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界定
免检是指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产品免于政府部门实施的质量监督检查的活动。如果一家企业某种产品获得了免检资格后,在免检有效期内,一是国家、省、市、县各级政府部门在内均不得对其进行质量监督检查,二是在全国各个省均不得对其进行质量监督检查,三是无论是生产领域,还是流通领域均不得对其进行质量监督检查。但是,免检产品也并不是处于失控状态,《免检办法》规定,用户、消费者有权对免检产品进行社会监督。当免检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时,用户、消费者可以向生产企业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诉和举报。质监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必备条件
国家免检产品被批准质量免检的产品在免于政府部门实施监督检查的同时,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必备条件:
一、企业必须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
企业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是指企业的成立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可以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并且在核定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未经登记核准的企业其生产经营活动是非法的,因此,免检产品生产企业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是首要条件。
二、产品质量长期稳定
免检产品连续稳定生产两年以上,出厂的产品未出现批次质量不合格。“在两年内未出现因产品质量问题发生对用户、消费者的人身伤害或者造成财产损失。未发生对用户、消费者反映有问题的产品不依法履行“三包”规定,造成较坏社会影响等质量事故。
三、企业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
是指企业贯彻了ISO9000族标准,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企业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才能持续稳定地生产出符合质量要求的产品。同时,要求企业一是必须具备完善的质检机构,能够保证出厂产品质量,二是企业要认真处理质量申诉,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
四、产品市场占有率和企业经济效益综合排名位于本行业前列。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这里本行业是针对全国而言。仅在某个地区排名前列,但全国排名一般的产品的企业是不符合的。
五、产品标准达到或严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免检的产品标准达到或者严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低标准、低实物质量的产品,不能获得免检资格。
六、产品在全国省级以上(含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最近组织的监督检查中连续三次以上(含三次)均为合格,且两年内未出现不合格的情况,连续三次以上均为合格是指次与次之间没有出现不合格的情况。
七、产品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国家产业政策。
免检产品生产企业除了具备产品质量长期稳定外,还应当是遵守法律、法规的模范。
审定程序
免检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国家质检总局每年一季度公布本年度实施免检产品的类别目录、申请的基本条件和受理免检申请的开始、截止日期及工作日程安排。
获得中国名牌、原产地域保护的产品优先列入年度免检产品类别目录。
免检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企业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产品质量长期稳定,并且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二)产品市场占有率、企业经济效益在本行业内排名前列;
(三)产品标准达到或者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
(四)产品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连续3次以上(含3次)监督检查均为合格;
免检证书
(五)产品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国家产业政策。
凡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可以提出产品免检申请,填写产品免检申请表,如实提供有效证明材料,报送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受理企业申请,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签署审查意见,报送国家质检总局。
国家质检总局在征求社会有关方面意见后,对免检产品予以审定,向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企业颁发免检证书,并向社会公告。
获得免检证书的企业在免检有效期内可以自愿在免检产品或者其包装上使用规定的免检标志。使用的免检标志应当注明获准免检的时间及有效期限。免检的有效期为3年。免检到期后产品需要继续免检的,企业应当重新申请。
监督管理
免检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加强质量管理,保证产品质量。免检产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每年向所在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国家质检总局报告一次免检产品的质量状况。
免检产品生产条件或者企业组织结构发生重大变化,以及产品标准修订时,企业应当在30日内向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国家质检总局报告。
免检产品在有效期内发生质量事故的,视情节责令生产企业限期整改、停止使用免检标志、收回免检证书、予以公告,并依法追究企业的产品质量责任。
用户、消费者有权对免检产品进行社会监督。用户、消费者可针对免检产品的质量问题向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诉、举报。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报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质检总局根据情况,指定有关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处理。
产品和印制的包装上已使用的国家免检标志不再有效
不得以非免检产品冒充免检产品,不得伪造免检证书或者免检标志,不得转让免检证书或者免检标志,不得擅自扩大免检证书或免检标志的使用范围;违反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追究责任。
有关单位违反规定,对在免检有效期内使用免检标志的产品进行质量监督检查的,对其进行通报批评,责令改正;已收取检验费的,责令退回检验费;情节严重的,可对直接责任者或者该单位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企业在申请产品免检时未如实提供证明材料的,退回免检申请,并在两年内不准其再申报免检;免检产品公告后发现企业提供的证明材料失实的,撤销其免检证书并在两年内不准其再次申报免检。
从事产品免检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取得成绩
国家免检产品产品质量国家免检工作每年进行一次,由国家质检总局公布当年开展免检的产品类别目录,符合条件的企业自愿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审查,国家质检总局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并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审定后,向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颁发免检证书,并向社会公布。获得免检资格的产品在有效期内可以自愿在免检产品或者其包装上使用规定的免检标志。
国家免检制度以引导消费、促进出口、服务经济为中心,紧紧围绕国务院确定的经济工作主旋律,为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做贡献。免检工作坚持扶优扶强、宁缺毋滥、保持权威性和含金量、简化手续、不向企业收费等五项原则。同时,还坚持做到减轻企业负担与促进完善企业自律机制相结合,严格事前审查与加强事后监督相结合。经过严格审查,截至2005年共有1489家企业申报的产品获得国家免检资格。免检产品的种类有电视机、电冰箱等66大类产品,涉及日用消费品、食品、工业生产资料、农业生产资料、建筑工程材料。获得免检的产品是质量过硬、深得消费者信赖的好产品。获得免检资格的生产企业是行业内的排头兵、佼佼者。这些企业在采用先进科学技术,提高产品质量,增强消费者满意度方面进行了不懈努力,取得了显著成效,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经过千锤百炼、大浪淘沙,在众多企业中脱颖而出,从而也带动了全行业总体质量水平的提高。免检制度实施几年来,不仅受到企业的赞誉,还受到社会各届的普遍欢迎。社会上已经形成企业积极争创免检产品、商家大力宣传免检产品、消费者放心购买免检产品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