。

第一,国会监督权。国会掌握财政拨款权,国会对国有财产行使监督权,是对选民负责的体现。

第二,政府监督权。这一权利的主体是政府,政府监督权包括对国有企业的组织控制权、经济计划控制权、公司计划控制权等。

第三,企业内部监督权。美国国有企业的内部管理体制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模式,而是视具体情况,因地制宜地采用相应的内部管理。

第四,社会监督权。社会监督权利的行使方式是多种多样的,但最主要的有两个方面:一是来自社会舆论包括新闻监督。另一方面是来自民间审计的监督权。

三、以完善的监督和组织体系为核心的法国模式

1.法国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系

第一,由议会、政府代表具体对国有企业实施监管权。

第二,设立经济、财政与预算部实施监督权,对国有企业进行财务监管。

第三,由审计法院行使财政监督权和司法权。其权力由议会直接授予,具有独立性。

第四,由国有企业派驻财政“监管员”(“稽查员”)直接实施财务监督权。

2.明确规定国有企业管理的组织体系

3.对国有企业按垄断性和竞争性分类行使管理权

总之,法国通过构建四个层次的监督管理体系和国企管理组织体系,有效地实施了对国企的监管,促进了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形成了独具特色的国有资产管理法制模式。

四、国外国有资产法制模式的借鉴

第一,用完备的法制规范国有资产管理。

第二,注重发挥国有经济对于整个国民经济稳定与发展的主导作用。

第三,在横向上,设立各机构分工明确、各行其职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第四,在纵向上,中央和地方在国有资产管理方面的范围、权限和义务明确。

第五,设立中介性国有控股公司来管理经营性国有资产。

第六,采取因类而异的方法行使国有资产管理权。

第七,对基层国有企业实行公司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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