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围
固定资产折旧除以下情况外,企业应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1)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2)按规定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会计实务中,处于更新改造中的固定资产不需计提折旧,处于大修理中的固定资产的需计提折旧。
方法
企业应根据固定资产所含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选择折旧方法。可供选择的折旧方法主要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等。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为体现一贯性原则,在一年内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不能修改在各折旧方法中,当已提月份不小于预计使用月份时,将不再进行折旧。本期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期不提折旧,当期减少的要计提折旧以符合可比性原则。
(一)平均年限折旧法
由于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总在一年以上,且在折旧年限内仍不变更其物质形态,所以转作工程和产品成本的损耗价值,在固定资产未曾废弃以前,也就不易作精确的计算。马克思曾经说过:“生产资料把多少价值转给或转移到它帮助形成的产品中去,要根据平均计算来决定,即根据它执行职能的平均持续时间来计量。”
①“根据经验可以知道,一种劳动资料,例如某种机器,平均能用多少时间。假定这种劳动资料的使用价值在劳动过程中只能持续6天,那末它平均每个工作日丧失它的使用价值的1/6,因而把它的价值的1/6转给每天的产品。一切劳动资料的损耗,例如它们的使用价值每天的损失,以及它们的价值每天往产品上相应的转移,都是用这种方法来计算的。”
②由此可知,固定资产的损耗价值,一般是依其使用年限平均计入各个期间的工程和产品成本中,每年的折旧额,是由固定资产价值除以使用年限算得。这种将固定资产价值按其使用年限平均计入各个期间工程和产品成本的方法。叫做“平均年限折旧法”或“直线法”。
在计算折旧额时,要考虑到固定资产废弃时还有残值。例如房屋在废弃时,尚有砖木可以变价,机械设备在废弃时,废铜烂铁也有一定的价值。又在拆除固定资产和处理这些废料时,也要发生一些拆除清理费用,这些清理费用,也是企业使用这项固定资产所必须负担的费用。因此,在计算固定资产折旧额时,除了预计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外,还须预计净残值(即预计残值减去预计清理费用后的余值)。即先从固定资产的价值中减去预计净残值,再除以预计折旧年限来计算折旧。
确认
企业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应根据固定资产用途,分别计入相关资产的生产成本或当期费用。
企业应按月提取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从下月起不提折旧。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均不再提取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不再补提折旧。
复核
西藏固定资产投资(1)固定资产使用寿命的复核 企业应定期对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寿命进行复核,如果固定资产使用寿命的预期数与原先的估计数有重大差异,则应相应调整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并将其作为会计估计变更处理。 企业对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所作调整也应作为会计估计变更处理。
(2)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复核 企业应定期复核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如果因固定资产包含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有重大改变而应当改变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应在按规定履行相关程序报经批准后改按新的折旧方法计提折旧。对于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变更,作为会计估计变更处理。
税收筹划
随着纳税人法律意识的提高,税收筹划在我国已悄然兴起,并成为投资者进行投资、经营、理财活动的重要影响因素。
纳税人在税法规定许可的范围内,即在符合或不违反税法的前提下,通过对企业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使企业税负得以延缓或减轻,以尽可能地取得节约税收成本的税收收益。从法律上讲,依法纳税是纳税人应尽的义务,而依法进行税收筹划也是纳税人应有的权利。
固定资产折旧是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因逐渐损耗而转移到产品成本中的那部分价值,而提取折旧是补偿固定资产价值的基本途径,折旧作为企业的一项经营费用或管理费用,其大小直接影响到企业的当期损益,进而影响到企业的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一、折旧年限确定的税收筹划
固定资产折旧是根据固定资产原值、预计净残值、预计使用年限或预计工作量、采用直线法或工作量(或产量)法计算出来的。对于固定资产折旧,税法规定按分行业财务制度的规定执行。而企业财务制度虽然对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作出了分类规定,但仍有一定的弹性。由于折旧年限本身就是一个预计的经验值,使得折旧年限容纳了很多人为的成分,这为税收筹划提供了可能性。
缩短折旧年限有利于加速成本收回,可以使后期成本费用前移,从而使前期会计利润发生后移。由于资金存在时间价值,因前期增加折旧额,税款推迟到后期缴纳。在税率稳定的情况下,所得税的递延缴纳,相当于向国家取得了一笔无息贷款。
例1、某高科技企业进口一条生产线,安装完毕后,固定资产原值为200000元:会计制度规定预计使用年限为5-8年,预计净残值为8000元,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假定该企业资金成本为10%。按8年折旧期计提折旧,则年固定资产折旧额=(200000-8000)/8=24000(元)则节约所得税=24000×33%=7920(元)。
固定资产折旧如果企业将折旧的年限定为5年,则年固定资产折旧额=(200000-8000)/5=38400(元),则节约所得税=38400×33%=12672(元),尽管折旧期限的改变,并未从数字上影响到企业所得税税负的总和。但考虑到资金的时间价值,从上述计算结果可知,后者对企业更为有利。但当税率发生变化时,企业延长折旧年限也可以节约更多的税负支出。
二、折旧方法确定的税收筹划
会计上计算固定资产折旧的方法很多,最常用的折旧方法有直线法、作设法和加速折旧法。税法赋予企业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权。(但选择加速折旧法须经批准,并且选择之后不能任意变更)出于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用直接影响到企业成本、费用的计算,因此,对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用,应当科学合理。
不同的折旧方法表现为在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内,计入各会计期或纳税期的折旧额会有差异,进而影响到各期营业成本和利润这一差异为税收筹划提供了可能。在直线法下,计入各期的折旧额相同,从而使各期之间的损益相对均衡;在加速折旧法(即年数总和法和双倍余额递减法)下,前期折旧多而后期折旧少,从而使企业前期利润减少而后期利润增加。造成各纳税期利润波动较大。当企业所得税实行比例税率的情况下,虽然各种折旧方法总的看来影响纳税的金额相同,但加速折旧法同直线法相比,加速折旧法滞后了纳税期,可收到延缓纳税的好处。